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再光辉历程 一甲子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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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载光辉历程  一甲子司法为民

                                    ——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

 

新中国成立60年,人民法院走过60载光辉历程。60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60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2亿余件,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蓬勃发展时期

严重破坏时期

严重破坏时期

曲折前进时期

创建发展时期

 

 

60年审判历程  建立中国特色审判制度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四个大的发展时期:1949年10月~1956年的创建发展时期、1957年~1966年5月的曲折前进时期、1966年5月~1976年的严重破坏时期和1977年至今的蓬勃发展时期。

——创建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向依照法律程序过渡。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人民法院的创建发展时期。该时期,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到1953年止,全国各地(除西藏地区外)从上至下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西藏地区在1966年完成)。该时期,人民法院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54年9月,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逐渐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这是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健全国家法制的形势下出现的历史性变化。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287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60万余件,民事案件727万余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如此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严厉地惩罚了刑事罪犯,调整了民事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折前进时期,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从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该时期,虽然在1957年下半年到1960年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曾发生过“左”的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该时期,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教育人、改造社会、移风易俗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发扬人民民主,团结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大意义。同时,对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和群众给予批评教育,对实行就地改造的犯罪分子依靠群众落实监督改造措施等做法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190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82万余件,民事案件608万余件,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严重破坏时期,审判工作获得惨痛教训。1966年5月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法院在思想、组织、制度、审判等各方面均遭到严重破坏。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27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45万余件,民事案件182万余件。在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余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该时期,审判工作获得的教训是惨痛的,它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蓬勃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977年至今的三十余年,是人民法院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又陆续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特别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使我国有了一个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并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体制、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宪法》和各项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入了既有实体法可依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阶段。

该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在审判方式、证据制度、审判组织、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一是以纠问式审判方式的终结和新的诉辩方式的诞生为标志,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二是以民事、行政两大证据规则的出台为标志,证据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三是以审判长选任为标志,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四是以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形成,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海事法院转轨建制为标志,人民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五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择优录用法官和法官等级评定为标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该时期,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72亿余件,占新中国成立以来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6.00%。其中,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民事案件10147万余件;1987年开始试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共审结行政案件184万余件;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以来,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万余件;1983年开始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来,共依法办理执行案件3821万余件;1988年以来,共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9万余件;1983年以来,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51万余件。

60年刑事审判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障,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余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2685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703万余人。改革开放以来,审结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占新中国成立以来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64%;其中刑事一审案件1476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1738万余人,占新中国成立以来判决生效罪犯总人数的64.30%。

——深入贯彻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60年来,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将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适用刑事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刑事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法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1983年9月以后,人民法院开展了四次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斗争。在坚决贯彻“严打”方针过程中,人民法院总结提出了“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等“严打”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建立确保“严打”斗争效果的长效机制,保证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有力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党中央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要求,并把它落实到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当中。据统计,仅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82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46万余人,有效地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在不断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轻微的罪犯,则免予刑事处罚。此间,共有123445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布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统一刑事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为了统一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6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和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仅从1978年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共254件;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解决了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规范了刑事审判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人权保障功能,注重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努力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不断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60年来,随着死刑核准制度的几经变迁,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贯彻了党和国家的死刑司法政策,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死刑案件,不断总结死刑适用的司法经验,注重扩大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了死刑独特的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60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少年法院试点工作,完善少年审判机制。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法院已设立少年审判法庭2219个,共有7018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自有未成年人犯罪统计以来,2002年至今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58754人,其中182591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占总人数的32.68%。60年来,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法律规定,不断改革完善各项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树立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60年民事审判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促进社会改革、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民事审判工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17亿余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8.50%。其中,改革开放以来审结民事案件1.01亿余件,占新中国成立以来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86.32%。

——审判领域不断扩大,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60年来,民事审判由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拓展到经济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改制、破产、劳动争议、金融证券以及涉外海事海商等经济文化生产的各个领域。2008年,传统民事纠纷只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2.98%。在审判领域不断扩大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民事法官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确保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规范民事审判规则,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6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大量与民事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仅从2000年至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并公布了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40件。这些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制定,不仅为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审判指导,而且及时弥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制度与规则的缺陷,为新形势下的各种利益行为提供了引导规则,倡导了公平诚信的价值观念,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民事审判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60年来,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地进行了民事审判机构改革,在同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之间,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建立起了分工科学、布局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同时,为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仅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就达356万余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6.22%。

60年行政审判  从无到有并拓展到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司法工作。行政审判工作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全新审判任务。20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据统计,198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84万余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不断拓展受案范围,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20多年来,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目前,行政审判已由最初的公安、土地等领域扩展到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社会各界的赞许,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20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行政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多部重要司法解释,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针对具体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批复解答。这些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以及批复解答完善了行政审判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司法政策指导。同时,行政诉讼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步扩大,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

——颁布《国家赔偿法》,加大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为保障《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促进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健康发展。据统计,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7614件,年均递增31.09%,使蒙受冤屈的公民及时获得了司法救济。

60年执行工作  从审执合一到建立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而进行的重要司法活动,对于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权威,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审执合一的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因此,少数人民法院从1983年开始建立执行机构,实行审执分离。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198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821万余件,年均递增10.66%。其中,1999年1月至2009年8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465万余件,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总数的25.89%;执结案件2443万余件,占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6.05%,执结率为83.83%。10年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达5.98万亿余元,已执结标的总金额3.44万亿余元,执行标的金额到位率为57.56%。执行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深化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人民法院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切入点,围绕执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全方位、系统化的探索与改革。1999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拉开了执行工作全面改革的序幕。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自此,实现了执行管理体制从分散到统管,执行工作机构从单一到复合,执行权运行机制从集权到分权的变化,有力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等具体做法,采取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协调执行等方式,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据统计,仅2002年1月至2009年8月,在全国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受托执行的案件135966件;指定执行的80287件;提级执行的28768件。

——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推行执行过程、执行方式、执行听证、执行结果全程公开的制度等措施,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附件一:

六十年刑事审判情况分析

 

1949年~2009年6月,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余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可依改革开放为转折点,分为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是第一阶段,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6年,人民法院曲折前进的近三十年,也是刑事审判曲折发展的阶段

1、1949年10月到1956年,人民法院在创建过程中迅速展开刑事审判。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人民法院创建的过程中,刑事案件大量涌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机构不健全、干部力量不足等困难条件下,积极开展审判工作。这几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土改(改革土地制度)、镇反(镇压反革命)、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社会改革运动,运用人民法庭的形式进行的。

这一时期是人民法院创建和发展的7年,也是审判刑事案件最多的时期。7年当中,各地人民法院共审判刑事案件560万余件,年均80万余件,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审判刑事案件最多的时期。人民法院严厉惩罚反革命罪犯和“三反”、“五反”中揭发出的贪污、盗窃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罪犯,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2、1957年到1966年5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曲折中前进。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刑事收案总数有所下降,1956、1957两年审结刑事案件118万余件,比上两年下降59.54%;另一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突出起来,犯罪分子的成分发生明显变化,判处反革命分子所占比重下降,普通刑事犯罪的比重上升,1957年反革命案件所占比例比1956年下降7.44个百分点。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方面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坚持对敌专政,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武装头脑,逐步学会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平息群众性的闹事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运动的影响下,各地司法部门提出,司法工作也要“大跃进”,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受到了较大冲击,办案质量下降。在办案数量上,普遍提出了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的高指标。全国法院当年审结刑事案件189万余件,是1957年审结案件量的2.89倍,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审结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

为了纠正“左”的错误,同时鉴于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更加巩固的形势,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了“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贯彻执行“三少”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1959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从1958年的189万余件锐减至55万余件。从1961年下半年起,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生过的“左”的错误,取得了成效。1961年到1966年,刑事案件呈平稳下降趋势(如下图所示)。

 

 

 

 

 

从1957年到1966年“文革”前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也是审判工作受政治运动影响最深的时期。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582万余件,反革命案件占30.97%。除了1958年和以后的短时期内发生了轻罪重判的偏差外,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及时惩处了一批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也处理了大量的社会治安案件,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

3、1966年5月到1976年,受“文革”严重破坏,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文革”开始后,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煽动下,社会上掀起了冲砸国家党政机关的恶浪,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组织机构基本瘫痪,审判工作基本停顿。1967年12月,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管”,人民法院成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公安机关军管会开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至文革后期,人民法院才逐步恢复。

“文革”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使人民法院从组织、思想、制度、工作方面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0年中,共判处刑事案件145万余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文革”以人民的自由和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深刻教训表明: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分清敌我,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4、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审判反革命案件是近30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遗留在大陆的大量反革命分子不甘心失败,时刻准备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从1950年到1953年开展了第一次“镇反”运动。人民法院在运动中发挥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威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惩了一大批残害人民的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会道门头子。从1950年到1953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了104万件反革命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使社会主义政权得到进一步稳固。

第一次“镇反”运动沉重打击了反革命分子,但全国仍然有一批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和少量散匪,他们针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措施,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甚至谋杀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组织反革命暴乱和骚乱,气焰十分嚣张。仅1955年第一季度,有17个省共发生反革命暴乱案5起、暴乱未遂案18起、较大骚乱事件28起。根据这种形势,从1955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群众性的“镇反”运动。1955年7月至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初审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62万余件,审结60万余件。通过审判,有力地惩处了各种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实现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全国出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反革命案件大为减少。

回顾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历史,刑事审判工作的曲折和坎坷,总体上是与我们国家走过的不平坦历程密切联系的,是由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条件决定的。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87万余件,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第二阶段:1977年~2009年,人民法院蓬勃发展的三十余年,也是刑事审判稳步推进、依法开展的阶段

1976年粉碎“四人帮”,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特别指出,不能为了“形势需要”而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不能借口“形势需要”而任意改变案件的性质和罪名,“执法不能含糊,不能搞这样的灵活性”。“两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1、复查“文革”时期判处的案件,纠正冤假错案。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人民法院开始了全面拨乱反正,整顿和恢复工作,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纠正冤假错案。1978年下半年到1980年底3年多的时间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文革”期间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改判纠正了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各地人民法院还主动复查了1977年和1978年两年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3.3万件,从中改判纠正了错案2.1万件。人民法院改判纠正大量冤假错案,使几十万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们从苦难的深渊中解脱出来,也使被错判死刑的人得以昭雪。这些工作,对于医治十年浩劫给人们造成的创伤,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恢复和提高中国共产党的威望,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2、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明显增加。经济领域犯罪,造成了国家巨大经济损失,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污染了党风、政风和整个社会风气,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上强调,要抓紧“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迅速开展了经济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仅在1982年1月到9月就依法严惩2.6万余人。从1982年到1985年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8.3万余件,判处罪犯22.4万多名。为保障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了巨大作用。

3、开展“严打”斗争,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1983年开始第一次“严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因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社会风气和治安大有好转,但是很多地方还远没有恢复到“文革”以前的状况,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十分突出,重大案件不断发生,社会治安处于不正常的状态。刑事犯罪分子的猖狂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安和不满。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成为全国人民的强烈呼声。为了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指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立即组织力量,在中共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分期分批集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1983年8月至1986年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万件,判决人犯172.1万多名,沉重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这场“严打”斗争效果十分显著。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犯罪分子总数中,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所占的比例逐年减少,1983年8月到12月占56.5%,1984年占51.86%,1985年占37.82%,1986年占32.79%。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在1996年和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两次“严打”斗争。人民法院作为惩罚犯罪的重要力量,坚决坚持“严打”方针并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不仅给予严重犯罪分子毁灭性打击,也给予罪行轻微人员悔过自新机会,同时还使全体公民普遍受到了法制教育,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的良好效果。1983年“严打”之后,1984年、1985年刑事案件数量急剧下降,直到1995年的十几年时间内,刑事案件数量都没有达到1983年的水平。1996年、2001年“严打”之后,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在较低水平。实践证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适时地开展专项斗争,对于打击突出性的犯罪活动,稳定社会治安,能发挥重要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之后30余年的刑事审判历史,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严打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改革死刑核准制度等,可谓全面发展、成就辉煌。1977年~200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既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确保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六十年犯罪态势与刑事审判的发展变化

1、60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U”字形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刑事案件数量上升态势明显。改革开放前除了在50年代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反“右”等因素的影响,刑事案件数量较多外,其他阶段刑事案件数量普遍较少。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4.10倍。改革开放前后相比较,刑事一审案件的发展曲线呈U字形,能够明显看出曲线的拐点恰恰就在改革开放之初(如下图所示)。

 

 

 

 

 

 

2、改革开放之后的30年,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会相应增加,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加,刑事犯罪问题会更加突出。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流动人口加剧,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关系解体,人们自制能力削弱;另外,社会失范状态突出、城乡分割导致的文化冲突加剧等都影响了社会治安状况,导致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人民群众的呼声,我国于1983年、1996年、2001年分别开展了三次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严打”之后,治安形势虽然一度好转,但因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等深层次的根本问题难以解决,犯罪高发的态势难以得到根本转变(如下图所示)。

 

 

 

 

 

 

3、60年来,刑事案件类型发生了明显变化。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刑事案件划分不同的类型。刑事案件类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各个时期变化很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主要包括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两大类,其中普通刑事案件类型很不规范,各年度也不统一。第二阶段是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案件也分为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两大类,但普通刑事案件类型规范起来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七种类型。第三阶段是1998年之后,《刑法》有了重大修订,案件类型也有了新的调整。以前的“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前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将“贪污贿赂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分立出来,新增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调整之后,刑事案件有十种类型。

各类刑事案件所占比例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以2008年和1988年相比较,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传统性、常规性犯罪所占比例明显下降,2008年侵犯财产罪所占比例比1988年下降8.84个百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占比例下降6.83个百分点;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现代社会的犯罪类型所占比例明显上升,2008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占比例比1988年上升7.38个百分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占比例上升9.02个百分点(如下图所示)。两类案件此消彼长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国家职能的变化。

 

 

 

 

4、罪犯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从罪犯年龄看,青年人犯罪比例下降,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18岁到25岁的青年人犯罪比例一度较高,在1989年曾达到60%;1990年以后,呈持续下降趋势,2008年青年人犯罪占23.15%,比高峰期下降36.85个百分点。1989年至1997年间, 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下降趋势,由1989年的10.2%下降到1997年的5.8%;但1998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03年~2007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383071人,比1998年~2002年上升77.97%,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9.19%,相当于每10名罪犯中就有一名未成年人。

从罪犯性别看,女性犯罪总体比例较低,几十年来从未超过5%,但趋势上呈上升势头,从1995年的3.08%上升至2008年的4.53%。

从罪犯身份看,农民犯罪比例最大,1994年一度高达65.1%,自1995年开始,农民犯罪呈平缓下降趋势,2008年占52.58%,虽比1995年下降了12.52个百分点,仍居各行业首位。工人犯罪自1994年以来,下降趋势明显,2008年工人犯罪占2.92%,而1993年占12.5%。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无业人员犯罪持续大幅增长,问题突出,1992年无业人员犯罪占10.3%,2008年达27.25%,考虑到无业人员的人口数量,其犯罪率应该居各行业首位。

 

 

 

 

 

附件二:

六十年民事审判情况分析

 

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亿余件,其中民事案件1.17亿件,占58.59%。

从各个时期审结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民事案件的升降变化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1950年至1953年,经过开展土地改革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运动,民事案件直线上升。这四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71.24万件,年均117.81万件。1954年至1957年,由于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特别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民事案件逐年下降。这四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08.89万件,年均102.22万件。1958年至1960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和“大跃进”后,“五风”盛行,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这三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36.65万件,年均45.55万件。1961年至1965年,通过落实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政策,纠正“五风”错误,实行了生产责任制,民事案件又有所回升。这五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45.26万件,年均69.05万件。“文革”十年期间,民事案件又一次大幅度下降,达到60年来最低谷,从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73.52万件,年均21.04万件,其中1969年全国法院仅审结58270件民事案件,为60年最少的一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民事案件又逐年大幅度上升,1979年至200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840.26万件,占60年民事案件总量的83.91%(如下图所示)。

 

 

 

 

 

 

 

 

民事案件类型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其中民事审判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与之紧密联系的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制式也同样进行了几次演变。民事案件类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的不断改进。

一、新中国法律制度初创时期的民事审判(1949年~195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有民事和刑事两种,其中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劳资、土地、房屋、工商、债务、赔偿等8种类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渐完成,人民生活开始多元化,到1956年又增加抚养、加工订货、代购代销、贷款、合伙合营、山林水利等类型案件。这一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789.45万件,年均112.78万件。

二、停滞不前与被砸烂的二十年(1957年~1978年)

前十年,法制建设受到政治体制影响几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司法统计报表制式没有明显改进。“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民法院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司法统计报表的统计类型也随之萎缩,1969年的报表制式已退化到比1950年更简单的地步,仅有婚姻、继承、房屋、赔偿等几大类的统计,其中包含的细化案由一概取消。1957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846.10万件,年均38.46万件。

三、商品经济的恢复与经济审判的开展(1979年~1999年)

“文革”结束后,改革开放成为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主题,发展经济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第一要务。社会的需求催生了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司法统计随后进行革新,从1983年开始将经济案件从一般民事案件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统计,直到2001年“大民事”整合结束。1979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308.07万件,年均252.77万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1315.91万件,年均77.41万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审判快速发展,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1986年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计,当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5件,1999年知识产权案件1098件,到了2008年已达到22308件。1988年增加对交通运输经济案件的统计,到1992年不再单独对其统计止共审结17799件。1992年增加对海事海商案件的详细统计,到2002年将其归入大民事止共审结37347件。

四、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审判(2000年至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以建立大民事格局为重要内容的机构改革,将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等统一整合为大民事。司法统计报表制式随后于2002年进行革新,针对大民事格局的特点,对民商事案件划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三大部分,每部分又详细列出各项案由共计156余项,对民商事案件的收结案等特点进行了较好的归纳,为进一步统计分析奠定了基础。2000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532.19万件,年均503.58万件。

  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

1950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3977.20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主要是依据《婚姻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依法及时、正确地予以处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案件以婚姻案件为主。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颁布实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通过对典型婚姻案件的审判,宣传《婚姻法》精神,激发广大妇女同封建婚姻作斗争的勇气。到195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案件已达458319件,是上年的1.74倍,其中离婚案件382742件,占婚姻案件的83.51%,占同年民事结案数的45.38%。

1954年至196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逐年下降,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强迫、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案件虽然仍是构成婚姻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但已大为减少,这个时期,因喜新厌旧以及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7年共审结婚姻案件336.15万件,年均48.02万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职能被严重削弱,这一时期的各类案件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很多都与政治因素有关,婚姻案件也不例外。这个年代的离婚案件,基本上无关性格感情,只关乎阶级成分,很多离婚案件只是为了“划清界限”。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88.72万件,年均14.52万件。

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施行,新《婚姻法》修改了关于离婚的条款,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大批过去想要离婚而又不敢提出离婚要求的案件。据统计,自1976年至1997年这20几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案件逐年持续上升,从1976年的16.82万件到1997年的142.87万件,增幅达8.49倍。这一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的规定,始终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有效化解了民间家庭积怨。

从1998年开始,婚姻案件开始下降,由1998年的142.76万件逐年递减到2005年的111.49万件,年均128.58万件。

为了适应社会新情况和新问题,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婚姻法》,更加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强化爱情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道德要求。2006年至2008年,婚姻案件略有上升,三年共审结361.78万件,年均120.59万件。目前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婚姻家庭的伦理规范也呈现出多元化、易变性等特点,婚姻纠纷案件的变化正是这一现象的指向标。

 

 

 

 

 

 

 

二、继承案件的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854096件,年均14476.20件。其中最多的是1953年前后,1950年至1955年共审结195734件,年均32622.33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经济关系中尚存在着部分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因而继承案件占有一定的数量,特别是“土改”结束后的1953年更为突出,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51059件,是新中国成立后收案最高的一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专业户和个体经营户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党的政策逐步落实,历史上遗留的一些继承问题也不断提了出来。因此,继承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继承案件14271件,比1979年的8909件增长60.19%。之后的几年,继承案件持续增长,至1990年才开始缓慢下降,最近20年,继承案件基本上保持在每年2万件左右的数量,2008年达到33383件。

 

 

 

 

 

 

 

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需要而变化。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主要是债务、房屋、土地及劳资纠纷。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土改后的1953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水利纠纷案件成倍上升,1952 年为50926件,1953 年为111804件,增长2.20倍。之后,由于广大农民陆续进入农业合作社,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公私合营,城市私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等政策的陆续施行,个人私有财产的范围明显缩小,各类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也逐年减少。195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土地、水利、房屋、山林、牧场案件131392件,比1955年的202225件下降了35.03%。

1958 年开始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共产风”泛滥。人民公社撤村并庄、兴办各种工厂和集体福利事业,均可任意拆毁、调换、挤占民房,无代价地平调社员群众的财产,群众不敢提出请求保护的主张,财产权益案件急剧下降。1960 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仅 1198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4.01%。

从 1961 年起,通过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各项经济政策,纠正“五风”,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案件大量增加。1963年为90915件,较1960年的11988件,上升6.58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政策和法律,民事权益有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不仅敢于为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提出诉讼,而且从内容到结构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土地承包到户后,因水、电、山林、农具以及因耕畜使役不当,家禽管理不善毁坏农作物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群众生活富裕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或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买卖、租赁、新建、扩建房屋的越来越多,抢占地基、过道以及因采光、通风、滴水引起的纠纷大量涌现;随着对外开放和统战工作的加强,涉外、涉港台的有关财产权益案件也逐渐增多。据统计, 197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为2279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29%。2001年为161809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6.80%。

2002年以后,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和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改革进程以及民事案件类型的井喷式增长,对统计报表制式进行了革新,传统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被进一步细化和分类。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外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早已超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每年结案数量都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2494278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56.77%。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3231530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60.05%。

四、债务纠纷案件的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债务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婚姻案件,居第二位。新中国成立初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债务案件,大多数是新中国成立前形成的债务,其中主要是借贷纠纷。全国法院1950年至1952年共审结债务案件422630件,其中借贷纠纷(包括买卖欠账)241000件,占57.02%。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原因,从1955年起,债务案件逐年下降,直至1969年全国法院仅审结1038件债务案件,达到60年最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步入正轨后。据统计,1955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384613件,年均19230.65件;1979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13291454件,年均577889.30件。

2002年,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革新,债务案件也与时俱进地被范围更大的合同案件取代。2002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合同案件16595050件,年均2370721.4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