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大幅修改 限制辩论权可提请再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8:52:0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再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将有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将“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有分析称,这标志着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将在立法上得到完善。
《人民日报》报道,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今年6月底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项再审事由增加到16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条规定的前十五项再审事由,可以较为充分地纠正错案,第十六项规定的“其它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随意性太大,建议删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认为,如果删去第十六项兜底条款,可能出现前十五项难以包括但又有必要再审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等部门研究,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第十六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它情形”。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情形,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可能不再受“二年内提出”的限制。当然,延长期间的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这是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透露出的重要信息。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时称,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针对某些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去了原草案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曾规定:“法院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这样修改,涉及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也要适用二审程序,改变了现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涉及再审案件审理程序问题,是否需要改变,应进一步总结经验,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有关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据此,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第七条的规定内容。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三年缩短为两年。
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规定为2年,有的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也是今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时的热点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曾规定:“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人民日报》报道,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今年6月底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项再审事由增加到16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这一条规定的前十五项再审事由,可以较为充分地纠正错案,第十六项规定的“其它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随意性太大,建议删去。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认为,如果删去第十六项兜底条款,可能出现前十五项难以包括但又有必要再审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等部门研究,建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第十六项修改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它情形”。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和“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两种情形,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可能不再受“二年内提出”的限制。当然,延长期间的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情形。这是正在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透露出的重要信息。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今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二年后才发现,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就不能申请再审,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时称,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针对某些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删去了原草案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草案一审稿第七条曾规定:“法院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这样修改,涉及第一审法院再审的案件也要适用二审程序,改变了现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否妥当,建议再作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涉及再审案件审理程序问题,是否需要改变,应进一步总结经验,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有关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据此,草案二审稿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第七条的规定内容。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三年缩短为两年。
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规定为2年,有的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也是今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时的热点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草案一审稿第十七条曾规定:“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债务人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债务;不能履行的,应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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