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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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闽科企金(2001)4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科委、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247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4月13日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申请的公开、公平,立项审批的科学公正,以及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科技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2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批、监督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引导性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省财政厅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并监督、检查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事业法人,在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编制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制定立项审查的工作规范及标准、项目验收标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的监理、项目验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设立创新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在省科技厅领导下负责提出创新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的咨询意见,为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条 成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审定小组,具体负责行使省科技厅对创新资金的管理职能,并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暂行规定》、本实施细则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的有关规定,审查经评估、评审后提出的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创新资金项目审定小组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六条 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 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 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 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 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 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为避免一个项目多头申请,创新资金不安排正在实施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条 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在福建省内(计划单列市除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原则上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
(二)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非技术性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不支持。
(三) 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四) 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申请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八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 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 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 能够出口创汇,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 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和福建省科技项目等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六) 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 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
第九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十条 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的不同方式支持其技术创新活动。创新资金将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地方政府匹配资金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一) 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且银行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二) 项目总投资一般在2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 贷款内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 管理中心根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及该项目从管理中心受理其申请到合同规定完成时间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在贴息总额内将应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分批拨付承担企业,首次拨付不超过40%,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再拨付3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
承担企业若在签订贴息项目合同书后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管理中心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
(一) 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其中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创期的企业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二) 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 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 无偿资助一般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首次拨付40%,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再拨付3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
第十四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对少数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技术创新内涵、较高技术创新水平并有后续技术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创新资金将视项目的技术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及执行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可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额度的30-80%给予配套,个别重大项目配套可达100%。具体配套办法另定。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在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研究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议后,由省科技厅于每年年初正式发布。
第十七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高等院校)推荐,由企业于每年3-12月间,采用邮寄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依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由推荐单位组织的3个以上专家(专家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1名为财经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

(三) 推荐单位出具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 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如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七)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分别由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八) 地方政府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不再受理企业的申请。推荐单位必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在一定期间内不再管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 资格审查:申请企业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 内容审查: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的内容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对经受理审查资料欠缺或需补充资料的项目,管理中心将通知申请企业补充相关资料对最终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收到申请60天内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立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企业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并按专业产生各专业专家组,参加创新资金立项审查工作,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就 其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审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立项评估、评审,且提出具体的书面评估、评审意见。立项审查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组织制定的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工作并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 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 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壮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 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陨),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调研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 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 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 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专家对所审查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专家若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管理中民主尊重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参加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进行考核,对他们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并引进竞争机制,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调整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批。必要时,省科技厅和财政厅可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
第二十八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不包括异议期),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发布创新资金每批将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异议期三周),接受社会监督。管理中心同时受理社会对创新资金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有关机构、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通知”,由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企业和推荐单位,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且按合同书中规定的支持方式和支持数额,在具务备拨款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理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效益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对创新资金项目实施监理,应在规定时间内管理中心如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包括半年度和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含快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各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将根据创新的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定期做出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做出对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的处理意见。承担企业报送的监理材料将作为管理中心对该项目做出的处理意见和完成验收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企业需要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上报,经管理中心审核并提出书面变更意见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和项目执行的情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对管理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制定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标准,编制有关验收表格,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就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等方面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七条 对接近验收期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定期(每季度)向各推荐单位发出准备验收项目清单,同时也通知承担企业做好验收准备。各推荐单位有责任督促并帮助承担企业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四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有关验收材料。主要包括:《福建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相关说明与建议),最近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中心收到承担企业报送的验收材料后,组织成立由熟悉待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根据创新资金项目验收标准,审阅验收材料,并对项目实地考查评审,形成专家验收评审意见。
第四十条 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并核发验收证书;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视具体情况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及核发验收证书;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验收结论管理中心将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承担企业,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凡与管理中心签订合同的创新资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进行验收都可视为按期验收。如需推迟验收,承担企业应向原推荐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再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管理中心审批,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章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指标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商量后确定。管理中心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创新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年终报送决算报表,由省科技厅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接受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包括签订合同、领拨款及帐务处理、预决算编制等。
  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扩充资本金、贷款贴息、新产品试制、购置仪器设备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创新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第四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创新资金年度预算指标,每年分两批将创新资金经省科技厅拨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管理中心依据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有关创新资金项目批文与承担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资金拨至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将对承担企业创新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承担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创新资金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中止,管理中心停止拨款,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创新资金支持剩余经费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用于开展创新资金工作中的调研、会议、咨询、信息管理等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信息发布的费用以及支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项目评估费、评审费等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经省科技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后从创新资金利息收入和申请省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八条 各用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暂行规定、本实施方案及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要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创新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核算,先例财务监督职责,并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