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信访寻租”需要改变对信访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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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信访寻租”需要改变对信访的偏见http://view.QQ.com  2009年08月10日03:16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潘洪其  我要评论(87)

  新华社《半月谈》杂志记者最近在对信访问题进行调研时发现,一些地方实行信访“一票否决”政策,将严格的信访指标与政绩考核挂钩,滋生出了“信访寻租”的乱象。一些基层政府在“息访”不成功、“截访”不好使的情况下,为了减少信访记录,给上级留下“稳定”的印象,想方设法通过“信访寻租”,或贿赂上访所在地的派出所及民警,请他们对上访者不登记、不上报,或买通上级信访部门和综治办,请他们将已经登记的上访记录“销号”。

  各级政府设立信访职能部门,并由有关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原本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为群众行使信访权利提供服务和帮助,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然而,从《半月谈》记者调研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和信访部门以往主要致力于严控群众的信访行为,严防群众信访数量超标,现在则主要致力于通过寻租制造“信访率低”的数字假相,以求在与政绩考核挂钩的信访工作评价中获得高分。如果说,以往这些地方致力于“控访”、“截访”,主要危害在于限制乃至剥夺了群众的信访权利,容易在群众中引起反弹、激化矛盾,现在他们致力于“信访寻租”和数字造假,则不但在体制内部制造了一个新的腐败源,而且向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传递了虚假的信访统计信息,有可能误导对信访形势的判断和有关决策,其危害性无疑更大,对此更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控制群众信访与维护社会稳定画等号,形成了对信访严加“管控封堵”的思维定势。他们简单地把控制群众信访与维护社会稳定画等号,简单地把信访数量和“息访率”作为评价信访工作的标准,制定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确保‘零上访’”、“上访一人,罚款×万”、“信访一票否决”、“信访量大领导禁升迁”之类的土政策,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又转化成为“控访”、“截访”、“信访寻租”的动力。这些做法反映了对群众信访的根深蒂固的认识偏见,有关方面不惜成本对群众信访“严防死守”,甚至采取寻租手段虚构信访工作佳绩,其思想根源正在于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群众信访、上访并不能说是坏事,也与社会稳定与否没有直接联系。相反,群众信访、上访说明对党和政府仍然抱有高度的信任,对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抱有信心和希望。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成员之间利益调整和利益分化力度逐步加大,政府调处矛盾、解决问题客观上面临着更大的困难,同时群众的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能力日渐增强。在此条件下,对群众信访、上访一味防控、打压非但于事无补,反而只会掩盖问题、积累矛盾、扩大事端。如果群众在孤苦无助之际对信访、上访也不抱任何希望,或者在地方政府的打压措施下被迫“停访息诉”,其结果不过是使已经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继续拖延下去,最终可能产生更大的危险。

  为保障群众的信访权利,发挥信访工作对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和信访部门亟待树立全面、科学的信访工作新观念,从根本上改变对群众信访的偏见。为此,一方面要严格追究侵犯群众信访权利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维护《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尊严。另一方面,应当改革信访工作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废止“信访一票否决”之类于理不通、于法无据的政策举措,建立起以信访问题解决程度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考核体系,使基层政府和信访部门从“截访者”、“寻租者”变为群众信访权利的维护者,推动信访工作从“管控封堵”的传统模式回归到疏导引导、提供服务、保障权利和切实解决信访问题的正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