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贪官死罪”可不可行 - - 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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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贪官死罪”可不可行
2010年8月30日 8点36分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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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
近年来,以贪污腐败为主体的非暴力犯罪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总是隔断时间就要引起一番激烈争论。也许是本次修法取消了13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再次引发关于贪官免死的争论。固然,从狭义角度看,讨论“贪官免死”属于立法范畴的专业性问题,但它的社会影响不可小觑。
持“贪官免死论”者大致有三方面观点,一是从人性角度考虑,认为废除贪官死刑是大势所趋,法律应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所谓“民愤”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血腥而感性化的;二是废除贪官死刑是与国际接轨,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因为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难度相当大。废除死刑还可以引渡外逃贪官,把他们关死而不是杀死;三是贪官免死,同时严防贪官减刑,就不会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应。平心而论,“贪官免死论”片面强调人权,忽略中国国情,提出的相关防范措施也不现实,故而它是一个伪命题。
提到贪官死刑问题,人们要说,建国初期,杀了刘青山、张子善,就把全国的大小干部都震住了。刘青山、张子善被执行死刑时都是38岁,而七年前,李真被执行死刑时40岁,孩子只有12岁。李真在看守所时向专案组写了一份长达近两万字的题为《心灵的忏悔》悔罪书,令人触目惊心,感叹不已。剔除时代不同、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李真案相比于刘张案其震撼力不可谓不强。那么,为何杀了刘张之后,就能杀一儆百,管了好多年;杀了李真,却很快就有了王怀忠、杨前线、郑筱萸、段义和、林福久、曾锦春、姜人杰、李树彪以及文强等,而李真之前还有胡长青、成克杰等?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但从总体来看大致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与决策者对腐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要求相比,贪官判死的比率还是比较少的。有相当一部分巨贪判了死缓,这样的震慑效果可想而知。不仅如此,由于对贪官判死慎之又慎,而领刑死缓者不在个别,往往是事后鉴于公众质疑,司法部门才作出解释,而解释往往与公众的价值判断与评价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且信息不对称,导致至今这个问题仍然如鲠在喉。二是法律制裁不仅没有使腐败现象成为众矢之的,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社会“慕腐之风”。如判死缓者往往是因为有自首情节和主动交代其他问题,同时又说有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资产来历不明。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现贪官坐牢如“疗养”,赃款十追九不全,外面有人打点,里面没啥吃苦,还治好了“三高”。而期权腐败与“裸官”等更是狡兔三窟,无后顾之忧。这些都在客观上为腐败文化的形成提供了土壤,其中折射出深层次的制度缺失、司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问题,耐人寻味。三是查处腐败缺乏常态化和必然性趋势,往往是“不告不发”,“抓大放小”,“隔墙扔砖,砸着谁算谁倒霉”。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小小鼠标”撂倒贪官,如周久耕等。略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网上曝光腐败案件的重要线索,绝大部分都来自内部知情人,而反腐部门跟在网友曝光后面“拾大麦”。难道腐败现象只能等到网友曝光,引起舆论关注后才可能被揪出狐狸尾巴?
鉴于此,如何体现法律公正严明、提升司法在反腐败中的公信力远比讨论杀不杀贪官要有意义得多,重要得多。固然,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它不仅保障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侵害,而且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司法机关的侵害。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一样适用于职务犯罪。但是,更重要的是杀与不杀,都必须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与现实考量,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今年5月20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5月20日新华网)同样道理,对于不杀判死缓的案件,也应该将如何决定、为何决定的程序与内容予以公开,让公众对此充分知情,坚信依法反腐,提升司法公信。当然,反腐的源头之举在于从制度上规范约束公权而非施以重典,只有制度跟进,才能更多地未雨绸缪,治病救人,才能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于未然,遏官员腐败于萌芽之时。作者:梁江涛 原题:“取消贪官死罪”是个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