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自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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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自宫”

www.hxlsw.com | 来源: |         宦官或称阉人。如众所知,必须由丧失性行为能力者充任。最初,受过宫刑的人犯适当其选,后来,战争中被强行阉割的儿童俘虏,也成为阉人的来源。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统治阶级的生活贪欲日益扩大,需用阉人的数额逐年增多。而自南北朝开始,宫刑已不作为常用的五刑之一,在没有战争、俘虏不到儿童的情况下,阉人求过于供。就这样,民间出现了“自宫”。
      “自宫”,即一些无法存活或逃避徭役的平民,要求进入皇宫、王府或权豪之家执役,从而自行(或对家中儿童)割除睾丸。据载,宋代曾有规定,愿意“自宫”者,必须先到兵部报名。经目测认可,始能自择吉日,进行阉割。经兵部官员验明,记录并上报其“自宫”日期。等到创口痊愈,便收进宫中。这些人,日后如果博得皇帝欢心、授与官爵,就以“自宫”之日为生日,申报吏部注册。
        可以看出,这是官方认可的“自宫”,和本文介绍的明代酿成社会悲剧的“自宫”,并不是一回事。
        明王朝统一全国后,民间指望托身皇宫、王府而贸然“自宫”者不少。因此,朝廷曾有严厉禁令,对“下手之人”处以极刑!不过,从日后的实际情况看,那仅是行不通的一纸空文,根本无法禁绝。唯其如此,到第四任皇帝仁宗即位的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不得不重申前令,下诏禁止“自宫”,“违者以不孝论处”。
        仁宗在位不满一年即死亡,前令墨迹犹新,山西便发生过平民李二等人,“自宫”后投入晋王府的事。明宣宗因此下令逮治李二等人,并谕告晋王说:伤残自身求充“阉人”,“不知念其父母,岂复有心为王国之用?”要求晋王,今后对这一类人要严加斥逐,不可收留。
    明代中叶以后,每隔一定时期,都要从民间挑选一些“自宫”者入宫执役。这就助长了民间“白宫”的风气。皇宫选用的“阉人”,得具备年轻、俊秀等条件,儿童获选的机会较多。于是,父兄逼迫未成年子弟进行阉割的事不断发生。往往有阉割后不能中选、废残终身的人!
        景泰七年(1456),皇帝谕示礼部尚书:“自宫投入王府并官员势要之家者,俱如旧例”,以不孝论处。街邻和里甲长知情不报,也要治罪。
        使用“阉人”的制度继续存在,民间“自宫”的现象自然不会绝迹。而且,宦官机构日益扩大和完备需要“阉人”逐年加多;租赋徭役则日益苛繁,穷人逐年增加。彻底查禁“自宫”,根本就行不通。因而折中地制定了《自宫禁例》,规定:民间多子的人家,“许以一子报官阉割,有司造册送部院收补选用”。假如未经批准便擅自“自宫”,本人和下手阉割者处重刑,“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邻不举者治罪”。也就是说,报官“自宫”者合法,未得同意即自行阉割者有罪!
       《禁例》仍未认真执行。明宪宗成化初年,各地“自宫”后入京,到礼部请求派用的人,“千百成群,禁之不能止”。皇帝大为恼火,传旨把这些人全部押送回籍当差,不准“投托王府、势家潜住。如有敢于违旨收留者,发边远充军!”
        有讽刺意味的是,成化十年(1494)十二月,又来了50多名“自宫”者,每天到礼部纠缠,“喧诉求进”。尚书邹干无法应付,奏请皇帝处置。明宪宗立即传旨,全部予以逮捕,轮流押到礼部大门口和京城各大街,戴枷示众。
        处置不可谓不严,但看来未起作用,而事态犹在扩大。还不到一年,一大群“自宫”者又麇集礼部门口,“哄嚷求进”,人数达400余名之多!皇帝大为震怒,命令锦衣卫尽数拘捕,每人杖责50,“押送户部,发往海户当差”。同时规定:“再犯者本身处死,全家发边远充军!”
        成化十八年十二月,通州又发生了右卫军家子弟391名“自宫”的事件。都察院调查表明,其中314名都是15岁的少年,59名还没有满10岁,都是家长下手阉割的。
        都察院本来准备根据有关法令,严惩家长。但因人数过多,不敢自主,只得奏请皇帝解决。后经裁定,金凤等198名,戴枷示众一个月后,每人杖责百下,和年纪较小的一道,“发原籍原卫收管”。
       “自宫”一直没有停止。到明代后期,出现了严重的后果。
        明神宗万历四十六年(1618),学者沈德符由家乡浙江前往京城。在河北河间、任丘直到京郊的沿途“败墙”间,都发现各隐藏着为数不少的曾经“自宫”的人。来往客商经过其处,这些人当中,体弱的就向前“群聚索钱”,强者则拉住过客的马勒,硬讨“犒赏”。设如只有一两个人经过,他们竟一哄而上,把过客拖下马来,洗劫后扬长而去。经查访,才知道这类人都是在“朝廷每数年亦间选二三千人”充当阉人的情况下,有的“自宫”,有的由父兄下手阉割。可是,却没有获选。甚至有弟兄两人同时“自宫”,一个也没有中选的事。这些人,想当宦官不成,长大成人后谋生乏术,就只能潜聚郊野,沦为乞丐或路劫者。沈氏忧心忡忡,认为“聚此数万残形之人于辇毂之侧,他日将有隐忧,不只为行役之患已也!”
        崇祯元年(1628),末代皇帝朱由检看到《自宫禁例》,认为“我祖宗好生德意,真至周密,故立法严明。”他觉得,“近来无知小民,希图财利,私行阉割。童稚不堪,多至殒命。违禁戕生,深可痛恨。”于是知会礼部说,今后不再向民间收选阉人。违禁“自宫”者依法治罪,并允许告密。街邻知情不报,从重惩治,地方官“知而不禁,并行究处!”
        崇祯之所以想停止在民间选用阉人入宫充当宦官,和他即位之初,汲取“魏忠贤祸败”的教训,且初步“尽撤诸方镇守中官”的思想,有着密切的关联。然而,三年过后,宦官依然得到重用。前述旨意自然仍不过是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