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打造司法与民意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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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沟通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研讨会综述
◇ 方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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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司法与民意沟通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研讨会在无锡召开。与会代表百余人就民意的内涵与类型、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司法过程中如何回应、运用民意及其限度、司法与民意沟通的长效机制建设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综述如下:
一、关于民意的内涵及类型问题
在讨论中,与会代表指出首先应该确定民意的内涵及类型,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构建和完善我国司法与民意沟通的相关工作机制。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亚球认为,民意是多元化概念,很难找出确切的定义。司法意义上的民意主要有:一是制度意义上的民意,就是通过全国人大制定出来的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授权的有关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程序构架内的民意,既包括当事人的诉求,也包括人民陪审员审判中的意愿。这是封闭司法体制内两种特殊的民意;三是媒体意义上的民意,应该扩大为舆论意义的民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媒体的态度,第二是由此煽动起来的民众态度;四是政治意义上的民意,是一种政治态度,主要指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政治态度对司法的影响非常大;五是各种利益集团的民意。
江苏高院研究室主任马荣认为,司法过程中的民意是法院直接感受到的民意。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制度下的民意,即人民的意志,包括法律、党和国家政策等,司法要信仰和服从,遵守和执行;二是程序制度下的民意,例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司法要尊重并运用好;三是人大代表、媒体以及网络在与法院的接触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民意,司法要把握主流民意,做好吸纳沟通工作;四是对法院作出的负面评价,也属于一种民意表达,司法要慎重应对和回应。
无锡中院法官沈君认为,不同的民意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诉求。根据民意表达的载体及代表的利益,可以把进入司法领域的民意分为四类:一是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最大的民意;二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既体现了党的意志,也反映了人民的利益;三是民俗习惯、民风、行规等,这一类型的民意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的生活、劳动、交往中形成,被人们内心所确信,支配着人们的行为;四是无直接利益冲突者的意见,表达主体包括社会公众(网民)、媒体、专家及其他人员,该类型是最朴素的民意表现形态。
二、关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
无锡中院法官王俊梅、潘华明认为:面对强大社会舆论所反映的民意压力,如果法院单纯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完全不考虑案外因素径行裁判,则裁判的合理性必将遭受广泛质疑;而如果法院在司法过程中,过多关注民意倾向等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外的因素,那不但会招来法官恣意、民意审判的诟病,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也可能被歪曲和践踏。周科法官认为,如果司法裁判对民意置若罔闻,则必然面临着司法专横的指责,其政治压力不言而喻;如果对民意亦步亦趋,则不免令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其法治风险显而易见;民意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判定思维模式,更会对任何的办案过程产生极大的压力。
与会代表认为,从应然角度而言,司法与民意之间并无冲突,司法服从法律这一效力最高的民意;司法裁判以法律为依据,法院执行法律就是执行民意,这是民意与司法普遍存在的关系。实践中司法与民意产生脱节,原因很多。方海明、范莉法官认为,实际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遵从民意原则的异化,以及司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与民意脱节,造成法官依照法律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往往不能与民意诉求相吻合,导致了司法实践与民意在个案上的分歧。
三、关于司法如何回应民意的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司法应该认真对待和回应民意。胡亚球认为,司法对民意的回应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结果回应;二是通过加强柔性司法的工作力度,同时通过必要的宣传媒体来向社会展现法院工作的过程回应;三是通过让矛盾提前消解的方法回应。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季金华认为,实际上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或者体现民意的案件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会涉及事实的定性、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解释、法律适用、立法缺失等等,社会中会出现新的矛盾,原来对事实的定性、权利义务的认识、历史的安排已经不满足当下,法官对社会事实的司法评判,必须接受民意,这个时候也要理性的吸纳民意。
《法律适用》编辑部编辑李琦认为,民意是国家的主流价值观念、民族情理,法官判案的时候怎么可能不考虑民意,一定要尊重民意。裁判的理念与主流民意应当保持适当的契合度,裁判的结果与民意的呼声应当保持恰当的疏离度。无锡中院法官姜丽丽认为,司法要防止两种极端:一意孤行和盲目屈从。要使不同的价值追求达到整体的最大效用值,必须要在依法充分保护民众的发言权的前提下,通过程序将民意的吸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雷遥法官认为,回应型的行政审判不是对民意无原则的接纳,而是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克服消极、僵化的运行模式,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更好地发挥司法价值的作用。王静静法官则从完善裁判文书制作入手提出司法回应民意之途,在说理部分融入对民意契合程度的考量,使得裁判结果更容易被民众理解与接收。郭继光法官认为司法从来不应远离民意,只有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司法才会获得根植于国民心中的正当性。民意获得尊重的过程就是民众学习法律、认同法律的过程,从吸收到信仰法律,这一漫长过程就是司法与民意不断沟通、交互、博弈的过程。
四、关于司法如何运用民意及其限度的问题
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认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正确处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关系。工具理性具体指在审判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价值理性体现在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在这两种理性中,价值理性具有方向性,它对工具理性有指导性。正是这种价值理性要求我们在从事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注重民意并科学适度地吸纳民意。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认为,司法对民意的运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庭审过程中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好。对一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陪审员的选择、陪审员作用的发挥都极为重要。邀请人民法院的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参加庭审,让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必要的时候开听证会,这都是司法运用民意的有益而必要的举措。
马荣认为,作为司法运用民意的具体方式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充分发挥作用。在医疗赔偿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等可能引发民意不理解的案件类型中,尤其要重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五、关于司法沟通民意长效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
孙佑海认为,一是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搜集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意见,调整司法对策,适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二是注重个案审判工作中的良好沟通,确保案件质量;三要全面公开庭审活动,邀请新闻媒体客观报道,做到良好民意沟通;四要总结推广已有的如召开专门的听证会、新闻发布会、庭审小结与判后答疑等工作措施和工作机制。
胡亚球认为,司法与民意的沟通要保持四大原则:一是法律守护原则,不能因非正统民意而牺牲法律上的民意;二是媒体自律原则,要求媒体恪守客观报道守则,不使用带有煽动性的语言;三是法院适度沉默原则,面对不具正当性的舆论压力,法院需要用自己的适度沉默维护司法的尊严和专业品质;四是慎重回应原则,不随意针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结论性意见。他认为,司法不能过分追求程序正义而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要通过让老百姓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看得懂的裁判文书真正确立司法的权威。
方海明、范莉法官认为,法官应当成为法律适用与民意实现和谐互动的实践者,应始终坚持判决伦理性与技术性、裁断纷争与培育信仰的统一,养成进退有度的司法智慧,从而培育出理性的裁判思维。法官还应当落脚于裁判的说理,尽可能在判决中采用最权威、最能体现社会共识的理由提高法律解释的可接受度,增强裁判语言的说服力。徐竹竼法官认为,必须设置筛选、收集、吸纳真正代表善良社情民意的司法联动机制,健全死刑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社会参与度,增设被告人认罪、悔罪表达程序,让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当面宣泄情绪的途径。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