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燃烧的岁月》被诉侵权 音乐作品收费考验影视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6 20:57:01


《激情燃烧的岁月》被诉侵权 音乐作品收费考验影视剧

思哲

 

    ---“音像制品中的音乐作品是否会开收费先河”令人关注 
    曾在去年引起一轮又一轮收视高潮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近来不太如意。因为使用了《解放区的天》、《保卫黄河》、《洪湖水浪打浪》等9首当时广为流传的音乐作品而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把它的摄制方及其音像制品出版方、发行方、经销方一古脑儿告上了法庭。由于本案涉及以往极少碰到的影视剧中音乐作品是否应该收费、应该怎样收费以及影视剧的音像制品应不应该为其中的音乐作品埋单等诸多问题,它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7月3日,该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由

    在法庭上,原告对本案案由作了介绍:作为原告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3年1月20日在北京图书大厦购买得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VCD一套。经协会审查,此剧在没有征得协会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就使用了包括《解放区的天》、《延安颂》、《敖包相会》等由协会集体管理著作权益的9首音乐作品。协会为维护作品创作者的有关权益,在发现这一情况后,曾与作为该电视剧摄制方的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作为出版发行方的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沟通,未果。为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把这三家公司以及销售该音像制品的北京图书大厦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上述所有被告就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起诉被告而支出的费用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

    由于此前对影视作品及其衍生产品中的音乐作品主张权利在国内少有先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你来我往,揭示出此类案件中目前尚存的诸多争议。

    争议一:主张权利的资格之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该协会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与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所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因而完全可以代为主张有关权利。
    而长安影视公司的代理人王俊彦律师则认为,音著协并非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音著协主张权利要严格按照有关协议来进行。在本案中,有关协议中规定,音著协只能管理表演、广播等部分权利。长安影视公司以摄制的形式使用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摄制权,它不在音著协的管理范围内。
    广州俏佳人文化公司代理律师谢建东认为,大部分“音乐著作权合同”存在法律效力问题,比如,其中一些“作品”的著作权难以证明就是属于本案诉争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合法权利人。以《洪湖水浪打浪》为例, 曲作者与词作者在分别同音著协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的表述并不一致,这使得这些合同存有法律瑕疵。

    争议二:背景音乐还是气氛音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作为反映革命背景下的男女主人公婚姻家庭生活与爱情故事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选用《解放区的天》等革命老歌作为背景音乐来衬托剧情和主人公的心理活动,既是最佳选择,也是必然选择。这9首音乐作品对提高作品的质量及其市场价值,作用不可忽视。对于这些音乐作品的使用,应该属于高度利用权利人的作品。
    长安影视公司在承认使用了音著协所述的音乐作品后,认为这些作品不属于背景音乐,而属于气氛音乐。他们认为电视剧选用《解放区的天》等作品,本意并不是要表现歌曲的内涵,而是为了烘托气氛,因此也未对整首歌曲进行演唱和播放。在剧中,长安影视公司使用这9首音乐作品的时间合计只有16分钟,其中使用时间最短的只有10秒钟,而整部《激情燃烧的岁月》电视剧长达16个多小时,而且从主题的表达来说,去掉这些音乐,影响并不大,因此,这些作品的引用只能是气氛音乐。

    争议三:音像发行放映单位是否应该埋单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在明确的时间和地域内,使用相关音乐作品在延伸领域内取得收益,也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属于电视剧的延伸领域,因此也应该为使用这9首作品支付费用。
    广州俏佳人公司则认为,该剧如存在侵权责任或应支付作品使用费,应该由该剧的制作者或版权所有人独自承担和支付,因为,电视剧内容是否侵权或非法,只能由该电视剧的制作者和对此进行审查并批准该剧公开发行的政府有关部门来负责。作为发行方,他们只需要对该剧版权所有人负责,而在本案中,他们在使用该剧音像制品版权时,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向该剧的著作权人支付了合理的报酬,并取得了相关授权和发行许可证。
    此外,谢建东表示,音像制作出版发行单位在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时,只能对音像制品版权的来源合法性和版权取得的合法性、完整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而不可能也无法对音像制品之节目本身内容、演职人员、表演者、作词曲者、相关素材的利用等是否合法或是否存在侵权进行逐项审查和落实,这是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如果原告一味要求音像出版发行方必须如此做,这将对我国音像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全国所有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和发行单位带来打击。而且,音乐作品的创作,本身就是为了传播,如果在播放和发行电视节目和其他节目时,必须尽到上诉审查义务,必然会影响到音乐作品的广泛传播。

    争议四:赔偿额度是否合理

    在诉讼请求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照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对有关权利按两种类别提出了索赔要求。其一是音乐作品在拍摄电视剧时作为背景音乐的情况下,按每分钟15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计算;另外就是音乐作品在剧中为人演唱或演奏的情况下,按每分钟3000元人民币进行计算。对于发行的VCD,则按照每发行1000套,每分钟收取15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这一标准是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而且也是公知的。考虑到被告在接到音著协有关要求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的信息后,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回应,应该属于性质比较严重的故意侵权,音著协对索赔费用提出了5倍赔偿的要求。具体到本案,音著协对电视剧的索赔金额为26万多元人民币,对音像制品的索赔金额为24万多元人民币。
    对此,王俊彦和谢建东等都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音著协的标准只是他们用以谈判的标准,这一标准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收费标准的制定应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有物价部门的参与。

    声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与许可证部主任马继超表示,影视剧中音乐作品侵权问题比较普遍,侵权以后应该受到惩罚。之所以要求5倍赔偿,是考虑到侵权所付出的要比正常付费多的多,这样做是要对侵权行为产生威慑力,加强对版权的保护力度,规范市场,提升人们的著作权意识。
    音著协今后对其他影视剧也会收费。音像公司应该在摄制方的授权过程中,就与摄制方协商解决好其中的版权问题。
    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公司经理李丰认为,对音像制品中的音乐作品进行收费,不仅没有依据,操作起来不太现实,而且对音像出版发行企业、对整个音像行业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俏佳人现在每年发行150部左右电视剧,如果每个电视剧都要为其中的诸如音乐等一些内容付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费用,那将是公司的一个沉重的压力。这对俏佳人是如此,对效益下滑的整个音像行业更是这样。
    所以,“这不仅是俏佳人面临的问题,也是整个音像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如果俏佳人被判付费,全国几千家从事音像制品发行的单位今后都不得不这样做。而这势必对音像业产生冲击”。
    对于本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中国文化报
  (责任编辑: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