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两会签署四项协议全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0:31:59
 两岸两会签署四项协议全文   两会领导人签署四项协议现场(中评社 康子仁摄)        中评社台北11月4日电(记者 李仲维)两岸两会今天下午由江丙坤董事长和陈云林会长签署四项协议,其中有关各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为实现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促进经贸交流,便利人民往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海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

  二、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三、船舶识别
  双方同意两岸登记船舶自进入对方港口至出港期间,船舶悬挂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暂不挂旗。

  四、港口服务
  双方同意在两岸货物、旅客通关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运力安排
  双方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

  六、税收互免 
  双方同意对航运公司参与两岸船舶运输在对方取得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营业税及所得税。

  七、海难救助
  双方积极推动海上搜救、打捞机构的合作,建立搜救联系合作机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财产、环境安全。发生海难事故,双方应及时通报,并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实施救助。

  八、辅助事项
  双方在船舶通信导航、证照查验、船舶检验、船员服务、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纠纷调处等方面,依航运惯例、有关规范处理,并加强合作。

  九、互设机构
  双方航运公司可在对方设立办事机构及营业性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与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为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直接邮政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邮件(特快专递)、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

  二、封发局
  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三、邮件运输
  双方同意通过空运或海运直航方式将邮件总包运送至对方邮件处理中心。

  四、规格及限定
  双方同意商定邮件尺寸、重量等规格,并尊重对方禁限寄规定。

  五、帐务结算
  双方同意建立邮政业务帐务处理直接结算关系。

  六、文件格式
  处理邮件使用的吊(袋)牌、清单、邮袋、查询表格等,依双方认可之格式。

  七、邮件查询
  挂号函件、小包、包裹及快捷邮件(特快专递)等邮件业务的查询,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相互联系,并应提供便捷的业务联系渠道。

  八、查询期限
  挂号函件、包裹之查询,应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快捷邮件(特快专递)自交寄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九、补偿责任
  双方对于互相寄递的挂号函件、包裹发生遗失及其内容全部或一部分遗失、被窃或毁损等情形,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并相互结算。
  快捷邮件(特快专递)之遗失、内件被窃或毁损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负责补偿,不相互结算。

  十、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财团法人台湾邮政协会与海峡两岸邮政交流协会相互联系。具体邮政业务由双方邮件处理中心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一、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二、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三、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

  为增进海峡两岸食品安全沟通与互信,保障两岸人民安全与健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食品安全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讯息(信息)通报
  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即时通报,提供完整讯息(信息)。
  针对前项查询请求,应迅速回应并提供必要协助。

  二、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协处机制,采取下列措施妥善处理: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讯息(信息);
      (二)暂停生产、输出相关产品;
      (三)即时下架、召回相关产品;
      (四)提供实地瞭解便利;
      (五)核实发布讯息(信息),并相互通报;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计画;
      (七)督促责任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确保受害人权益给予积极协助;
      (八)双方即时相互通报有关责任查处情况。

  三、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定期会商及互访制度,就双方食品安全制度规范、检验技术及监管措施进行业务交流及讯息(信息)交换。

  四、文书格式
  双方讯息(信息)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五、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食品安全等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六、协议履行及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七、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九、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便利两岸人民往来,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空运直航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空中航路
  双方同意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航(空)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二、承运人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三、直航航点
  双方同意根据市场需求开放适宜客货直航的航点。

  四、定期航班
  双方同意尽可能在本协议实施半年内就定期客货运航班作出安排。

  五、货运包机
  双方同意开通两岸货运直航包机,运载两岸货物。

  六、客运包机
  双方同意在两岸周末包机的基础上,增加包机航点、班次,调整为客运包机常态化安排。

  七、商务(公务)包机
  双方同意视情开办非营利性商务(公务)包机。

  八、准用条款
  双方同意客货运包机等相关事宜,准用“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的规定。

  九、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与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相互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二)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联系。

  十、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一、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二、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四十日内生效。
  本协议于十一月四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海峡两岸空中航路、客货运包机安排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董事长 江丙坤         会长 陈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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