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百万在京买房被骗 房管局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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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5百万在京买房被骗 专家称房管局应担责

2010年09月29日18:29法制晚报付中我要评论(12) 字号:T|T

房管局告知能过户才交钱 办手续却得知房已被警方冻结 告住建委要房产证被驳回

500万买套“问题房” 找谁说理

本来是在房管局的人员查询后称房子能过户的情况下,范女士才交给房主钱。但在过户时,房管局却又告知房子早在一年前就被警方冻结,没法过户了。

范女士花了近500万元在本市朝阳区珠江帝景小区买了套二手房,住了不到一个月,就面临钱房两空的困境。范女士到底遇到了什么情况,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买房

相中珠江帝景一套房 女商人处处小心怕受骗

范女士没有轻信,而是到小区里“暗访”,最终才相信了小雪的话

范女士是一名河南商人,今年44岁。操劳了半辈子的她攒下了一些钱,打算在北京买套房子,将来在北京生活。

2007年11月,范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认识了房主小雪(化名),看中了小雪位于朝阳区珠江帝景小区的一套四居室。

“房子宽敞、通透,我很喜欢。”范女士告诉记者,小雪也就20岁出头的样子,说自己在北京上学,房子是父母给她买的,现在自己要出国,所以想卖房。

200多平方米的房子,小雪开价每平方米约2万元。中介帮范女士算了一下,连税费一起需要近500万元。

虽然购买这套房子需要拿出自己的大半积蓄,但范女士打听了一下,以珠江帝景的位置和周边环境,房子的卖价并不高,还是挺值的。

于是,范女士和小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作为生意人,范女士一贯精明细致。

发现小雪在她当初的购房合同上署名小亚、与其真名不符时,范女士立刻要求小雪与原籍派出所联系,让对方发函证明“小雪的曾用名是小亚”;当小雪告诉她房子目前还没下房产证时,范女士也没有轻信,而是到小区里“暗访”,最终才相信了小雪的话。

尽管如此,范女士还是担心上当受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她只交给小雪定金20万元。范女士与小雪约定,等房产证发下来,双方进行过户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过户

交给房主近500万元 办手续才知房早被冻结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查询房屋状况后,告诉我可以办过户

2008年7月3日,小雪打电话告诉范女士房产证当天下来了。范女士立刻从河南赶到北京。7月15日,范女士和小雪一起来到朝阳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对当时的情况范女士至今记忆犹新:“当时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查询房屋状况后,告诉我可以办过户。有了这句话,我才放心。”

当天,范女士到地税部门交纳了各种税费17万元,之后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房管局出具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书,上面注明2008年8月13日领房产证。

工作人员说房子没问题,各种税费也交了,还拿到了受理通知书,范女士想这下房子可以踏踏实实地买了。

范女士认为,倘若房子有问题,工作人员查完之后肯定当时就告诉自己了,还让她去交十几万的税费干什么?另外,房管局发给自己受理通知书,意味着他们已经审核完了,就剩下等规定的时间去领证了。

于是,范女士将近500万元的房款汇给小雪,一家人住进了新房。

2008年8月13日,范女士兴冲冲地到房管局领产权证。一路上,她还和丈夫憧憬着未来在北京的生活。

进了房管局,工作人员的话给了范女士当头一棒:经过审查,房子去年就被北京警方查封了,因此按照规定不能过户。

范女士说,她当时的感受就是八个字:天昏地暗,无所适从。

几经周折范女士打听到,2006年一个叫马小洋的男子谎称到青海柴达木盆地能够钻井开采到石油,从两家公司骗走了投资款2500余万元,其中部分赃款交给了小雪。

小雪不是什么女大学生,她是马小洋的情人。小雪拿着赃款在珠江帝景买了这套房子。

2007年8月30日马小洋被抓。第二天,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就向房管局出具了《关于协助冻结房屋产权转让的函》,要求对房屋查封冻结。

起诉

房主联系不上 告住建委要房

他们没有及时查到房屋被查封的现状

震惊之余是愤怒。范女士要求房管局给出说法。

范女士认为,2007年8月警方就已经向房管局发出冻结函,而近一年后工作人员却口头告知房屋状况没问题,还让自己交纳税费并发出了过户通知书。同时,给小雪办下的房产证中也没有显示出房产被查封冻结的状态。

范女士称,正是因为房管局的这一连串做法,自己才汇出了近500万元。可如今再和小雪联系,对方的手机已经无法接通了。

范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及时查到房屋被查封的现状,草率地传递给我可以过户的错误信息,让我遭受了重大损失!”

2010年4月,范女士到法院对市住建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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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案

    一审判决驳回 女商人已上诉

    即使讨回了房子,我也不想在北京住了

    法庭上,范女士坚持认为,既然房管局给了自己受理通知书,就意味着审核已经结束且没有问题。

    市住建委认为,向办事人员发受理通知书,仅意味着“接受了申请”。从受理到规定发证的8月13日,这一期间才是房管局进行审核的时间。因此,房管局发现房屋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于是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权属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进行审查。对于存在法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房屋被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即为法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范女士认为市住建委向其下发受理通知书即为完成审核,但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10年8月5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范女士的诉讼请求。

    雪上加霜的是,在2010年4月,二中院向朝阳房管局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在该房屋还面临着随时被法院拍卖的风险。

    中秋节前,范女士举家回了河南。范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上诉,现在正等待二中院的二审判决。

    提起房子她一脸怅然:“即使讨回了房子,我也不想在北京住了。”

    专家说法

    给“问题房”办证 房管局应担责

    就本案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有着大量房地产纠纷诉讼经验的北京市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

    芦主任称,在实践中,查封冻结的房产不能进行转让、抵押等,房管局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发证。因为一旦发证,房主就有可能钻空子将房子变现,导致买房者遭到重大损失。

    本案中,朝阳房管局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公安机关发出冻结函近一年后仍给“问题房”办理了房产证,导致范女士受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芦主任称,房管局到底是应该承担赔偿范女士经济损失的责任,还是应该为范女士办理房产证、之后对可能出现经济损失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法官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