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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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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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綱領---
    民國十七年六月,國民革命軍光復北京、天津,完成北伐,全國即告統一之際,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即依照 國父孫中山先生手訂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所規定的建國程序,實施訓政。
   八月三日,中國國民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在南京開議,
   十一日,大會決議:「訓政時期,應遵照 總理遺教,頒布約法」;又決議:「訓政時期之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應逐漸實施」。
   十月三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依據全會的決議,先行通過訓政綱領六條,作為訓政時期約法未制訂前的施政準則。
   訓政綱領內容如下:
   一、中華民國於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
   二、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
   三、依照 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推行,以立憲政之基礎。
   四、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託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
   五、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之。
   六、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