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因两弊案终审分别被判11年和8年徒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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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1日 19:30新华网【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4条

陈水扁(资料图)

陈水扁出庭(资料图)
新华网台北11月11日电(记者张勇 任沁沁)原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与妻子吴淑珍等人因分别在公务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等弊案被控贪污、洗钱,台湾“最高法院”11日对其中两个案件终审定谳。
依据最终判决结果,陈水扁在龙潭案中被判刑11年,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薰给款案部分被判刑8年。至于应合并执行刑期几年,将由检察官再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
吴淑珍因龙潭购地案部分被判11年、陈敏薰给款案部分被判8年、洗钱案部分被判7个月,同样将由检方与高院讨论合并执行刑期。
至于另外的公务费案和南港展览馆案,“最高法院”将二审撤销并发回高院重审。
今年6月11日,台湾高院就此4案二审各判陈水扁夫妇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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