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须严肃谨慎(人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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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须严肃谨慎(人民时评)

范正伟《 人民日报 》( 2010年09月16日   09 版)

  只要任何一个司法环节能够坚守程序正义、履行监督制约职能,冤案错案就会减少很多

  

  最高检、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在近来不时有冤案错案曝光的背景下,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检察机关正在加大对侦查机关违法不当行为的纠正能力,将对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一个人一旦遭受逮捕,不仅失去人身自由,个人名誉、事业、家庭等都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必须格外严肃谨慎。根据法律规定,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批准权则属于检察院或法院。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一种监督制约。检察院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从而有效避免冤案错案的发生。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张振风案”,这些冤案的发生不仅让无辜公民遭受了巨大冤屈,给他们的亲人带来无尽辛酸,也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人们对法律的感知和信仰,往往来自于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那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上述案例中,当无辜公民靠“妻子复活”、“真凶招供”、“亡者归来”等非正常因素沉冤昭雪时,一方面暴露了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等痼疾,同时也凸显了司法监督制约的严重缺席。所谓“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本应严谨的思考被追究的冲动所代替,理应发现的蛛丝马迹被当做细枝末节而漠视,导致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屡屡上演。

  试想,在“赵作海案”中,如果审讯过程能杜绝刑讯逼供,如果公诉机关敢于坚持原则不起诉,如果法庭审理能认真听取律师的无罪辩护,那么这起冤案就可能不会发生。正所谓孤掌难鸣,只要任何一个司法环节能够坚守程序正义、履行监督制约职能,冤案错案就会减少很多。

  刑事诉讼是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对公民个人展开的追诉活动,双方力量悬殊。如果不对国家的追诉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命案必破”的压力、“杀人偿命”的义愤、“惩治犯罪”的急切,就有可能使侦控机关失控,从而使以保护公民权益为初衷的国家力量走向反面。

  正因如此,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成为现代刑事法律的两大基本功能,“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成为检验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坚守程序正义成为国家惩治犯罪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

  公平和正义是永恒的司法理念,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粒种子。日前,周永康同志强调,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对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普遍诉求,如何成为国家的“集体良心”,如何守护社会的正义防线,时代期待司法工作者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