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大男生为归隐 宿舍摆猪骨头“诈死”被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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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大男生为归隐 宿舍摆猪骨头“诈死”被判一年2010年09月08日 19:15四川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8日讯(高新法 记者 刘侠)成都一名大学生意图在寝室制造一个爆炸现场,让人相信他已死亡,以便去青城山“归隐”(此前媒体曾有报道)一案,9月8日在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正式宣判,被告人冯某某犯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介绍,2010年2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成都高新西区顺江小区广场附近,从“张记”液化气站送气工作人员陈善文处,购买了4公斤装的液化气罐一个,在“兄弟肉店”购买了10元钱的带骨猪肉,回到电子科技大学清水河校区本科18幢4楼424号其寝室内。

同年2月26日1时许,冯某某利用寝室熄灯断电之机,用电线在4处电源插座上安装电路短路装置,用透明胶带将阳台门缝封闭,并在自己床铺上按人躺卧的骨骼分布形状摆放好带骨猪肉,将事先购买的液化气罐放在自己的衣柜里,打开气罐阀门使液化气充满密闭的寝室。随后,冯某某反锁房门后离开寝室,从寝室二楼至一楼的楼梯间窗户翻出逃出现场。冯某某企图利用自己设置的短路装置,在当日6时30分宿舍统一供电的时候因短路而产生火花,从而引起室内的液化气爆炸,制造自己死亡的假象,但因学校电路保护装置及时跳闸没有发生爆炸。当日,同学返校准备开学事宜时,发现室内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2日14时许,冯某某在都江堰市太平街神州网吧内被民警挡获。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购买液化气罐,在学生寝室设置短路装置,意图制造爆炸,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最终冯某某犯爆炸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