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重大项目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6:42:41
发布时间:2010-6-1 15:50:33
衢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关于推动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建立重大项目监察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员的组成
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市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市监管办等部门中选取监察员,组成监察小组,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担任。
二、监察项目的确定
根据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和市发改委年度联合稽察监管计划,从我市使用国家、省和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中,每年选定3-5个进行监察。
三、实施监察的重点环节和内容
1、项目决策、审批。检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投向,项目安排和投资决策是否履行民主化、科学化程序,是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是否严格执行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2、项目招标投标。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招标投标;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有无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3、项目建设实施。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要求实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公开,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防范事故风险。
4、项目行政效能。检查发改部门是否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5、项目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四、监察结果的运用
对监察中发现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纪委监察局通过下发《监察建议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1、坚持原则,认真履责。监察员要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不徇私情,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监察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不得影响项目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借工作之机为本人和他人谋取利益。
3、加强沟通,做好服务。监察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保持沟通联系,把开展监察与做好服务结合起来,做到在监察中服务、在服务中监察,真诚帮助相关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关于建立重大项目监察员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调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药政发[2009]78号) 哈尔滨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213号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试行“入党答辩”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中国江西...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上海建立老年护理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 关于印发《鹤峰县执行公务用车标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0-07-07】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