贪污贿赂等涉农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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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 14: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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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固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固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犯罪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l)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财政拨付工资、从事国家公共行政事务的人员。比如各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等。
(2)受国家机关、固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承包、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聘用管理、经营国有的人员。
(3)一般人与上述两种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法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4)村级组织干部什么情形下会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村干部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款物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侵犯的客体是多个的,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保管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而不仅仅是一般的熟悉作案环境。二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作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的手段包括以下四种:(1)侵吞。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已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如管理员、保管员利用管理物资的方便,侵吞自己管理的公款。(2)窃取。指利用职务上便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自已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秘密窃为已有的行为,即“监守自盗”。(3)骗取。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以假发票等骗取本单位的款物,财会人员伪造、涂改单据或帐目,虚报冒领款物等。(4)其他手段。指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公务活动”,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与职务有关的各项活动。
2、贿赂罪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
《刑法》第163条第3款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于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3、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情节严重的。
5、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6、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8、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9、对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0、对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罪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指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财物,数额较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而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已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物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具体讲,受贿罪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索取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为使受贿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而国家工作人员则违背职责要求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具体讲,有以下几层含义:①行为人为他人所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是在收受财物的同时,也可以是在此前或者此后,虽尚未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已承诺或者默许的,都可以构成本罪。①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论该利益是否得到实现,均可构成本罪。
《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可构成本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有关回扣和手续费的规定,如《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往来”,是指行为人代表本单位与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有关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对外经济活动。“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由卖方从所收取的价款中扣除一定数额回送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财物。“手续费”,是指因办理一定事情或者付出一定劳动而收取的费用,如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又被称为间接受贿或者斡旋受贿。间接受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②行为人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即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施受贿行为。这里的“便利条件”,是指因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能够制约、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包括纵向的上下级关系和横向的平级工作关系。“请托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请求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的个人或者单位。③行为人为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是不正当的利益。“不正当的利益”,是通过正常的、合法的途径无法获取的利益,其具体含义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明确界定。④实施了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为请托人所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所以这里的“收受”自然应该理解为是非法收受。⑤行为人间接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以受贿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