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向选民述职”本不该成为新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3:33:18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再次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初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各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由选民选举,这在法治意涵上,表示“权从选民来,应为选民事”。这代表之权,在“代表法”里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审议权、投票权、询问权、质询权、罢免权、选举权等等。代表行使“代表权”,不能凭个人主观好恶为之,而应依民意行事。选民要知道“代表”是代表了民意,还是代表了私意,这就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障选民的监督权。从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来说,代表向选民报告并述职,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然而实践中却远非如此。依多数民众的生活体验,都有共同的感觉,那就是代表通常离选民很遥远。这些年来,所谓代表直面选民述职的那点事,也只是偶尔才能在媒体上读到。而且还往往被解读为,是某些地方人大在进行民主创新和制度实验。

  代表述职当然不是什么创新。依“代表法”第4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又依第5条的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去参加人大会议,总得先听取和收集一下选民的意见,不然,怎么知道多数民意对国家事务的看法呢?代表参加完人大会议归来,总得向选民报告一下你都提了哪些议案、投了哪些票,不然,选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真的代表了民意呢?

  “保持密切联系”、“受选民监督”不应是两句空话,它得有具体的制度支撑。向选民述职,既能密切群众,又可方便选民监督,是民主的当然之选。“代表法”修正案若能具体规定述职制,不失为一个进步。

  然而,初审稿中的“以各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又难免不让人心怀忐忑:“各种形式”究竟是何种形式?它会不会像“保持密切联系”一样,成为又一句大而空的废话?打消公众这一疑虑的办法,就是细化“各种形式”。比如,直接规定“代表应当以面对面的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向选民述职一年不得少于六次,原则上应两个月述职一次。代表所在单位应该为代表向选民述职无条件提供时间上便利”。

  除了具体规定述职形式和程序之外,同样关键的,还应细化代表拒不向选民述职的法律责任。应让那些拒不接受选民监督,拒不向选民述职,也不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的“假民意代表”,及时脱掉“代表”的帽子。只有疏通了代表的出口,才能减少那些尸位素餐的“花瓶代表”的数量。

  与之相联系的另一个话题,是如何在代表的入口,保证人大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现实中,一些代表候选人只知有“提名人”,而不知有“选民”,导致候选人只是对“提名人”负责。这些也大大打击了选民的选举热情。选举之前不“密切联系选民”,又怎能指望那些当选了的“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能自觉向选民述职!

  “人大代表”有着神圣的光环,但他首先应接通地气。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不仅应在选举之前,也应在履职之中,同样应在履职之后。这里的“密切联系”一语,不独需要代表述职制度,还需要规范选举制度和代表履职制度来保障。希望修正后的“选举法”能够给选民们交上一份较满意的答卷。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