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仍需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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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秋风    发布时间: 2004-02-18 14:42:1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将各级纪委正式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也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
所有这些具体措施,基本上是从制度入手,防止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从近20年官员腐败的趋势来看,"一把手"腐败占很大比重,也最为触目惊心。这些高官之所以能以权谋私,很大程度上缘于党内监督未落实,党外监督不到位。
对"一把手"这个词本身略加分析,就可以发现目前一把手腐败屡禁不止的制度原因。显然,所谓一把手,就是将决策、执行、监督、将人、财、物等方方面面的权力,高度集中于某一个人身上。权力趋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向于绝对的腐败。"一把手"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一把手本人具有致命的诱惑,而在他领导下的本地监督机制,也非常容易在他面前失效。于是,监督、约束的责任向上一级党的监督机构转移,这自然会降低监督的效率,因为上级党的监督机构面临信息不对称难题。
有效的制约机制是从源头上,也就是从权力的配置上,切断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有的地方已经在进行一些尝试,一些学者也提出了比较大胆的设想,比如实行党内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分权,使纪委相对于一把手获得更大的独立性,设立适当的日常决策机构并强化其决策的约束力,使普通党员可以更有效地行使监督、罢免的权利,从而使一把手不大可能一手包办、一手遮天,等等。
除了党内监督要落实外,党外监督也需要到位。在具体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时,应当考虑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如何与党外监督、司法惩罚互相分工、配合、衔接的问题。官员具有双重身份,他是党员,所以当然要接受党内监督,接受党纪处分;但官员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活动要受国家法律约束,其违法行为也应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审理和裁决。
按照《条例》,党内监督的第二个重点内容就是"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据此,监督党员干部、调查和惩罚领导干部的活动本身,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不应当因为强化了党内监督,就忽视党外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在目前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特别规定了一条党外监督措施,即舆论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不过,这一条没有硬约束力,也不是制度化的监督机制。重要的依然是推进法治,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官员的权力。这样的权力约束机制与党内权力约束机制相配合,才可收到好的效果。
(原载:燕赵都市报,作者系北京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