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立宪派:为啥要实行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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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学说最早由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主张立法权以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王行使,外交权由专门机构行使。洛克同时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余一切权利都是由它派生并从属于它。后来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以上三种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或个别人手中,国家公民的自由就会遭到毁灭,就会使人们“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三权分立就是要通过互相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机关变为专制工具保障人民权利的目的。
对于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清末立宪派深感赞同,他们认为只要立法被抓住,行政权力就会被限制,政府专权也就会得以防,“但使立法之权确定,所立之法善良,则行政官断无可以病国厉民之理。”同时,立法不但要与行政分开,而且还必须从属于人民的多数。中国为啥要实行三权分立呢?立宪派认为:
1、实行分权,可以防止政府专断,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梁启超把中国与西方国家相比后,直截了当地提出了中国尚属封建专制国,“吾中国本并立法之事而无之,则其无分权,更何待言?”同时明确提出,若无分权,则是“各皆有权,各皆无权,即非立法,亦非行政,名实混淆,不可思议。故今日欲兴新治,非划清立法之权而注重之不能为功也”。
2、实行分权,可以防止互相掣肘,避免互相推诿。梁启超指出:“夫所谓分立者,要彼此之权,互相平均,行政者不能强立法者以从我。”“吾中国之官制,亦最讲牵制防弊之法,然皆同其职而掣肘之,非能厘其职而均平之。”然而在西方则不同,西方“凡行政之事,每一职必专任一人,授以全权,使尽其才以治其事,功罪悉以属之,夫是谓有责任之政府,”梁启超认为,在中国,要防止互相干扰、推诿的状况,必须将职责划清,而要划清职责,则必须实行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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