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和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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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和社会契约

(2010-03-19 10:00:59)转载 标签:

杂谈

正义和社会契约


正义和社会之善 (三之二)

徐 贲

 

    正义观最初是与报复和惩罚联系在一起的,惩罚的问题至今仍困扰着人类社会,仍然牵动人们对正义的思考,这是因为人类社会至今仍不完美。尽管如此,正义关心的更多的却是较为理想的人类社会。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正义指的是社会的和谐。正义的理想是理想群体的基础。在基督教伦理中,正义是宽恕和仁爱。同样,自从正义在古代从报复转变为非报复,它就一直与人们日常生活的日常琐事联系在一起。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公平对待,赏罚分明,到公平交易,正义涉及各种各样“公平”和“公正”的人际关系。到了现代,正义的重心越来越放在社会财富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和交换问题上,其中所涉最深的便是个人财产和个人自由权利。

    个人财产和自由权利是现代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内容。“社会契约”并不代表社会现实,它往往只是某种想象的喻说。社会契约指这样一种基本的人际关系和模式,那就是,理性、独立的人们了解自己的不同利益所在,并愿意互相协商,形成一种公平的秩序,使自己和别人都能最大程度地增进各自的利益。最彻底的社会契约观是在与无契约关系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的对比中得到表达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相互敌视或者相互漠不关心,他们不相互合作,因此无法享受唯有文明契约社会所能提供的福利和安全。在自然状态的生存中是没有正义可言的。正义无法在自然状态中自动发生,因为正义是一种“人为”之善,一种社会性的惯例和发明。社会契约观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那里得到了充分的阐述,也体现在象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这样的政治文献之中。契约社会和自然状态的对比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当代思想家对正义的思考。

    对于什么是现代社会契约,什么是它的作用和意义,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说法。社会契约说于十八世纪充分形成。霍布斯对比自然状态和契约社会的生活,他的结论是,前者受制于残酷的暴力争斗,毫无幸福可言,后者崇尚协商妥协,既安全又美好。霍布斯写道,在社会形成之前,处于战争状态中的人生孤独、贫困、悲惨、残酷而且短暂。〔注8〕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不象霍布斯所说的那么恐怖。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自顾自拼命劳作,独自经营自己的安乐窝。他们后来缔结的社会契约完全是为保护个人勤劳所得。〔注9〕卢梭则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种美好的境界,与后来的文明社会相比,自然状态中的人们要生活得远为自由和幸福。卢梭认为,社会对人类生活所起的是腐蚀作用,使得人人相互牵制依赖、苦不堪言。人类的自由和理性使得他们放弃了自然的幸福,落入了自己设置的社会枷锁之中。面对着人类社会的腐败和不公正,卢梭设想另一种不同的社会,一种他所说的社会契约。按照这个契约,社会不再是由少数当权者和多数愚昧者所构成,社会由一切公民所构成,公民们服从他们自己定立的法律,一起培育道德的公众生活。〔注10〕

    在以某种社会契约观讨论正义观时往往会涉及两个具体的问题,那就是“权利”和“平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中,权利和平等的矛盾性成为在正义问题上多有分歧的主要原因。例如,拥护自由市场者强调拥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在他们那里,私有财产的权利是自由市场经济正义性的主要支柱。但是,从卢梭到马克思,许多思想家都把私有财产权利视为现代社会严重贫富不平等和非正义的主要原因。他们批评道,市场经济虽然看上去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和自由竞争的普遍公正原则上,但市场经济并不能为不同家庭出身、社会背景、政治关系、教育程度的人们提供相等的竞争机会,这使得许多人从一开始就输在起跑线上。针对这种批评,拥护市场经济者反驳道,出身、背景、教育等等的差别是社会不平等,不是市场不平等,如果不强调人人平等地进入市场,那么连自由市场也会变得象社会一样不平等。一旦社会或政治外力以“正义”的名义介入市场,那么市场便会就此失去自由。尽管自由市场并不完全平等,但它最终还是能给所有的人都带来好处,包括那些自由市场中呈现为弱势群体的人们。

    权利和平等之间的矛盾性在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社会契约论和诺齐克的自由意志论的争论中充分表现出来。罗尔斯以一种假想的社会契约观来说明什么是正义。正义是社会组织必须服从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以这样一种假想的“原始位置”来确定的,即人人同等地自由、理性和对自己的私利一无所知。罗尔斯再三强调,这种社会契约说只是用类比的方式来作假想,并不是真的在历史上发生过。“原始位置”说指的是这样几点:第一,处于这种契约关系的人们都不知道他们在其中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地位或制度因素。第二,他们不知道自己自然的分配差别,如愚智、男女、强弱,等等。第三,他们也不知道自己的利益是什么,什么道德观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等等。总之,他们处在“无知的屏障”之后,不知道也不想知道如何利用自己的长处或克服自己的短处去争取自己的利益。但他们确实知道一些现实世界的基本情况,那就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既不特别丰富,也不特别吝啬,所以他们的相互合作既不多余,又有可能。而且,他们的利他行为是有限的。一般来说,他们并不把别人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在“原始位置”中的人们会相互定立一些原则来帮助自己各自实现他自己心目中的好生活,这些原则就是正义原则。在这种典型的自由主义认识中,正义本身并没有实质的价值内容,价值内容是由个人确立的,正义只不过是为自由、理性的个人确定自己生活目标提供基本的生活世界条件。〔注11〕

    罗尔斯认为,只有当人们不知道各自能从正义契约中得到什么私利时,他们才能订立出真正公正的契约来,“一个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是最接近于一个自愿结合体的,因为这个社会的原则就是自由、平等的人们在公正的情况下制定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它的成员是独立的,他们所承认的义务是他们自己所设置的。”〔注12〕罗尔斯提出社会正义有两个具体的基本原则。第一是基本权利平等原则。每个人在基本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如果剥夺了一个人的“政治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那就是非正义。〔注13〕第二是差别原则。它强调平等机会,不只是形式平等(说人人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而且是尽量的实质平等(为社会弱势者提供增强竞争能力的实际帮助,如优先考虑入学、就业,等等)。但它也允许保留一些尽量有利于所有人的尽量小的差别。〔注14〕有论者指出,罗尔斯正义论的自由主义强调的并不是个人私利,因为这个自由主义的五特征的顺序是基本权利平等、自由、机会平等、个人自定好生活理想、尊重个人独立选择。〔注15〕

    诺齐克从自由意志论的角度反对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正义论,提出了他自己的“历史理论”,即“分配是否公正,全看(财产的)来路如何。”〔注16〕他把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最后顺序价值提到第一位,并确立为唯一的原则,因而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分配正义观。譬如,一个老人决定如何把遗产分给他的三个儿子,大儿子有病,最有需要;二儿子一直在家照顾父亲,最份内应得;三儿子游手好闲,又不缺吃喝。老人把钱全给了三儿子,这样是否公正?无论我们是讲“平等”,讲“赏罚”,还是讲“需要”,这样的分配都不正义。但诺齐克认为,只要老人的财路来源正当,怎么给儿子都是正义的(都具有正当性)。诺齐克认为,从“平等”、“赏罚”或“需要”来评断正义都是从“接受者”(诺齐克称之为“结果状态”,end-state)而不是“给予者”的角度来看正义,都只是看到接受者拿到分配物的那一刻(诺齐克称之为“即刻时间”,time slice),都是要不得的模式分配原则(patterned principles of justice)。诺齐克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我们今天按某种“结果状态”原则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达到了一种“即刻时间”的正义,过了一段时间又有了新的财富差别,那又怎么办?是不是无休无止地进行一轮又一轮的重新分配?他的结论是,“一切结果状态原则或正义的模式分配原则,都只能在人们生活不断受到国家干扰的情况下才能不断实现。”〔注17〕诺齐克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只要来路清白,他就有资格拥有这财产,如果他能对穷人行慈善,那固然很好,如果他不行慈善,那也不等于非正义。就象政府不应强迫双肾健全者为缺肾人捐献一肾一样,政府不应运用纳税制度将富人的钱转让给穷人。这两种政府行为都侵犯了个人的权利。如果说罗尔斯力图同时兼顾平等和权利,那么诺齐克则专门强调权利,尤其是个人对国家强迫说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