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秸秆放倒证”:不仅是对法律的无知(新京报 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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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放倒证”:不仅是对法律的无知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0-31 8:14:08 · 来源: 新京报
■ 第三只眼
只给基层政府禁烧的任务和禁烧的权力,而缺乏对权力使用的约束,也忽视了对任务完成提供更多支持,则秸秆禁烧行动变异成侵犯民权的粗暴执法,几乎是一个必然。
农民放倒自己的玉米秸秆,居然要向县里有关部门申办“秸秆放倒证”。这样的事,实在让人瞠目结舌。10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今年秋收前,河北成安县、肥乡县等地政府出台规定: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并做到当天放倒,当天清运。农民张老汉因为无证割倒自己的玉米,就遭到了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打骂。
从古至今,大概也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农民收玉米不能放倒秸秆,“秸秆放倒证”是典型的滥设行政许可无疑,已经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地政府要求农民办理“秸秆放倒证”的行为,当然是蛮横的,但更是愚蠢的———不仅在操作上不具有实施的可能(周围村民几乎没有一个办理“秸秆放倒证”),一旦被曝光,则必然遭到舆论的猛烈抨击。
那么,当地政府缘何如此而为呢?或许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让其在制定政策时无所顾忌;或许是因为绝对权力的惯性,让其在落实政策时无视民权简单粗暴。关于这方面的批评已经有很多,问题是:仅仅只是这样吗?
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可以被我们忽视,那就是:基层面对政绩冲动和压力。当地有关部门可能不关心“农民是站着掰玉米还是割倒秸秆掰玉米”,但他们担心被割倒的秸秆再被农民一把火烧掉,因此,出台“秸秆放倒证”不过是为了“防烧秸秆于未倒”。对当地政府而言,防止农民燃烧秸秆是他们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等切身利益。
“秸秆放倒证”只是秸秆禁烧政策在实际落实中的一个变异符号。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等六部、局联合颁布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关于“综合利用”的部分只有一条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内容全是“禁烧”。虽然也给出了秸秆综合利用率的数字要求,但没有设定法律责任,而只对焚烧秸秆规定了罚则。
可是,农民为什么要火烧秸秆,而不愿意“综合利用”呢?很大原因在于,机械化秸秆还田是需要成本的,而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根本就不是农民个人力量所能实现的。有关禁烧得管理办法不能只是要求农民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求地方政府做什么,比如:弥补农民机械化秸秆还田的成本,回收秸秆用于饲料开发、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
其实,秸秆禁烧过程恐怕要比秸秆禁烧结果更重要。政策的制定者应该能够预见到基层政府在落实秸秆禁烧政策时可能会采取的粗暴行动。只给基层政府禁烧的任务和禁烧的权力,而缺乏对权力使用的约束,也忽视了对任务完成提供更多支持,则秸秆禁烧行动变异成侵犯民权的粗暴执法,几乎是一个必然。
□舒圣祥(杭州 会计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7/10-31/011@081408.htm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7-10-31 8:14:08 · 来源: 新京报
■ 第三只眼
只给基层政府禁烧的任务和禁烧的权力,而缺乏对权力使用的约束,也忽视了对任务完成提供更多支持,则秸秆禁烧行动变异成侵犯民权的粗暴执法,几乎是一个必然。
农民放倒自己的玉米秸秆,居然要向县里有关部门申办“秸秆放倒证”。这样的事,实在让人瞠目结舌。10月30日《法制日报》报道,今年秋收前,河北成安县、肥乡县等地政府出台规定: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并做到当天放倒,当天清运。农民张老汉因为无证割倒自己的玉米,就遭到了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打骂。
从古至今,大概也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农民收玉米不能放倒秸秆,“秸秆放倒证”是典型的滥设行政许可无疑,已经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地政府要求农民办理“秸秆放倒证”的行为,当然是蛮横的,但更是愚蠢的———不仅在操作上不具有实施的可能(周围村民几乎没有一个办理“秸秆放倒证”),一旦被曝光,则必然遭到舆论的猛烈抨击。
那么,当地政府缘何如此而为呢?或许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让其在制定政策时无所顾忌;或许是因为绝对权力的惯性,让其在落实政策时无视民权简单粗暴。关于这方面的批评已经有很多,问题是:仅仅只是这样吗?
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可以被我们忽视,那就是:基层面对政绩冲动和压力。当地有关部门可能不关心“农民是站着掰玉米还是割倒秸秆掰玉米”,但他们担心被割倒的秸秆再被农民一把火烧掉,因此,出台“秸秆放倒证”不过是为了“防烧秸秆于未倒”。对当地政府而言,防止农民燃烧秸秆是他们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政绩评价等切身利益。
“秸秆放倒证”只是秸秆禁烧政策在实际落实中的一个变异符号。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等六部、局联合颁布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关于“综合利用”的部分只有一条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内容全是“禁烧”。虽然也给出了秸秆综合利用率的数字要求,但没有设定法律责任,而只对焚烧秸秆规定了罚则。
可是,农民为什么要火烧秸秆,而不愿意“综合利用”呢?很大原因在于,机械化秸秆还田是需要成本的,而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根本就不是农民个人力量所能实现的。有关禁烧得管理办法不能只是要求农民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要求地方政府做什么,比如:弥补农民机械化秸秆还田的成本,回收秸秆用于饲料开发、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
其实,秸秆禁烧过程恐怕要比秸秆禁烧结果更重要。政策的制定者应该能够预见到基层政府在落实秸秆禁烧政策时可能会采取的粗暴行动。只给基层政府禁烧的任务和禁烧的权力,而缺乏对权力使用的约束,也忽视了对任务完成提供更多支持,则秸秆禁烧行动变异成侵犯民权的粗暴执法,几乎是一个必然。
□舒圣祥(杭州 会计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7/10-31/011@0814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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