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明:在美国谁有权力决定做紧急手术(东方早报 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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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明:在美国谁有权力决定做紧急手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07:47东方早报
作者:袁晓明
近日,对于丈夫拒绝手术签字,致使孕妇、婴儿两条人命丧失的悲剧,媒体上有一波高过一波的讨论。好在医院并没有说见到钱才做手术,否则的话,那就是更加热闹的话题。
一位朋友在网上询问我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并问在美国如何处理这样的事件。首先,我从情感上为生命丧失感到痛心和遗憾,并在直觉中,期望当初医院应该抢救那两条珍贵的生命,即便丈夫不签字。几乎是同时,我的心里有另一个声音提醒,这是一个法律管辖之下的程序,也许,这么多年来,在美国的生活给了我法律下理智思考的习惯,因此在感情冲动之后,理智也开始出来说话。
两年前,我在美国也经历了一个情感与法律交错的事件,一位叫夏奥的女人靠管子供应营养,维持生命,医生判定她已经脑死亡,夏奥的丈夫要拔掉管子,夏奥的父母则坚决不同意。从感情和信念出发,我支持夏奥的父母,并谴责夏奥的丈夫为什么不让夏奥继续活下去,可按法律以及法院的判决,夏奥的丈夫却有要求拔掉管子的权利,他是夏奥的监护人,他称夏奥生前说过不愿意靠管子的供应而活,在那场美国国会都介入的大争议中,最终夏奥的丈夫获得了“胜利”。我们这些站在要夏奥活下去的一边的人,则不得不在悲痛之中接受失败。我们可以从感情上和道义上强烈谴责夏奥的丈夫,但我们在理智上,却必须服从法律和法院的判决,除了服从,我们更需要做的,就是如何避免夏奥那样的悲剧,并通过民主程序去修改不公平、不公正的法律。
如果按照中国的法律,必须要有丈夫的签字,医院才能施行手术,那么在本次悲剧事件中,医院没有施行手术也就没有任何错误,这不符合情理,甚至有违背道义的嫌疑,但这也是医院必须遵行的法律。可是,如果这位孕妇躺在一间美国的急救室里,她现在完全可能抱着自己的婴儿与丈夫一起庆祝新生命进入他们的家庭,因为丈夫不签字并不能阻碍美国医生为孕妇施行手术,这并非以此证明美国医生有更高的医德,也不是说美国医院就完全不管医疗成本,而是因为法律给了美国医生这样的权利,在需要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医院并不需要丈夫签字,他们就有权和责任施行手术。
一般来讲,医疗方面的法律由美国各州制订,虽然法律不尽相同,但在原则上大同小异,比如俄亥俄州的《征得同意的治疗》(5123.86Con-sentformedicaltreatment)有明确规定:“……如果联系不上监护人或配偶,或者监护人或配偶拒绝做出决定,紧急手术仍然可以进行,但需要主管医疗官员(thechiefmedicalofficer)的书面同意,并经过法院的同意,如果来不及获得法院的同意,医疗主管官员可以决定,事后五天内向法院补报材料。”这样的条款非常明确地给了医院权利和责任进行紧急手术,即便在丈夫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这样的权利和责任。
显而易见,对比之下,美国的这项法律将病人的生命放到了更重要的地位,而中国的法律则更注重了责任问题。按照中国的法律,中国的这家医院没有法律上的错,但中国的这项法律却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最需要讨论的,是如何制订和修改这样不尊重生命的法律,而并非如何去惩办她的丈夫,以及去谴责医生的医德缺乏,而贫穷导致不签字也许有其依据,但那是偏离主题的讨论。在这件悲剧之中,丈夫有推托不了的责任,医院有被谴责的理由,但有最大责任的,是那条不高举生命的法律。
在修改法律方面,无疑美国的法律和理念值得中国借鉴,因为美国的法律不仅保障病人、家属的权利,而且更考虑到生命的保护,而在这样的法律之下,法律与道义以及理智与感情才不是对立的,而是在最大限度下得以融合,这其实才是现代法制社会的追求———一方面,社会不能不遵循法律,另一方面,法律也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没有感情。同样,激情之下,社会也承受不了不遵守法律的混乱。最重要的是,生命权以及其他的基本权利应该属于自己,受法律的管辖,而不应该交在某些权威人士的手里,中国有太多的法律需要制订上的完善以及执行上的公正,本次事件中丧失的生命,无疑是对法律修改的迫切提醒。
http://news.sina.com.cn/pl/2007-12-05/074714453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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