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版自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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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自由》作者:约翰·弥尔顿
弥尔顿于 1644 年出版的小册子,原为作者对国会质询的答辩词。作者在书中痛斥检查制度的罪恶,呼呼出版自由,主张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奠定了自由主义报业理论的思想基础。
初版地点和时间:英格兰,1644年;美国,1888年
出版者:[出版者不详];Cassell & Company
文学形式:非小说类论说文
内容摘要
约翰·弥尔顿的这篇有名的论说文的题目(Areopagitica),取自雅典的阿勒奥普格斯山名(Areopagus),该山名则是来自于古希腊神话中的12位主要神之一的战神阿瑞斯(Ares)。这里是古雅典城邦最高法院的所在地,将近300名由选举产生的雅典的自由民都将在这里举行有关政治和宗教问题讨论。与光荣的雅典民主制度相一致,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这一题目揭示了作者的意图。该论说文的副标题是“论未经英格兰议会许可而出版的自由”,则明确地说明了作者的意图。
在他的1654年出版的“为英格兰人们的第二次辩护”中,弥尔顿指出,我写作《论出版自由》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出版从它日益走入绝境中的限制中解脱出来。决定对错的权力以及决定什么是应该出版而什么是不应该出版的权力,将不再委托给那些的文盲和非自由民,因为这些文盲和非自由民由于自身劳动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不具有脱俗的观点和视野。
这与“1643年6月14日的议会法案”是直接相左的,该法案要求所有的出版物在出版之前都要经过出版审查获得许可以后才可以进行出版。(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也明确地表达了宗教自由以及与之相关的出版自由问题,但这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
弥尔顿意识到,对于“宗教和共同体”的极大关注,决定了书籍著作“之所以为著作”,是因为“它们不是绝对僵死的东西,而是有一种潜在的生命力……它们的确可以在追求最纯洁的功效和拨开迷雾启迪真理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他还指出:“谁杀了一个人就是杀了一个理性的动物,杀了上帝的一个创造;但是,谁要是摧毁了一本书,谁就是谋杀了理性本身,就是当着上帝的面谋杀了上帝的化身。”
弥尔顿公开谴责目前所实行的书报审查制度所代表的就是一种预先制止令(指法院对它认为会防碍预定程序、危及国家安全等的材料和诉讼程序所下的禁止公布或泄露的禁令——译者注)的思想。实际上,反对这种预先制止令,就是弥尔顿所讨论的问题的基本核心。 他把出版许可行为比作宗教法庭的禁止性的态度和行为,认为它只会导致“西班牙宗教法庭”(西班牙宗教法庭存在于1480年——1843年,是天主教法庭,以用残暴的手段迫害异端而著称——译者注)式的行为。 弥尔顿指出,现在的书报审查制度已经从对异教徒的的审查,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统治者认为的不合适给予出版自由的领域,因此,出版审查制度已经出现了危险的信号。在这种“残暴专横的宗教法庭”式的书报审查制度之前,著作应该拥有出版的自由,出版以后再判断其是否可以继续存在下去。也就是说,人们不应该在书籍著作出版之前就秘密地将它扼杀了,而是应该更加公开地在著作出版之后对该著作予以审查。
有许多历史性案例可以用来支持这一观点。弥尔顿就列举了古代雅典的实际做法和早期基督教的一些做法,他发现,这些早期的做法都允许著作有出版的自由,而且除了那些不敬神的、亵渎上帝的和诽谤性的著作之外,对于其他所有著作的审查制度都是使用在著作出版之后。这其中一个典范就是普罗泰哥拉的著作(《论神》)被焚毁事件以及普罗泰哥拉本人被雅典最高法庭宣判予以放逐事件。因为普罗泰哥拉在其著作《论神》有不信神的思想:他写道,他不知道“上帝是否存在”。
知识和认知的价值是弥尔顿在这篇《论出版自由》的论述文中所要讨论的问题的基础。书籍著作会提高我们对于已有知识的理解,并引导我们去了解新的知识。“议会法案”却会“压制所有知识的产生……再次使我们处于知识蛮荒时代”,并只允许人们去了解那些获得许可的知识。弥尔顿将这比作是背教者尤里安(331年—363年作为罗马皇帝的尤里安宣布于基督教决裂和宗教信仰自由)式的行为,也就是说,尤里安因为宣布与基督教决裂而禁止人们对基督教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与此相类似,书报出版许可制度则会极大地挫伤人们通过自由出版物的沟通和讨论来学习和掌握知识的积极性。写作自由和出版自由的限制,剥夺了人们的特权和人们学习的自由。
知识产生于人们的思维实践活动,人们也正是通过思维实践活动来发现真理和证实真理。人们的观点中既包含着宗教的成分也包含着科学的成分,人们需要通过检验所有的观点和认识,甚至包括那些错误的观点和认识,才能够获得真理性的认识,并使人类自身的知识水平有所提高和丰富。那些仅仅将自己的信念建立在他们的精神指导者所指定的知识范围基础上或者建立在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知识基础上的人类个体,并不是真正掌握知识的人。即便这些信念从客观的意义上来说是正确的,它也是以一种不正确的方式被人们信仰着;而且,它还因为是没有经过检验和质疑的知识,所以它也没有得到人们的真正理解。也就是说,人们的这些信仰都是肤浅的。出版自由可以带来思想自由,并因此提高人类个体对于既定信念的理解和对新真理性知识的揭示。弥尔顿是从国家和个体两个方面来阐述他的这一思想的。
基于这一立场和认识,弥尔顿主张阅读所有的文本著作,也就是说,既要阅读好的著作,也要阅读“有邪恶内容”的著作。因为后者会“帮助读者从许多方面进行辨别和判断,去发现、驳斥、预先告诫以及举例说明”各种观点和认识。真理和美德都是通过对所有的观点——包括错误的观点的的认识和检验而获得的,也只有这样,人类才能够获得知识并知道知识的其然和其所以然。这样,人类个体就要面临着在好与坏之间进行道德抉择的处境,而且这种决策几乎无处不在。
既然对这个世界上的恶的东西的研究和调查,对于建构人类的美德
是如此的必要,而且对于发现错误和证明真理也是如此的重要,那么,不通过
阅读所有论文和倾听所有的推理方式,我们又如何能够更为安全和更少风险地
发现恶和错误的东西呢?实际上,这正是阅读所有的著作所可能会带来的好
处所在。
弥尔顿在政府管理行为和民众本性之间建立了一种因果关系:一种“压迫性的、独裁的和集权残暴性”的政府管理行为所孕育的就是“未开化的、循规蹈矩的和奴性十足”的臣民;而一个温和的和自由的人性化管理的政府所带来的就是自由的风气——写作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氛围。过去,这些自由的风气启迪了人类的心智,使英国人民在人类知识领域独数一帜,从而也使他们为此而深感自豪,并使他们更有能力、掌握了更多的人类知识以及更加渴望获得新知识和追求真理。但是,“议会法案”则会压制这一切的发生。
弥尔顿还对“议会法案”本身的有效性进行了质疑。首先需要质疑的就是审查官本身:审查制度要求他们必须以一种超出常人的力量去完成无偏见的书报审查任务,但是,事实上,他们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却十分容易玩忽职守、腐败堕落或者滥用职权;另一个需要质疑的就是书籍著作本身就是官方可以予以审查的思想和行为的惟一来源的假说。弥尔顿对以上这两个方面的质疑,正如上文所总结的,反映了他对书籍著作的功效的强调,因此,在他看来,有必要实行出版自由政策。
查禁历史
出版许可制度,应该被理解成对于不受欢迎的出版物的一种压制,它是英格兰的一个惯常性政策,早在1408年就出现了,1414年的英格兰议会则对该政策进行了加强和确认:阿伦德尔大主教禁止人们阅读未经牛津大学或者剑桥大学检查和许可的书籍著作。亨利六世禁止出版任何有关圣经的著作,除非该著作已经获得审查和许可。以后,这种审查制度扩展到适用任何类型的著作。在亨利六世之后的一些实行独裁制度的君主——例如爱德华、马丽、伊丽莎白、詹姆士以及查尔斯,都加强了这一出版审查和许可政策。
16世纪和17世纪,出版许可制度的程序和实践在英格兰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这其中还包括建立了“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1557年建立)。1637年,在查尔斯统治时期,“星座法庭”(英国法庭,1641年废除,以专横暴虐而著称)的“7月11日法令”规定了范围广泛的书报出版审查许可制度,该制度禁止出版、引进或出售煽动性和或者对政府有冒犯性的著作;并要求所有的著作在出版或者再版之前都要经过审查并获得出版许可方可出版或者再版;还对主要印刷出版商的数目、书籍印数以及版数做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禁止为未经许可的出版物提供出版服务;以及授权“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搜查未经许可的出版物等。
1641年,“星座法庭”被废除了,它也标志着查尔斯在英国内战中的失利。尽管“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还没有被废除,但它所拥有的特权已经被取缔了。此后的大约18个月中,出版业没有任何成文的限制措施和政策。以后,这种开放性的出版自由状况逐渐地得到了控制,清教徒们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1642年之前的)规定,所有的出版物都要印刷上出版商的名字,并恢复了出版审查许可制度。这些做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当时的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思想的争论。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约翰·弥尔顿于1643年未经官方的许可出版了《离婚的教义和规章制度》,该书还于1644年2月进行了再版,再版时同样也没有经过官方的许可——尽管这在当时都是必须的。这时,保王党人在英国内战中遭到了惨败,这一惨败致使威斯特敏斯特立法会议组织(该组织是英国议会的顾问咨询组织,它主张实行由长老派控制的宗教改革)宣布宗教信仰自由思想有罪。为此,他们在英国议会面前大肆鼓吹对一些所谓的非法的书籍进行查禁的必要性,并将《离婚的教义和规章制度》列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书籍。而且,伦敦书籍印刷出版经销同业公会的书商们也在下议院中抱怨包括弥尔顿的著作在内的一些所谓的非法书籍的恶劣影响。
这些都是促使《论出版自由》诞生的直接原因。《论出版自由》于1644年11月23日出版,它的出版也没有经过官方的许可,而且是直接违背有关出版许可的规章制度的。(它几乎就是公然地在英国议会的眼皮底下进行“非法”出版活动。)11月9日,书商们就已经就此在上议院面前抱怨过此事,但上议院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弥尔顿对出版许可制度的挑战,并没有给英国议会的政策产生多大的影响。事实上,出版许可制度数次得到了加强,并一直沿用到弥尔顿去世后(1694年)的20年以后。弗雷德里克·西顿·西伯特指出,《论出版自由》对与弥尔顿同时代的作者“影响甚微”,它“没有得到那个时代的多数作者和公众人物的重视”。
在处死查尔斯一世和废除君主制度以后,1658年就任“护国公”的奥利弗·克伦威尔和 取代被废除的下议院的“清教徒英格兰‘小议会’”一起,谴责了《论出版自由》。
直到1783年,《论出版自由》都只有一个版本且一直没有再版。在此期间,思想自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支持。在西伯特看来,这一时期促成公众的观点发生改变的一个显著原因就是彼得·曾格被纽约殖民地法庭宣判无罪事件。曾格是纽约印刷商和新闻工作者,因其刊行的《纽约周报》发表了抨击总督的言论而被判入狱,后陪审团以其言之有据而宣告其无罪,这为在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开创了先例。曾格案审判词在1728年的伦敦就有4个公开的出版发行版本,正如西伯特所指出的,它“无疑为英国的审判制度树立了一个典范”。
相关读物
● 乔纳森·格林:《书报审查制度百科全书》;纽约:Facts On File,1990年版。
● 安尼·莱昂·海特和钱德勒·B·格拉尼斯:《公元前387年至公元1987年的禁书》第4版;纽约:R. R. Bowker 出版公司,1978年版。
● 威廉姆·B·亨特编:《弥尔顿百科全书》;宾西法尼亚州刘易斯堡:Bucknell大学出版社,1978年版。
● 埃米利·塞勒斯:《约翰·弥尔顿:男人、诗人和辩论家》;牛津:Basil Blackwell,1964年版。
● 弗雷德里克·西顿·西伯特:《1476年—1779年的英格兰的新闻出版自由》;厄巴纳: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
● 恩斯特·西卢克:“前言和注释”,摘自《约翰·弥尔顿全集》第2卷;新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