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王小石今昔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5 09: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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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讨论了许久,决定这周《新世纪》(5日出版)社评谈李莉案:由微知著,直言“查与不查是个问题”。想到五年前的王小石案,翻出旧文,感觉很有一比的价值。全录在此,请阅。在我的思享家,还有一场关于“查与不查”讨论,欢迎大家参加。http://i.caing.com/space.php?uid=3&do=blog&id=1086       [社评]   李莉案,查还是不查?   3月28日(星期日)中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一条举报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内幕交易的新闻,称后者曾在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公布年报业绩前用手机短信告知其母相关数据,短信内容历历在目。   内幕交易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毒瘤,多年来横行恣睢,已是公开的秘密。由于其调查难、取证难的特点,以及中国法制体系缺乏和解程序,内幕交易案的查处往往无疾而终。此次证监会低层官员涉嫌其中,执法者如何措置极具象征意义。   3月29日晚上,中国证监会通过“中证网”表态,称年报内容不属于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李莉之母亦未买卖该公司股票,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此后李莉及举报人(其前夫与其家人)纷纷在报章网媒上举证,多言及财产分割等家庭纠纷,几成闹剧(参见本期相关报道“证监会李莉案风波”)。   公众的视线并未因之转移,执法者对于李案内幕交易的认定带来的是更多质疑。证监会的回应本身,更多地执着于李或亲属“有无买卖股票”行为本身;举报人更称办案人员对其表示,“调查后发现,李莉母亲当天没买,没造成后果,就没有追究的意义了”。而查询《证券法》《刑法》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则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泄露该消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或自己买卖,均属内幕交易行为。据此,则只要证实短信内容确由李莉发出,无论有无造成证券交易及获利的事实,其内幕交易的定性便勿庸置疑。   倘若将李莉案与2007年香港的“李国宝内幕交易案”对照,监管力度正成对照,宽严立判。当时兼任道琼斯董事对于任何可能影响抑或挑战监管者形象的案件,都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肃处理,将案情条分缕析地昭示于公众面前的香港金融界闻人李国宝仅仅因为涉嫌向好友梁启雄透露了有关道琼斯的内幕消息,而后者之子从中获利818万美元,即被美国证监会调查,最终李国宝被罚款810万美元才获得庭外和解,李随后还辞去了香港行政会议成员。事实上,李国宝甚至其朋友都没有因泄露内幕消息而直接获利,但李国宝作为案件“源头”,责任重大,故被罚与主犯同样数目的巨额民事罚款。   内幕交易的认定难,往往在于缺乏直接证据。2008年摩根士丹利杜军内幕交易查处中,香港监管当局最终以电话与邮件记录为要主要证据,可视为具参照意义的最新判例。在李莉案中,举报者提供了手机短信及李本人的手机交易月结单,很值得注意。至于李莉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暗示手机记录作假存在,其实以今天通讯手段之昌明,此案进一步证实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