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试行)》及开展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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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农字〔2008〕123号
各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畜牧兽医站)
为贯彻落实省农委皖农牧〔2008〕79号和市农委字〔2008〕12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省“生猪产业发展462计划”和“千区万场规模化工程”,加快畜禽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步伐,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现将《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家禽产业发展的意见》(庐政[2007]69号)开展2008年县级标准化家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7-2010年,每年在全县创建和认定50个左右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给予发证、授牌。到2010年,全县建成200个左右高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带动发展1000个以上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使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比重提高到70%以上,加快畜牧业快速发展。
二、认定范围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符合《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标准,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管理规范和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和种畜禽场,均有资格申请认定。
三、认定程序
认定采取自愿报名,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申请人填写《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申请书》(见附件2)后,向所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畜牧兽医站)提出申请,经镇政府组织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组,对镇上报材料进行考核,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实地考核评审,汇总上报县农委。县农委复审并对拟认定的示范场(小区)报经县政府审查,在县政府或县农业网站上公示1周后,最终认定。
四、申报时间
今年的申报工作请各镇按照上述申报要求,将本辖区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于2009年1月1日前上报县畜牧兽医局。今后的申报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的1月1日-15日,逾期不予办理。
五、几点要求
(一)凡申请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小区(场)认定的申报材料,须按《办法》要求,详实、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上报,同时报电子文档。
(二)凡无市或县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以及无《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小区(场),一律不得申报。
(三)2008年3月我县首次认定了33个县级家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小区),2009年1月-3月我县将第二次认定50个左右县级示范场(小区),原则上每镇推荐上报不得超过5个,养殖大镇可增报3-5个。
县级示范场(小区)认定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精心组织,抽调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今后凡取得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县里将择优推荐上报市级示范场(小区)和安排项目,同时对获得县家禽养殖示范场(小区)每个奖励扶持资金1.0万元。今后,凡未取得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称号者,不推荐申报市或省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
县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7322863
电子邮箱:xb7322863@sohu.com
附件:1、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 (小区)认定办法(试行)
2、庐江县县级标准化家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申请书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
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健康发展,促进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牧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是指达到《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占地和建设面积较大,配套设施较齐全,规划、建设、养殖、防疫、管理、服务、环保等水平较高,能起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畜禽场等养殖实体。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畜禽场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以下简称县级示范场〈小区〉)的认定。
第四条  县级示范场(小区)需符合“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防疫严格、设施齐全、治污达标、管理科学、示范有力”的总体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一)布局合理。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环保功能区划要求,位于禁养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外,水源、电力充足,水质良好。示范场(小区)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等建筑布局科学合理。距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交通要道、学校、居民区等1000米以上,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风景旅游区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模适度。分商品饲养和种畜禽生产两类。
从事商品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但巢湖麻鸭年出栏3万只以上、朗德鹅年出栏0.6万只以上;奶牛成母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并配套相应的牧草基地。同时,具备与其生产规模、能力相适应的占地面积和畜禽舍建筑面积。其他品种参照生产实际确定,年销售额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必须取得市或县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企业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产蛋种禽存栏1万套(只)以上。同时,具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占地面积和畜禽舍建筑面积。
同时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和商品饲养的,符合上述两类其中之一即可。
(三)防疫规范。建有围墙或其它有效屏障,区域内布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设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粪便堆贮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相互隔离,净道、污道分离。生活区、生产区处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建立免疫程序、卫生消毒、疫病控制及扑灭等制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建立动物免疫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系统,在当地镇畜牧兽医站或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备案在册。建立完善的免疫和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及种畜禽调运检疫、疫病监测档案。
(四)设施齐全。所使用的土地通过划拨、租赁、征用等合法途径取得;交通便利,水、电、路三通,主要道路硬化;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消毒室,内部畜禽饲养舍结构按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兽医室、饲料仓库等附属设施满足相应规模需求;生猪示范小区(场)等有种畜隔离舍等。
(五)治污达标。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小区(场),均需达到国家环保规定标准,环境绿化与畜禽舍建设要布局合理,做到环境优美,推广采用微生态发酵床养殖技术。畜禽排泄物粪尿等,需采用微生物发酵处理或沼气工程处理,达到污染物零排放,对周围环境无污染。养殖场治污工程需与畜禽舍建设同时设计建设,雨水和污水收集排放系统分离,粪便储存设施、堆粪设施有顶盖,储存场所地面硬化;干粪经发酵直接还田、供有机肥场加工或进行有效利用,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或净化处理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要求,环保设计方案经环保与畜牧部门认可后实施。
(六)管理科学。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和严格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养殖品种、统一产品销售、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动物防疫、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污染治理。按有关无公害畜禽生产标准和要求,实行标准化饲养,产品达到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标准。
(七)示范有力。示范场(小区)至少建成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其中家禽示范场(小区)必须是新建或改造的,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模范推行标准化,生产水平、产业化程度高;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较为显著。
第五条  示范场(小区)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申请书》,向所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畜牧兽医站)书面申报;
(二)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畜牧兽医站)、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三)县畜牧兽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同意后上报县农委;
(四)县农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抽查。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六条  申请县级示范场(小区)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示范场(小区)创建工作总结;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养殖小区(场)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镇政府、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确认养殖小区(场)存续的证明材料;
(四)养殖场(小区)布局平面图;
(五)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六)镇政府或县环保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七)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八)上年经营业绩证明或规范的财务报表;
(九)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场应附县或市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企业或法人有关获奖等材料。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七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15日。
第八条  申报的养殖场(小区)被认定为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后,由县农委下文和公告公示后,县政府予以授牌;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以奖代补”或项目扶持。对获得县家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县财政奖励家禽产业化扶持资金每个场1.0万元。
第九条  县畜牧兽医局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示范场(小区)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条  各地要认真做好县示范场(小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对因弄虚作假或冒名取得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场(小区)在考核期内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的,由镇畜牧兽医站在作出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因各种原因出现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停业等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我县示范场(小区)的运作模式、成功经验和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督促检查、统计报告等项制度。
第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镇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为便于全县统一比较,原则上镇级认定办法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60%。
附件2:
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
认 定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庐江县农业委员会 制
填  写 说  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取得的许可证、执照等名称相一致;
4、产量、销售额等数字均按上年度填写;
5、附齐有关证明复印件,如法人身份证、许可证、执照;
6、填写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7、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
8、该表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文档。
9、本表可在庐江县农委网站下载。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亩、万头(只)
申请单位全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姓 名
邮编
手机号码
办公室及住宅电话
电子信箱
主管部门
饲养品种
领动物防疫合格证时间
许可证编号
领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时间
许可证编号
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
执照编号
年销售额
占地面积
年存栏数量
年出栏数量
1、基本情况(指发展概况,包括单位性质、建场年代、投资额、
场址布局、饲养品种、数量,技术力量等情况)
2、规模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填写,分商品饲养和种畜禽生产两类)
3、防疫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填写,包括免疫、
卫生消毒、疫病防治、防控等情况)
4、设施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填写,包括水电路、生产设备设施等)
5、治污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填写)
6、生产管理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六款填写)
7、示范情况(对照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七款填写,包括推行标准化,对周边地区示范带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情况)
二、附件材料目录(材料已经附具的,请在方格中划勾)
□示范小区(场)创建工作总结;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养殖小区(场)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乡镇政府、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确认养殖小区(场)存续的证明材料;
□布局平面图;
□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所使用土地的合法来源证明;
□上年经营业绩证明;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场应附省、市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获奖证书等。
三、所在镇畜牧兽医站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四、所在镇政府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五、县畜牧兽医局审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五、县农业委员会核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标准化  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 县级  认定  通知
抄送: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庐江县农业委员会      2008年12月15日印发
关于印发《庐江县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试行)》及开展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2010—2015)》...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30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12320咨询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_基... 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县(区)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的...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