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女生开饼店惹官司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4:29:43

 本报讯(记者汪文汉)江汉大学大三女生王姗(化名)自己创业,开甜饼店不成,惹上了官司。

    王姗说,江汉大学南区2-03原是“一又二分之一吧”奶茶店,生意很红火,王姗经常光临,后来老板汪壮透露出想转让的意思。去年7月初,她赴上海与加盟商咔淇淋签订加盟合同,交付1.36万元加盟费。去年7月中旬,她交了1000元定金给汪壮,准备接手该店做甜饼。当月22日,王姗与奶茶店主汪壮签订奶茶技术和店面转让合约,支付转让费4.1万元。去年8月25日,王姗与房东刘红珍签订该门面租赁合同,支付一年的租金、管理费1.65万元。

    王姗随后开始装修自己的小店,前后花了1万余元。装修快完毕时,王姗接到江汉大学后勤处通知:校园内店面不允许经营饮食类,“咔淇淋”属于饮食类,被责令改正。

    鉴于无法开店,王姗要求与刘红珍、汪壮解除合同,并讨要租金及转让费一事,但遭到二人拒绝。去年9月3日,王姗将汪、刘二人告到了经济开发区法院,并要求二人赔偿损失共计8万元。

    汪壮受访时说,他不知道该店面不能经营饮食,将奶茶技术和门面转让给了王姗,并无过错,无需还转让费。刘红珍也说,门面是汪壮转让给王姗的,她在签合约时没注意王姗将合约中的“奶茶”改为“饮食”。

    去年11月4日此案开庭。官司审理期间门面的钥匙一直由王姗保管,致门面关门长达一年多。

    审理此案的董法官说,由于学校是房屋产权的真正主人,近日学校将房子收回,有关权属发生变化,将再次开庭审理,尽快结案。

    【律师说法】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说,根据《合同法》第213条、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名称、用途等条款。既然三方有了三方约定,如果三方的约定违反整个场所相关规定而导致第三人无法经营,承租人、出租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江汉大学后勤部对学校内经营饮食统一管理,不准经营无可厚非。由于王姗与刘红珍、汪壮的合同上明确写明经营项目为“饮食”,而目前不能经营“饮食”,承租人汪壮、出租人刘红珍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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