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志峰:“公布空难调查结果”谁最“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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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志峰:“公布空难调查结果”谁最“恐慌”

2010年08月29日08:01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乔志峰我要评论(247) 字号:T|T

8·24空难事故失事的河南航空公司EMB190/B-3130号飞机两个黑匣子已送至北京并由专家进行解码。黑匣子是秘密的,空难调查报告也是保密的。新中国民航史曾发生过数十起空难,几乎无一公布其原因。南航一位官员私下向记者说,由于建国以来从来没有公开过民航事故调查报告,如果突然公布,可能会带来社会恐慌,“现在航空公司客座率很低”。(8月27日《新闻晚报》)

空难发生后,及时公布调查结果本属国际惯例。为何到了中国,空难调查结果公布起来却这么难呢?空难属于全社会严重关注的公共事件,公众对此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相关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消极公布或拒不公布调查结果。空难发生后,社会各界关于客机失事的原因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只有及时公布调查结果,才能消弭公众的疑虑;拒不公布调查结果,恐怕才会真正引发“社会恐慌”吧?

公布空难调查结果或致社会恐慌,“现在航空公司客座率很低”——这样的说法既可笑又可恶。难道为了某些人臆测的所谓“社会恐慌”,就可以置公众知情权于不顾,不再公布空难调查结果了吗?难道为了上座率、为了航空公司的一己私利,就可以不顾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了吗?并且,这种说法隐藏的潜台词也令人害怕——如果不是存在严重问题,公布调查结果又何至于会引起“社会恐慌”并影响到航空公司的客座率呢?

我国《刑法》第131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条法规,如果空难调查结果属于人为责任事故,就应依据《刑法》进行追究。8·24空难发生后,社会各界包括一些航空业内人士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假如机长强行降落、失事机场无夜航设备、失事机组疲劳驾驶等分析符合事实,那么是否就意味着空难存在“人为责任”呢?

公布空难调查结果,到底谁最“恐慌”?窃以为不是别人,正是那些以各种借口不愿公布结果的“相关人员”。美国、俄罗斯等国家都曾对航空人员因空难而展开侦察,并均有将责任人处以刑罚的先例。而回顾我国历年来发生的几十起重大飞行事故,却鲜见有人被追究责任。在信息逐渐公开化的今天,空难调查结果不能总是秘而不宣。只有真正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老百姓才能坐上“放心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