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四盼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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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四盼

王威
2009年09月22日10:0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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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据9月20日《人民日报》)。 

  正如有反腐专家所认为的,从具体的举措上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新规提及的内容已经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越来越接近,这表明新规在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作准备。据网上调查,九成***支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此次中央纪委全会再次强调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必报内容,无疑是强调民本、尊重民意的表现,令人鼓舞,意义重大。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我们有以下几点期盼:

  首先是报告内容要全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的个人及其家庭的情况。早在1995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其规定申报的内容过于狭窄,强调的是个人收入申报,而没有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存款、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财产情况,更没有覆盖整个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纪委此次规定的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有所突破。随着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以及领导干部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化,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应该更全面、细致。

  其次,报告程序要规范。现行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一般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要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种悖论: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同时又是申报机构的顶头上司,其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为使制度能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还需要一个规范的程序来保证。

  第三,报告执行监督要加强。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是否“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否装聋作哑,人民群众最清楚。因此,报告执行情况需要透明,需要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否则,报告制度难免成为某些领导干部自说自话的“作秀”。

  第四,违反报告规定惩戒要严厉。从道理上来说,为了不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就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或漏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设计才成。笔者认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故意瞒报、漏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等制度也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