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言论出版自由不能损害人民利益(思想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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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 人民日报 》( 2010年10月28日   07 版)
人民利益至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人民利益,这是我国政治生活的一条基本原则。个人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必须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利益,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也应当从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出发来理解和看待。言论出版自由不只是某个公民的权利,而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因而是全体人民的权利。任何人在发表言论和作品时都不能只考虑自身感受、只顾个人利益,决不能妨碍或损害他人利益和人民利益。
在我们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是人民利益的组成部分,人民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二者相互等同、完全重合。具体到言论出版自由上,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但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等不尽相同,其意愿表达也存在差异。如果错误地理解言论出版自由,认为自由就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乃至歪曲真相、诽谤他人,侵犯隐私、泄露机密,蛊惑群众、煽动闹事,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状态,甚至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人民利益自然无从维护。因此,个人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决不能把个人利益凌驾于人民利益之上;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并惩处有关违法行为,都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从现实情况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出于维护其整体利益的考虑,都对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作出了规范和限定。例如,根据美国的法律和法院判例,出版物内容受到下列限制:第一,没有引发危害公共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第二,没有泄露国家机密的言论自由;第三,不得出版猥亵、淫秽、色情的刊物;第四,不得恶意诽谤;第五,不得出版和分发侮辱和取笑任何种族、民族、信仰或宗教的刊物;等等。《美洲人权公约》强调,每个人的权利都受其他人的权利、全体的安全和大众的福利的正当要求的限制。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集中精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我们每一个人想问题、做事情都应从这个大局出发,着眼于维护这个大局。而大量事实表明,敌对势力要搞垮一个国家、一个政权,往往是从搞乱人们的思想入手的。因此,个人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同样必须考虑是否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对于损害这一大局的违法言行,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含糊,否则就是对国家不负责任、对广大人民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