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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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市局农税征收中心、各税务分局,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财税〔2010〕94号),在上级机关具体征管政策未出台之前,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
纳税人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或未婚证明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中山路18号)五楼档案室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符合条件的由市房地产交易办证中心出具《金华市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凭《金华市区家庭唯一住房查询证明》原件,到原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地产交易所征税窗口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其中身份登记住址不在市区的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契税优惠政策,还必须同时提供身份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住房证明》原件等资料。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自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建设局
二O一O年
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金市地税政函〔2010〕1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财税[2010]9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2010年9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部门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137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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