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公开宣判”不等于“公判大会”(南方都市报 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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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不等于“公判大会”
2008-03-14 09:47:0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与回应
王琳先生在3月6日贵报上发表《公判大会何罪之有》,对笔者发表在2月28日《南方周末》上的文章《怎么又见公判大会?》提出了批评,他认为我对公判大会的质疑从法律上说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他还说,“公开宣判大会,实属中国司法惯例。至少就‘公判’这一形式而言,并无违法之处。”
我觉得王先生在这里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将“公开宣判”与“公判大会”混为一谈了。确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判决都要公开宣告,但如果据此认为搞“公判大会”就有了法律依据,那就错了。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所有判决都要公开宣告?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擅断,防止法院搞暗箱操作,使其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能接受控辩双方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此外,由于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出于利益衡量,法律将其作为公开开庭审理的例外,但对于审判结果,仍然有公开宣告的必要,因为此时法官可以通过技术处理,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具体内容的前提下,实现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人一方的知情权,以及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对司法权的监督。
可见,公开宣判不等于公判大会,前者是在法庭内的活动,它以当事人为本位,旨在保障其知情权,防止判案法官或者法院暗箱操作;后者则是在法庭外的活动,它以社会为本位,旨在用当事人为工具,借以教育和威慑他人。因此,公判大会虽然谈不上有罪,但确实违法,违反法的精神和目的。
□刘仁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3140016.asp
王琳:公判大会何罪之有?(南方都市报 2008-3-6)  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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