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与大陆,所有权与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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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所有权与使用权

2010-1-8  作者:微言

    无可质疑的事实是,至少在二战结束时,台湾与大陆都是在一个中国政府管理下的统一地域,这个地域上的所有人民都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下的国民。现在的两边的管理当局都是从那段历史演化而来的。  

  以民主原则,凡是一国土地上的所有公民都是这个国家的所有者之一。推论是,当时那个政府下的所有中国的民众,当然包括居住台湾的民众,都是大陆与台湾这块地域上的所有者,大陆与台湾民众一起是大陆与台湾地域的共同所有权人。  

  但是由于居住地的选择,每一群民众只是选择一部分地区居住,他们同时具有所居住土地上的使用权。

  所有权与使用权应该分开。  

  大陆与台湾,所有权人是大陆与台湾的所有民众;  

  大陆的使用权归长期居住在大陆的民众,台湾的使用权归长期居住在台湾的民众;如同四川的使用权归长期居住在四川的民众一样。  

  中国统一的历史沿革到现在,决定了大陆与台湾在所有权上仍是统一的,管理当局的分治并不能灭失这种统一性,因为那是民众的共同权利,只有民众共同决定才能消除,但历史并没有这样的程序。  

  使用权具有独立性,你不在其地要行使别人的使用权既不实际也不应该。  

  大陆与台湾,统在所有权而独在使用权。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所有权是可以任意处置所有的资产,比如出售,赠与等等。而使用权是可以在不危害所有权的前提下选择任意的使用方式。  

  对所有权项和使用权项有一个清晰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界定还需要做很多分析,但是理念上要意识到这种划分的必要性。  

  大陆与台湾每一方的居民都没有向非国民(外国国民或组织)独立处置大陆或台湾有关所有权的事项的权利,哪怕是各自居住的土地上的各项所有权项。  

  就是说,不仅大陆民众不能决定将台湾的某块土地向某外国出售,台湾民众不能出售大陆的;还包括,大陆民众不能独立的、不经过台湾民众的许可向某外国出让共同的大陆资产;台湾民众也不能未经大陆民众许可向某外国出让台湾的资产;  

  作为管理当局的政府是使用权者的代表,他们的职责是代表权利者更好地组织资源,协调利益,更好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但是政府不能行使所有权。除非得到全体所有者的授权。  

  而于议会,当大陆与台湾有两个议会时,严格说,每一个议会都没有替全体人民做有关所有权处置的权利,因为每一个当局都是没有得到全体民众的所有权的授权,也不可能得到。因为任何一方民众都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每一方民众都不能向其议院转授他们所没有的完全的所有权。  

  所以,关于所有权项,不存在独的问题,只有统。独立性只能体现在使用权上。  

  而分开的管理当局自己也应该明白,自己的权限仅是使用权限。  

  以此为据,如果目前要处理涉及所有权事项时怎么办?一个根本原则是:各自的管理当局应该征求对方民众的意见,在对方放弃权利的前提下,可以由单方面决定。  

  关于使用权项的使用也不能危及所有权项,包括涉及到的己方和对方的所有权项,是否危及的标准需要共同的确认。  

  马英九提出互不否认,但这个标的是模糊的,不否认的是什么?双方应该明确,互不否的是使用权管理权,所有权一定是互否的。即便一方放弃对于对方的各项所有权项,不等于自动获得了对方对己方的所有权项的放弃。  

  明乎此,大陆与台湾要进行政治谈判,就要首先知道不可谈判的基础:共同的所有权。这种历史赋予的共同的所有权是超越国家名称、体制和管理现状的,不是哪一方可以自己声称拥有或可以声言改动的,是最根本的两岸现状。  

  以此为本,大陆民众和台湾民众及作为其代表的管理当局,要尊重对方民众管理整个中国的权利,凡涉及国家所有权项的大事,必须要走对方民众表达意见的程序,对方放弃是对方的权利,而征求其意见则是自己的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单独做出所有权项的决定而未征求对方的意见,对方有无上的权利以各种方式反对,毋庸讳言,包括使用武力。  

  这个原则也应该适用于香港、澳门。  

  目前大陆与台湾当局似乎都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这一点。大陆当局更多地把自己看作是已被台湾授权的全权代表;而台湾则认为自己可以独立行使有关台湾的所有权项的“主权”。实际把本来就是基础原则也是现状的“两岸民众共同所有”无意或有意地忽略掉或模糊化了,反倒给人所有权实际已经分离的印象。  

  大陆民众与台湾民众,大陆当局与台湾当局,都要先在理念上把主权还原给大陆与台湾的民众共同体,在这个基础上讨论如何建构一个适当的管理代表权方式,才有意义。个人认为这是解决台海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