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政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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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政详解 2010-06-01   [来源]    

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给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同时也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末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政策出台背景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其中就包括企业年金。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此次下文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年金包括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

个人缴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缴费: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而且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计算应缴税款。这实际上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发展的目的,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缴存800元,其中职工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600元。根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200元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缴入个人账户的600元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即直接用对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35元。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人:企业年金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退税处理:对于纳税人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需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计算公式: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管理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要加强与受托人的信息传递,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作者单位:大连市地税局教育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