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撞船录像与日本的证据捏造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5:02:26

 

    钓鱼岛事件,日本在被迫放人后,其国内却出现要求政府公布撞船经过录像的呼声。92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就曾要求日方将97日撞船经过的录像带,从头到尾都公布于众。

 

一方的录像没有效力

  据日方透露,有关录像长约两小时四十分钟。内容包括从当天早10:15(日本时间。下同)开始,所谓警告中国渔船“退去”,到中午12:56日本巡逻艇强迫中国渔船停船,强行登船的过程。

  日本人叫嚷公布录像,是认为所拍摄内容有助于证明所谓日本巡逻艇“被撞”的现场情况,争取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但是,这种“证据”有效吗?在海上,没有道路标记,留不下“刹车印”。是中国渔船有意撞,还是日本巡逻舰绕到我国渔船前面,挡住去路,就是要你撞。只通过一方的录像,是无法检证的。

  另外,录像在日本人手里。你要他从头到尾公布,他可以做手脚。如果中国渔船也拍了录像,倒可以对照一下,可是船都让人抓走了,即使拍了,可能也被没收了。加之现在的电脑技术,造假造得比真的还真也不困难。

  这使人想起了日本人各种各样的证据造假癖。略举一二:

 

检察官篡改证据

就在921日晚上,日本最高检察院突然逮捕了一名大阪地方检察院特搜部的主任检察官。

  检方是可以抓人的。但是由“最高检”出面抓,在日本是第一次,而且还是抓的“自己人”。在日本社会,特别是法曹界引起极大震动。

  事出去年六月,劳动厚生省的一位女局长村木厚子因涉嫌伪造、使用公文,突然被大阪特搜部逮捕。其嫌疑主要是利用职权,给一个所谓残疾人团体发行了证明书。这一团体又利用厚生省的证明书,得到了享受低价邮费的优惠,但却将广告信件伪装成残疾人刊物大量发行,获利数十亿日元。

  村木一贯以为残疾人解决问题为己任,工作出色,热情负责,人缘又好,被认为是晋升事务次官的有力候补者。没有人相信她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当时的厚劳大臣在她被捕后,还罕见地赞扬她是“劳动妇女的希望之星”。

  村木的案件就是这次被逮捕的检察官前田负责的。他发现被没收的电脑软盘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件的作成日期,比自己描绘的犯罪时间表要早,有可能使罪名不成立。前田就把文件日期改迟了一周,以便与起诉书对上口径。但是村木一直否认参与此事。

  大概是因为心虚,这一被篡改的软盘没有成为公诉的证据,但证据物件被篡改一事已在大阪特搜部中传开,以至传到上层。

九月十日,村木被判无罪。直到九月二十一日,《朝日新闻》独家爆料了篡改证据丑闻,最高检才以“证据伪造罪”开始搜查,当晚逮捕了前田,并向公众道歉。大阪特搜部首脑也在接受最高检的侦讯。

  专门以政治家渎职事件,以及大型经济和逃税漏税案件为搜查对象的特搜部,却自染造假丑闻,舆论大哗,甚至已有呼声,要求最高检察长引咎辞职。

  事到今日,前田又供述,实际上在逮捕村木前,已经发现日期对不上,怕上级不同意逮捕,就篡改了证据。事后报告了上级,但上级也为他打掩护。

  就连日本人都对检方的这种造假和包庇行径瞠目结舌。

    据报道,这位前田造假可能已不是第一次。而整个检察机关有如此庇护他,那正如世论讽刺:特搜恐怕要成“特高”了……

 

 “打造”日本旧石器时代

  不止眼前,日本人还把“假”造到了旧石器时代。

  二〇〇〇年底,迄今为止日本考古界最大丑闻被曝光。著名考古学家藤村新一,被发现他所发掘的日本旧石器时代的石器,几乎均为假造。

  日本原来被认为没有石器时代的遗存。而藤村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涉足旧石器考古,很快就以“神手”出名——只要他到那里挖掘,那就会发现有旧石器前、中期的石器发现。而且每次以十万年为单位上溯,一直推到七十万年以前,使日本进入了亚洲石器时代的前列。

  其实,他挖出来的化石,都是预先打造好,趁清晨无人时埋下的。不但很多“石器”都有与铁器摩擦过的痕迹,甚至由他在相距几十公里的两个“遗迹”中,分别挖出的两块“石器”,居然能够一丝不差地合成一块。

  虽然也有人抱有疑问,但几十年来,没有人提出来过。日本的旧石器时代就被这样“打造”出来了。

  可是,终于被《每日新闻》拍下了他作假的映像,并把事实公诸于众。日本的“考古界”崩溃;“旧石器时代”全灭;经他发掘的“伪遗迹”一扫;教科书全部重写。

  可是,日本有那么多法律,以至可以在别国的固有领土上“实施国内法”,却竟然没有一条法律可以制裁像藤村这样造假的行为。他至今躲在医院里,逍遥法外。

  同时,日本在二战投降前,大量销毁有关战争犯罪的资料,企图逃避正义的审判等等事实,已经尽人皆知,就不赘笔了。

 

  话回到撞船的录像。对于这一所谓具体物证,是否会造假、篡改,没有证据,不能断言。但日方叫嚷要公布录像的目的,主要是想把舆论的视线转移到“谁撞谁”等等具体经过上来。但是这次钓鱼岛事件的要害,就是日本要在这一海域以实施国内法,留下一个历史的法理证据。即使放了船长,也已“立此存照”。

与日方争论谁撞谁,恰好中其“诉诸国内法”的圈套。要求日方道歉、赔偿,才能真正抹消这一非法记录。所以在诸如录像等等具体问题上,不必与其周旋。

(刊香港《大公报》2010-10-01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10/10/01/LTA-13102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