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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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第1期 出版时间:2010.01.08
无论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重大论断:“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还是党的十七大得出的基本结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都表明,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内民主的推进实现人民民主水平的提高,进而共同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实现。然而,党内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是如何实现的,怎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这种作用的实现,把握好这个问题无疑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党内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展。
一、民主理念的导向作用
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最持久、最稳定的表现莫过于民主理念的影响。理念是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固有的观念,它对人们的言行具有支配作用。对一个人是如此,对一个政党来说也是如此。所谓民主理念,就是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们对民主问题长期形成的共同认识。目前人们认识和接受的民主一般包括这样一些方面,如权利平等、政党政治、依法办事、信息公开、自由表达、公开竞争、自愿投票等等,其本质就是人们在参与国家及社会事务管理中个人意志的自由、真实、充分表达。民主理念的作用就是引导人们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民主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程度,并引导人们朝着这样的目标来努力。当然,理念的统一性和民主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并不矛盾,在共同的民主理念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与现实,选择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这并不是说明民主理念不具有约束力,而是恰恰体现了民主理念的稳定性和持续的影响力。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在民主问题上形成的基本认识、树立的基本理念必然渗透、贯穿到国家机关和党政干部的领导活动中,从而体现出民主理念的导向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党对民主的基本认识具有普遍约束力,并提供给人们一个判断民主与否的基本的价值尺度。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此,党员自觉自愿地集合在党的旗帜下共同奋斗。因此,党员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只能是平等的关系,党内的上下级关系,也只能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工作分工关系。在党内生活中必然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以使所有的党员都能平等地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相应的,党也要努力调动和发挥每一个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实现自己的最终奋斗目标和完成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任务。
二、建设路径的示范作用
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问题,接着还要回答如何建设的问题,即建设的路径问题,其核心是谁来领导、靠谁建设、怎样建设的问题。而党内民主的建设路径对人民民主如何建设无疑具有指导价值。
建设路径的示范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党在民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本身即具有无与伦比的带动优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也是民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践者。社会主义民主既包括党内民主,也包括人民民主,建设党内民主就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党的先进性,更好地领导人民把人民民主建设及各项事业搞好。“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这一论断本身即说明,党内民主是前提,人民民主是归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在领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党必然要把自身进行民主建设的经验、做法提炼归纳出来,形成规律性的认识,并运用于领导人民民主建设的过程中。比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保证党内充分发扬民主的基本制度,基于这种认识,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且在领导人民民主建设中,党也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在人民民主的目标、方式、途径等方面充分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人民的意愿为标准,努力使人民民主建设为人民满意,让人民高兴。这样既保证了党的领导,又实现了人民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相统一、相一致。
二是党的领导方式所具有的示范作用。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其中,政治领导主要是制定正确的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三是党确定的民主建设的具体路径所具有的示范作用。在党内民主建设上,我们党所确立的基本思路,是“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人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
三、民主作风的带动作用
民主不仅是一种理念、制度和原则,而且更是一种作风,因为作风是在学习、领导、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良好习惯,有了好的民主理念、制度和原则,并能在实践中加以实施,就会形成良好的民主作风。作为一个政党,一旦形成良好的作风,就可以影响党的整体的行为与形象,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的言行产生导向和约束作用,从而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对于具体的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一旦形成了良好的作风,就会在思想、领导、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来,从而既使自己受益终生,也有助于推进党的事业。党内民主作风的培养是这样,人民民主作风的形成也是如此。
四、民主规则的约束作用
党内民主是靠一系列的规则来实现的,这个规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而进行具体分析,则包括以下规则:一是服从。这包括“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等等。二是选举。三是协商。包括“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四是集体领导。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五是监督。即“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基本规则保证了党内民主的发挥和党的运行的规范有序,也保证了我们党是一个富有战斗力的团结整体。
党内民主规则同样为人民民主所接受和遵循,也是衡量人民民主建设方向正确与否、效果好坏的一个基本标尺。比如,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五、民主法制的保障作用
完备的党内民主法制,对国家法制建设具有启发意义。党内法制,是由一系列党内法规,以及党内法规从制定、实施、遵守到监督保障、违规处置的一系列规程、办法所构成的体系或系统。目前我们党内民主法制已形成一个较完备的体系,这基本包括五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以党章为主体,以一系列党内条例、规定、办法等共同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二是以健全的党代表大会制度、各种会议制度和程序性规定为基本要素的党内立法体系。三是以党性和党规党法教育为思想基础的党内守法体系。四是以党的各级组织、纪检机构和完善的处罚、申诉制度为组织保证的党内执法和保障体系。五是以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及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可靠依托的监督体系。这样的法制体系,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法制体系的建构,目前我们构建的民主法制体系同样包括这样几个组成部分,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二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等。三是基本法律,表现为三大基本实体法和三大基本程序法,三大基本实体法是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三大基本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四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的行政法规。五是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及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六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条例。七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即部门规章。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的联系来看,很显然,既体现民主的本质,又注重程序、制度的规范,保证党员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是两者的共同特点。
当然,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是全方位的,既有制度、权力方面的硬约束,又有理念、文化、作风等方面的软约束,既有引导民主发展方向的长远意义,又有提高现实民主程度的实践价值,既有整体及群体意义上的示范带动,也有个体层面的潜移默化,除了上面谈到的几个方面的作用,像民主典型的示范作用、广大党员干部的带动作用、民主实践的教育作用、民主宣传的舆论效应等等也都是重要方面。这也告诉我们,在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过程中,我们要拓宽眼界,多措并举,既重视党内民主的全方位推进,同时又要把它和人民民主的发展结合起来,努力从发展人民民主的角度看待党内民主建设,实现两者的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只有这样,党内民主的示范带动作用才能真正得到发挥,人民民主建设才能真正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