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公民权利没那么可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5:36:56
陈赐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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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出台。媒体称这个对于在校学生的结婚和生育做出了详细具体规定的新规定,彰显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对此,有人质疑道:“现在的女性到底是获得了自由还是获得了放纵的权利?高中女生可以偷情约会堕胎,大学女生可以结婚生子受孕享受保护。这到底是社会进步还是文明倒退?”“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不符合普世价值,是不是给一些放纵自己的女人找了个托词?文明的进步,恐怕不是为了少数人得到一点点不必要的权利,而是一种能够维系社会健康进步的生存空间!”(肖隆平《允许大学女生怀孕就是社会进步吗?》,新华报业网12月28日)
鉴于此文所透露出来的思维逻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一定的代表性,本人试做一点不同角度的分析,以求教于诸位。
首先,承认一项权利不等于提倡行使该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结婚、怀孕的权利,这些权利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剥夺。而司法机关之所以会依法剥夺某些人的权利,往往也是因为行使者妨碍了他人的权利与自由。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教育机构并不考虑这种前提条件,也不承认受教育权与结婚、怀孕的权利是可以并存的,并制定了许多侵犯学生权益的规章制度,比如勒令怀孕女生退学。
如今,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教育机构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修正了规章制度,承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这当然是社会的进步。但是这种承认却引起了一些人的过分担忧,以为不禁止即是提倡,把“可以”二字错看成了“鼓励”——这便是过去“革命”年代里最为常见的二元对立思想。高校不禁止达到法令结婚年龄的学生结婚,难道就是提倡学生结婚?国家不禁止自杀行为,难道就是鼓励公民自杀?政府不禁止公民睡懒觉,难道就是鼓励大家睡懒觉?很明显,这是两种概念。
现在的高校发现女生怀孕之后,往往会为其办理休学手续,暂缓一年上学,便是基于怀孕女生可能影响其他学生权利和自由的考虑。至于怀孕女生怎么处理孩子的问题,生育之后是否愿意回校读书,那都是人家的私事,无庸他人多虑。质疑者关于所谓“学校允许她们带着孩子读书”的设想,以及“孩子可不会照顾谁的情绪,想哭就哭,这课堂还能成为课堂吗”,“这样的规定是不是不符合普世价值”的质问,显然都是误读权利概念之后的异想天开。
其次,质疑者担心解禁会带来全面的混乱,人们会滥用权利,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社会秩序的紊乱。他们最喜欢的句式或思维模式是“如果人人都……”。在这样的逻辑思维里,大学生大多被看成是幼稚可笑的,没有自控能力的,一有机会就会疯狂地行使某种权利,遑顾后果的群体。如果把这种逻辑拓展开来,我们便常常看到它的“变种”,如认为中国国民素质低下,不能习惯民主体制。这些逻辑的本质便是所谓的中国愚民论,不相信人民群众能够很好地把握自己的命运,需要有一个人或组织,以“父”或“君”的角色出现,管教他们,限制他们,乃至代表他们。
比如该文就提到:“假如大学女生都生孩子去了,大学何以为继?”“我们知道大学恋爱多是不可靠的爱情,大多数毕业即分手的事实已经不需要笔者再在这里啰唆。……毕业即分手的爱情,也就可能造就更多的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不好,势必影响到未来。如果还是多数,那国家、民族何以为继?”这些话的逻辑思维概括起来即:不禁止学生结婚、怀孕à大多人会选择结婚、怀孕à结婚、怀孕的学生基本上只能导致单亲家庭à单亲家庭的教育大多不好à国家、民族无以为继。由承认一项公民权利推导出社会崩溃乱、国家危机论,这便是过去独裁者主张愚民统治、以党训国的理论根源,不想还在许多人的脑中留有残余。当然,我相信他们都是基于对国家前途、社会前景的热爱而在无意中说出这些话来的,但这种思维在追求民主与法治的今天,显然并不适宜。
第三,退一步说,当有人滥用权利、道德沦丧的时候,政府部门又该怎么办?权利之所以叫权利,就是它可用可不用,用起来的话也可正常使用或泛滥使用。只要行使人不侵犯到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即广义上的自害行为),那么谁也无权禁止。对此,政府部门只能从正面去引导,而不能下令禁止,否则便构成违宪。这也就是平时人们所说的“人民有庸俗堕落的权利”。有的女生把结婚、怀孕的权利当成了“放纵的权利”,那也是人家的权利,政府部门或教育机构不能以此为由,全面禁止所有人的同种合法权利,以“大恶”制“小恶”(自害行为和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比起来,甚至不能叫“恶”)。今年11月初,有人主张“抵制网络歌曲恶俗之风”,结果遭到大多人炮轰,便是不懂得这个道理的结果。至于承认别人有“庸俗堕落”的权利是否等于认同甚至提倡“庸俗堕落”,那一样是两码事,不复赘述。
面对道德沦丧的行为,政府之所以不能下令或立法禁止,除了会构成违宪,另外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法律拯救不了道德,禁止、制裁等手段只能导致道德的进一步沦丧。比如前一段时间,面对越来越多的“见死不救”新闻,有人主张立法禁止“见死不救”、严惩旁观者。但这真能拯救道德吗?你为什么不先问问人们为什么会“见死不救”?不从根源上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一味地主张禁止和制裁,只能导致人们连“旁观”的心情都没有了,一看到非法的事情便吓得如鸟兽散。许多官员之所以经常会“好心办坏事”,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有这种思维模式在脑中作怪。
有趣的是,该文最后却自己推翻了自己的结论,说道:“其实前面这些担心都是多余的,因为并没有多少女孩会在大学选择怀孕生孩子。”不过,作者接下来的言论却无疑是可怕的:“那也就是说,在大学怀孕的女生并不会占多数,那一部不是维护多数人利益的法律规定,是不是没必要存在呢?……只是为了一些不甚遵守道德伦理的人找法律依据……文明的进步,恐怕不是为了少数人得到一点点不必要的权利,而是一种能够维系社会健康进步的生存空间!”
在这里,作者一样误读了权利概念,认为既然大多人不会行使,那它便是可有可无,可保护可不保护的。接着,作者把少数人的权利使用和多数人的放弃使用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构成了对后者的危害,即所谓“不是维护多数人利益”——又一个逻辑漏洞!
不过,我之所以说它“可怕”并不在此,而在于作者把少数人的利益看得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它必须为多数人做出牺牲!我们过去摔的多少跤,吃的多少亏,难道不是这种思维在作怪吗?在集体和国家面前,决无个人的位置,公权力可以打着“为了集体利益”或“少数服从多数”的旗号,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至少可以面对个人的牺牲而处之泰然,觉得心安理得。
这样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远的不说,今年《物权法》刚刚通过时,不就有人“担忧”会有“自私”、“贪婪”的公民会以此为借口敲诈勒索国家吗?还有就是最近发生的北京孕妇死亡案,广州否定“交叉换肾”一事,不也都是这些思维在作怪吗?有不少人主张法律是为了多数人服务的,应该讲究程序正义,不能因为个别人而破例。这话是不错,但他们却也因此否认了法律在维护多数人的权益的前提下,还有救济少数人的义务,不承认法律是可以与时俱进的。看到少数例外情况,他们似乎只知耸耸肩,做无可奈何状:“不好意思,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至于你们会不会死,那是你们的事。法律在今后是否需要补充或修改,我们也觉得没有考虑的必要。”
其实,哪怕是民主集中制一说,前辈们也屡次指出,这里既有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也有多数必须对少数予以尊重和救济的义务。比如邓小平就说道:“党的各级主要领导人,特别是‘班长’、‘副班长’,要服从和团结多数,尊重少数。”“对少数人要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不一定就是错误的。”这样的思想在公民权利身上同样适用。法律既应该考虑到多数人的情况,也应该考虑到少数人的情况。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便包括受到平等的对待与保护,并不因自身所属群体的数量和比例大小而有所影响。当社会上不断出现新的情况,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时,人们想的应该是调整法律,以维持它的公平和正义,让其与时俱进。如今,有人主张程序正义优先,法律不应因人而设,那是对的,但若是由此而推出法律不应与时俱进,不应考虑少数人的权益,那无疑是错误的、危险的,会重蹈历史的覆辙。
总之,承认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与自由,是我们走向法治社会、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然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地从正面去引导社会风气,而不是从反面去禁止人们“庸俗堕落”,更不是认可中国愚民论而主张禁止公民权利与自由。和谐的社会既应该有大多数人的声音,也应该有少数人的声音,哪怕他们喜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纵”。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7-12-31   本站发布时间: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