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拍新宿歌舞伎町站街女34P【严建设旅日19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6 19:18:55

实拍新宿歌舞伎町站街女34P

 

我惴惴不安地走进了东京新宿歌舞伎町。熟人估计是碰不见。但万一为摄影被流莺告到警视厅咋办?万一被当地黑社会瞄上咋办?万一被国内游客拍照发生误会咋办?不如买个墨镜口罩?拣大号的。——我一直疑心日本的歌舞伎町是个男人冶游寻欢之处。不料当我看到路牌时,竟仅是个地名而已:新宿区歌舞伎町1丁目。

当我走进这条充满神秘而暧昧的街区时,看到很多卡拉OK房、游戏厅、DVD屋、电影院、酒吧、风俗店、夜总会,被称作不眠之街(眠らない街)。据说还有情人旅馆、性风俗店、成人用品商店等,但我没看到。这里灯光迷离游人若织,音乐时隐时闻,拐角处还有警视厅派出所的警车。

我已知道,日本歌舞伎是个艺术形式,也是门艺术学问。在日本的早稻田大学里,还开设有歌舞伎町学习班。好些城市都有歌舞伎会馆。歌舞伎的服装自古以和服为主,如今就不那么严格了。歌舞伎的化妆扮相都是经过严格训练出来的。据说有些日本的歌舞伎很崇拜《水浒》里的李师师,明眸皓齿窈窕可人,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无所不知无所不精,非但卖艺不卖身,居然还泡上了大宋皇帝做情人,天!运气好的没法说啊。

我忽然遭遇几名日本女郎。就连忙端起照相机。光线太暗,貌似大多没摄成。那几个女郎均为满头金发,笑容可掬,体态苗条瘦高,徘徊在歌舞伎町或明或暗的街头巷尾。据说,那就是日本的站街女。

我早听说,那些游离于街头搔首弄姿的漂亮日本姑娘,按当地市役所规定,大都只能卖艺不卖身者,只能陪客人饮饮酒、唱唱歌、喝喝茶而已。当然也不排除被有钱的猥琐老头趁机揩油,掀起裙子摸摸大腿。现在比较过去保守的多了。记得早年曾读过《留东外史》,那时的歌舞伎时常有色情表演。被中国留学生叫去喝喝花酒,给的钱很少。有个节目叫涉江,最后就是歌舞伎踮起脚尖摇摇摆摆佯装探出脚丫涉江状,实际掀起裙裾,给客人看到赤裸下身。当年那批留学生,就成了最早的一批海龟,有的非常厉害。

从搜索引擎检索得知:卖身的女人也有,在特定的红灯区,管理很严,歌舞伎町叫做出场店。据说大多受当地黑社会组织控制,得按月检查身体,保证没什么恶心的传染病。出场店每天只保证给小姐5000日元,一般客人进店先付10000日元,挑选小姐去情人旅馆,出场一次收费30000日元,陪夜为40000日元,赚到钱与店里二八分成。红灯区还有拉皮条的中国男生;马路边拉客按摩的还有中国女生;据歌舞伎町一位华人经营者估计,仅新宿歌舞伎町,由中国人经营的斯纳库里打工的中国陪酒女就不下3000人。为抓住客人,有钱赚,有些小姐最终打破自己制定的只陪酒不卖身的原则,主动要求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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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资料: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制止卖淫,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日本的反卖淫法律以《卖淫防止法》为核心,辅之以《卖淫对策审议会令》、《关于妇女咨询所等的政令》、《妇女辅导院法》、《性病预防法》、《关于风俗营业等的规则及其业务标准化法律》等一系列法律组成。 

《卖淫防止法》于1956年5月21日被日本国会通过,并于5月24日公布。至今已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1986年。《卖淫防止法》是日本目前最重要的一部反卖淫法律,它宣布了战后日本反卖淫活动的正式开始。在此之前,日本一直明示或默示地允许娼妓的存在,战后迫于国内外的压力才最终通过这部法律,开始打击卖淫活动。《卖淫防止法》共40条,分为总则、刑事处分、辅导处分、保护更生和附则五个部分。“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第1条),“本法旨在通过处罚助长卖淫行为,同时参照品行和环境,对有卖淫之虞的女子采取辅导处分和保护更生措施以防止卖淫”;卖淫的定义(第2条),指“有代价的或有接受代价之约的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交”;基本原则(第3条),“任何人都不准卖淫或充当卖淫的对象”;以及注意事项(第4条)。“刑事处分”部分则用12个条文规定了有关卖淫的9种罪名及其处罚,涉及引诱卖淫,斡旋卖淫,以欺骗、胁迫或其它方式迫使他人卖淫,收受卖淫代价,以预支财务的方式唆使他人卖淫,订立卖淫契约,为卖淫提供场所,经营卖淫业和为经营卖淫业等行为提供资金的行为;刑事处罚包括3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6个月——10年以下的徒刑,可以合并处罚,法人犯上述罪行的,除处罚行为人外,还将对法人课以罚款。“辅导处分”部分则用了17个条文规定了对犯有引诱卖淫的女子附加辅导处分的使用。辅导处分由妇女辅导院执行,对上述女子进行必要的更生教育。“保护更生”部分则用7个条文规定了妇女咨询所的设置,以对有卖淫之虞的女子提供咨询、指导和临时保护。妇女咨询所设有妇女咨询员和必要的妇女保护设施,所需费用由国家和所在都、道、府、县、市给与一定的补助。“附则”部分规定了该法的生效和有关法律的废除等问题。 
《卖淫对策审议会》颁布于1956年3月7日。根据该法令,设置了“卖淫对策审议会”; 《关于妇女咨询所等的政令》和《妇女辅导院法》是依照《卖淫防止法》的有关条款制定的,是有关妇女咨询所和妇女辅导院设置的细则性规定,分别颁布于1957年4月1日和1958年3月25日;《性病预防法》颁布于1948年7月15日,规定了性病的医疗与防治,以及传播性病者和斡旋传播性病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