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情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7:00:0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通辽市人大农村牧区工作委员会

 

通辽市农村牧区耕地在第一轮承包经营到期的基础上,从1996年10月开始实行了土地二轮延包,经1999年底的验收,2003年、2004年的进一步落实完善,全市耕地二轮延包工作基本完成。截止到2005年初,全市按政策人均承包到户30年的耕地面积 1349.18万亩,人均达到6.15 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1418.65万亩的95.1 %。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政策落实过程中, 全市各地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特别是自2010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我们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上做了大量工作,积极公正及时妥善解决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对于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加大力度,广泛深入的开展学习宣传培训活动

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群众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重要保障。为明确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市在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各项政策的同时,积极开展了《调解仲裁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大《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的力度。

一是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及时下发文件,加强《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力度,并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利用广播等媒体,采取电视台开设专栏、发放宣传单明白纸、张贴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宣传,全市各地形成了依法调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氛围。据统计,2010年全市印制宣传单23万份、共办宣传栏730个,张贴宣传标语2100余幅,组织宣讲活动203场次。

二是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仲裁员、调解员开展培训工作,为法律实施提供人才支持。市农经站在8月10日召开全市农经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对旗县市区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紧接着又派出人员,参加了农业部组织的调解仲裁工作培训班,学习掌握了法律知识和工作流程,并准备在年底对旗县市区和部分苏木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集中轮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全市各旗县市区在调解仲裁中,积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或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办公室,苏木镇也相应的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经营纠纷调解办公室,为调解仲裁工作形成了一定的仲裁体系。

《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前,全市8个旗县市区(不含开发区)有4个旗县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委员会),农经站站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日常工作。主要负责:①负责管辖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②聘任、解聘仲裁员,对仲裁员进行管理;③受理仲裁申请④指导、管理、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和仲裁活动;⑤制定和完善调解仲裁规则;⑥协助乡村健全调解机制。我市的科左后旗和开鲁县被农业部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科左后旗农牧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6年,由11人组成。 2005年10月,被农业部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开鲁县于2007年被确定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县,仲裁委员会由主管农业的政府副县长为主任,农牧业局、林业局、农经总站、司法局、政府法制办、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为成员,仲裁委员会在农经总站设立办公室,负责仲裁委日常工作,并分批选聘相关部门的骨干力量以及部分资深律师共15人作为兼职仲裁员。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旗县市区也都在农经站内部设有专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办公室。

《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市8个旗县市区(不含开发区)有5个旗县市区重新调整完善了仲裁委员会。各调解仲裁委员会都制定了《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章程》、《农村土承包纠纷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了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工作规程等。案件处理各个环节都形成了完善的工作机制,对立案、取证、勘查、举证、调解、仲裁、合议、执行、结案等每一环节都制定了操作规程,减少随意性,形成完整规范的运行体系。同时按国家要求,统一使用标准化的仲裁文书样式,规范开展仲裁工作。同时,设立了专门的仲裁办公室和仲裁庭,指定专人负责仲裁档案管理。其余旗县市区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正在筹建和审批中,预计在年底全部完成。

三、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一)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取得的成效

通辽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始于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期结束和第二轮延包开始的1997年。多年以来,全市对土地流转、土地界址、征占地补偿、承包地继承、土地权属以及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等原因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逐一解决,全市调解和仲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近千起,全市广大农经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克服重重艰难困苦,化解和调处了一个又一个矛盾纠纷,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农村改革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其中两个试点旗县在调解仲裁工作上做出了突出的成效。科左后旗自成立农牧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来,认真履行职责,到2009年底,及时有效地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88起。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开鲁县自2007年到《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前,仲裁委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64起,其中仲裁立案后调解解决57起,不够立案条件的7起。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纠纷案件做到了受理及时,调处公开、公平、公正,执行率达100%,达到了维护农村稳定的目的。2009年12月份,开鲁县农经总站荣获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百名先进集体之一,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个受农业部表彰的单位。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拓宽了化解农村矛盾的有效渠道,建立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机制。

(二)2010年仲裁工作开展情况

《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已成立调解仲裁委员会积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目前,全市2010年调解仲裁55起,已结案22起,调解的24起。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仲裁,有效的维护了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每一宗土地纠纷案件都与农民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处理不好都有可能成为农村社会不安定的隐患。我们始终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依法办案,严格规范操作,尽量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依法果断地作出裁决,绝大多数旗县市区都做到了小纠纷不出苏木乡镇,大纠纷不出旗县市区,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而且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对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是促进了党在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有落实不够到位的地方。纠纷的协商、调解或裁决的过程,就是党的农村政策宣传、贯彻落实的过程,就是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过程,就是提高纠纷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和基层苏木乡镇干部秉公执法的过程,从而更好地保证了党在农村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是提高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人员的素质。通过开展仲裁活动,使仲栽人员不断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更加准确地掌握了仲裁程序和制度。

四是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与司法诉讼相比,通过调解、仲裁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最简单、方便、低廉、快捷、省时、省钱的方式。许多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苏木乡镇、嘎查村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到仲裁庭法庭申请仲裁,农民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能将问题得到解决。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保障从各旗县市区情况看,旗县市区级领导非常重视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但是仲裁不允许收费,专项经费也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于没有经费,办案所需的硬件设备不能保障。另外,仲裁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没有单独编制,大部分仲裁员都是兼职的,聘请仲裁员的报酬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因素严重地制约着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缺乏专业人才。从各旗县市区反映的情况看,仲裁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尽管仲裁员是一些律师或农村工作相对比较熟悉的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绝大部分人从未接触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因此,基本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证据提供均不到位,被申请方的答辩也往往不得要领,这些都需要仲裁机构给予适当的辅导,而且目前能够承担主审任务的合格仲裁员也严重不足。

(三)仲裁机构的仲裁和法院的执行,在衔接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与调解协议如何执行,无法可依。

五、今后的主要工作

一是加强仲裁员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仲裁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仲裁员的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为法律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二是加强领导协调。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现状,许多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特别是要解决好司法接轨问题,如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需要法院予以大力支持。

三是完善机构,改善仲裁条件。要进一步完善旗县市区仲裁机构和工作体系。各旗县市区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要明确主管领导为主任委员,从农业、林业、国土、法制、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抽调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聘任嘎查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领域公道正派的人员为委员。同时,财政部门应当按《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努力改善仲裁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落实仲裁机构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立专室专柜保管档案,为调解仲裁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