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工作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及认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2:09:39

1、按照合同计划开展工作
  受资助以来,本人按照合同计划开展工作,首先初步完成有关重大理论问题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积极开展相关专题的国际交流活动,特别是对比研究了加拿大矿业法和矿业融资实践经验,对矿业法、矿业权以及矿业资本等问题获得新的认识,并将研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渗透到矿业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中,直接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服务。

2、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量
根据不完全统计,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如下:
  ——文献检索约120篇(其中英文16篇),上网查阅有关文章158篇(其中英文30篇),陆续购买有关专著50部(其中英文16部),连续订阅有关报刊11份,收集了近200个国际矿业公司年报。
  ——矿业法律问题专题调研和有关专家走访活动估计超过80人次,其中境外调研约20次,走访外国专家约30人。此外,通过会议与国内外矿业法律专家建立广泛联系,这些会议有:加拿大找矿者开发者协会(PDAC)年会(多伦多)、全球矿业论坛(伦敦)和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昆明)等主要会议和若干加拿大金融机构和法律公司召开的日常会议(约20次)以及国内法学机构的各类研讨会(6次)。
在此基础上,本人撰写有关报告、文章和讲稿10余篇,近20万字,主要包括以下:
  ——《加拿大矿业管理体制问卷》(英文),2002年10月-2004年4月间走访加拿大三省(安大略、阿尔伯塔以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矿政管理机构以及证券管理机构时提交;
  ——《中国矿业环境变迁》(英文),在2003年3月“PDAC年会”上演讲,加拿大多伦多;
  ——《中国矿业融资制度创新》(约11万字),专题研究报告形式提交国土资源部,并在2003年10月“中加矿业融资研讨会”上发言;
  ——《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1万字),在2003年10月昆明“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上发言;
  ——《中国矿业环境变迁:最新进展》(英文),在2004年3月“PDAC年会”上演讲,加拿大多伦多;
  ——《中国矿业产业与全球矿业体系的融合》(英文),在2004年5月“全球矿业论坛”上演讲,英国伦敦;
  ——《三类法律关系与三类法律责任》(近1万字),在2004年5月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法律修改专题研讨会上发言;
  ——《矿产资源法的十六个基本法律原则》(近1万字),拟在《中国矿业》上发表;

3、研究工作取得的基本认识
  通过具体执行项目合同计划,本人完成了必要的科研工作量,对“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一定的科学认识。为了中期评估汇报,将这些认识初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矿业权法律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
  首先,当前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和社会信息化迅猛发展,中国经济飞速增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以及国际矿业投资和矿产品流向也发生巨大变化。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还将继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仍将十分突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还面临着如何适应其规则以及和国际接轨的新要求。本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基本战略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现代化,对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法制建设承担着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历史重任。
  第二,矿产资源法18年的实施,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规范了矿产勘查开发活动,促进了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正在逐步建立以矿业权制度为核心的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第三,近年来我国矿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矿业投资环境不佳和投资紧缺的局面未有实质性改善,矿产资源勘查体制处在重组和调整之中,勘查投资萎缩,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下降,不少矿山企业资源枯竭、产量递减、效益滑坡,导致我国矿物原料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部分矿产品阶段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并存的局面,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极大地影响着国内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矿产品的保障程度。
  第四,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当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主要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通盘解决,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承担着艰巨的任务。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土资源部,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相对集中统一了。但是,矿产资源法实施中仍存在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集中体现在反映市场经济要求不够,比如:仍然存在按所有制区分矿业权人的问题,外商投资矿业不享受国民待遇,矿业权市场审批程序不清晰、审批部门过多,资源信息透明度不够、收集困难,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衔接不确定,矿业权排他性制度安排不严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保护不够,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重、难以保证合理的经济效益,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现行矿产资源法本身不够完善所导致的问题。
(2)中国矿业产业与全球矿业体系的融合
  首先,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改革、开放和发展是投资中国矿业的基本政治背景。中国经济以9%的速度快速增长,矿产品市场巨大需求拉动资源工业的繁荣发展,而中国社会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进步为矿业投资营造良好商业环境。在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上,中国与西方国家是一致的,所遵循的都是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因而中国取得了WTO缔约国身份,也正不断得到西方社会对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承认。中国需要促进矿业文化环境建设。国际经验和国际惯例对于矿业管理者来说,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对于外商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双方面都应当努力了解。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每年都举办 “中国矿业国际研讨会”,为国际矿业文化交流设置了很好的平台。
  第二,中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一个巨大的矿业产业,是全球矿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地质工作55年成就辉煌,矿产勘查所取得的资源量和储量是我们脚下的实在,而绝非泡沫:专家估计中国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为16万亿美元。这个概念有利于投资中国矿业的决策。中国的500家大型、1250家中型和15000家小型矿业公司,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93%的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和70%的农业生产资料。全国矿业产值超过460亿元,占GDP的4.9%。从全球矿产品市场、全球矿业生产市场和全球矿业资本市场三个角度来看,中国矿业已经与全球体系融合在一起。
  第三,中国矿业的立法和政策越来越清晰,并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近25年的不懈努力,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去年12月国务院发表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是矿业政策的最高表述,高于任何个人(包括个别官员)关于中国矿业(特别是黄金矿业)政策的臆断。矿法修改的立法论证工作,将有大量的问题需要研究,包括如何用市场经济原则引导法律规范和如何有效保护合法矿业权的问题。我们欢迎国际矿业专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中国需要加强与全球矿业资本市场的联系。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使得矿业权交易成为可能并促进近年来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的形成。当前正在研究外商进入这个市场的规范要求。如果中国矿产资源能够实现资本化或证券化,那么可以造就30个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当量。2002年中国政府出台的关于“有资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的制度安排,为国际资本间接收购中国矿业提供了新的管道。
(3)健全矿业权法律制度是矿法修改的核心内容
  矿法修改将进一步加强以矿业权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同时又是社会管理者,我国现行的矿业所有权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存在着改革的余地,今后在矿产资源管理中侧重点应放在矿业权上,因为矿业权制度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实现的具体形式,是国家资源财产权利的载体。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法律关系正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
  矿业权法律制度建设要特别重视和强调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严格规范矿产资源行政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持行政权力与责任的一致,保持行政权力和个人利益的分离,建立自我约束、责任追究与外部监督机制,扩大会审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阳光行政。从法律运行的实际轨迹来看,矿业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主要通过行政授予取得,因而与所有权相比,矿业权更具有容易被行政权“打扰”的脆弱性。外国矿业法普遍规定矿业权为准物权,有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矿业权管理部门和理论界也逐步重视物权法立法动态,希望把物权法的若干原则落实在矿业权上。
  矿法修改中,我们将特别重视物权法的理论,试图将我国矿业权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结合起来。我国现行矿法的核心是保护国家所有权,主要规定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权,属于行政法体系,即公法的属性。但是,现行矿法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绝对物权下又设置了若干为实现国家所有权的一系列相对物权(准物权或用益物权)。一般来讲,物权是私权,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那么,同时规定和保护特定私权的矿产资源法又具有了私法的性质,而且应当是优于“普通物权法”的“特殊物权法”。因此,我们认为,矿产资源法是兼备公法和私法的性质的法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上的绝对物权,而矿业权则是公法上的相对物权。这些物权与民法物权,即私法上的物权具有相似性,但不能完全对应。因而,就有必要在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中对矿业权属性进行细致的规范,而不是相反,任由民法确定。这是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的历史使命。
  在国外,行政法的公法兼私法属性上的混合有两个方向,即总体上私法属性的行政法的公法化和总体上公法属性的行政法的私法化。随着政府管理模式的变化(解除管制、分权和私有化)和立法变革,公法和私法已日趋融合;行政法改革以市场为导向,力求使用市场手段以保障个人权利并更加体现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要求,私法已经大量进入公法领域。对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理论的启示也成为“公法私法二重性”的有机融合。
为了保证矿法修改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操作性,需要研究矿产资源和矿业的特殊规律,结合多年执法实践和经验教训,作好理论、政策和思想准备,应当在构筑完整的矿业权法律体系的同时完成矿法修改。
(4)与矿业权法律制度紧密相关的若干法律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有两层含义:
  一是在国际法上宣示矿产资源的永久主权,保持与联合国宣言的一致性,从法律上保障国家资源安全;
  二是在国内法上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根本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个所有权,承袭单一制国体,维护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的行政体制。
 
 ——法权至上原则。
  
法权至上原则或者称为矿业权为核心原则,是指在国家主权原则下对矿产资源管理权力和财产权利的系统的法律安排必须一体尊重和严格遵守。这个法律安排即关于矿产资源的法权,集中体现为当前以矿业权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矿产资源所有权具体的实现形式,相关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主要对象。矿业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外国矿业法普遍规定矿业权为准物权,有严格的法律保护。将矿业权规定为物权性质,可以把物权法原则和保护私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宪法精神落实在矿业权上。
  
——有偿使用原则。
  有偿使用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法权至上原则必然的逻辑结果,需要从立法上全面、充分和完整地加以体现。所谓“全面”,是指要有两个“有偿使用”:
  一是矿业权的有偿使用(主要规范初级勘探公司对矿业权的经营活动);
  二是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主要规范高级矿业公司对矿产品的经营活动);
  所谓“充分”,是指“有偿”的力度要与矿产资源产权和矿产品的价值相当,保障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
  所谓“完整”,是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有偿使用”的记录,否则不合法。
  全面、充分和完整的有偿使用记录,也是矿业权人主张全面、充分和完整的法律保护的依据。
  
——市场规范原则。
  矿产资源法的市场规范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体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支持、保障和保护以市场为,体现矿产资源法的公正性。
 
 ——契约自律原则。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和产业经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广泛的关联性和深厚的自主性。矿产资源法在制度安排上应当提倡和鼓励合作自律的契约精神,以使各种利益主体依法积极有效地解决矿产资源有关的各种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关系。这是公共立法的深度延伸,在西方有“法律的私人实施”理念和“缔约即立法”的传统。印度尼西亚的矿产工作合同、澳大利亚的州协议和具有国际惯例价值的林林总总的矿业合同等,都是矿产资源法修改应当借鉴的对象。矿产资源法契约自律原则下的指向矿业权的企业合同、经济合同以及行政合同等,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依法自由选择的法律工具,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有利于矿产资源法的实施。
  ——环境保护原则。
  与持续发展原则一致,环境保护原则是矿产资源法的一项重要的和突出的法律原则。一切针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活动,都必须承担环境责任。环境保护原则下矿产资源法确定的环境责任是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只要因取得矿业权并动用矿产资源而产生环境变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环境恢复责任、生态进修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经济平等原则。
  经济平等原则,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不管是国有性质的还是民营性质的,在取得和拥有矿业权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上一律平等。要确立民营经济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应有的与国营经济相等的法律地位;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都是矿业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应当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国际惯例原则。
  矿产资源生产要素和生产产品具有高度的全球配置特点,国际矿业公司百年多的现代经济运作,已经形成普遍通行有效的作法。矿产资源法的国际惯例原则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全球资源战略的体现。我们在制定矿产资源法律规范时,既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中国特色,又要遵守矿业实践的国际惯例,恪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
  ——国民待遇原则。
  矿产资源法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本法中确立外商投资矿业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既不限制也不鼓励外商取得矿业权的法律行为权利,明确规定允许商业开发的项目一律对外商开放;改革矿业投资行政管理体制,对外商投资不再适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监督制)。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可以多种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没有比例限制。
(5)明晰矿权边界,鼓励产权交易,促进市场建设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出台,对实践提出进一步规范要求。从根本上来说,矿业权市场建设是矿业权法律制度建设的试金石,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处于改革探索阶段,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实践的法律后果就有多元化的可能性,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后果,也有暂时不能判断优劣的情况。
  首先,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具有四大积极后果:

  一是强化矿业权法律意识,用招拍挂的市场震撼力强调了矿业权在人们心中的重要性和价值观;
  二是量化矿业权,用招拍挂形式体现矿业权市场价值和价格,使人们对矿产资源价值与矿业权价值有了直接的感受;
  三是有利于具体财产管理操作,促进矿业权进入有形资产会计;
  四是体验和探索矿产资源的经济管理手段,加强市场运作和市场配置资源。

  同时,招拍挂也有若干可能的后果,难说是否优劣,暂归为中性后果:

  一是政府企业联合搏弈,地下资源或大或小,相应的交易价格或高或底;
  二是提前兑现资源价值,政府与企业都要忍受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价格差异所带来的系统误差;
  三是共同扩展法律实践领域,即所谓制度创新,但要共同承担法律风险;
  四是招拍挂收入如何管理使用,好则好差也差矣。

  第三,更需要注意的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也有消极后果:

一是招拍挂需要企业预支一块巨额资金接受矿业权,加大了我国矿业的进入成本,后续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成本也加大,在全球矿业不景气形势下,这种制度安排对国际矿业资本朝向中国的流动速度减慢甚至戛然停止,使得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引资形象受损;
二是招拍挂程序被非法操纵,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不仅不能杜绝腐败,而且会加大腐败速度和力度;
三是国有资产合理处置难度大,如果招标拍卖所得兑现被政府拿走,那么会使本来匮乏的矿业资本失却精气;如果放入项目作为融资的一部分,似乎与政府初衷不符,何必多此一举;
四是对矿产资源的进一步市场配置形成新的障碍,当前世界范围的矿业公司兼并浪潮说明,要提高矿业经济效率就必须规模化经营;在充满“被招拍挂过的”矿业权的矿业中,建设矿业企业“航母”的谈判路程充满荆棘;五是容易产生资源卖绝、义务尽够的假象,法定环保资金有被企业抽走的危险,因为企业要生存就必须赢利,“拆东墙补西墙”是社会进化论的一种平衡手段;六是完全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控矿业权一级市场,放弃矿产资源依法行政,可能会削弱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陷入行政不作为的潜在违法窘境。

  矿业权市场建设要充分考虑矿业资本市场建设,两者应当并行不悖,应当继续执行我们现行的一些好的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这样才能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该办法规定,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可以依法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那么,招拍挂所得的款项是否也应当随项目走,而不是从项目中提出来,过早地从矿业经济链条中消失。这也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要求。大家都说,制定矿业财政政策时不要“杀鸡取卵”,更不要“杀雏鸡取无卵”。这应当是保护矿产勘查和矿业生存和发展的政策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