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6 16:35:28

引为判例的审计案件真相


    王华敬 何培昊 南充市审计局 

 

四川南部县北环公路全长3.51公里,总投资近280万元,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中是很小的。此案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在审计界掀起了一场关于审计决定的讨论。特别是在《今日说法》播出之后,此判例在很多审计纠纷中甚至被引以为佐证,但此案的背后,以及当事人的结局却鲜为人知……

                        审计核减率 52.3%

 

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南部县审计局根据《审计法》对南隆镇组织建设的北环公路进行了审计。

全段送审工程造价为378.90万元,其中李英雄等人合同段约为112.15万元。审计组工程技术人员对送达资料全面分析后,组织施、建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各个施工段进行了现场勘测,结果发现全段工程量与决算书相差较大,特别是李英雄等人施工段出现了有悖于全段的不正常现象:一是全段都是以“2号”图纸施工,惟有这段出现了“3号”图纸,按前者挖方量仅3.8万多方,按后者挖方量为11.8万多方;二是“2号”图纸设计负责人饶家强签字,并盖有工程指挥部公章,“3号”图纸饶家强三字是描上的,不是真实签名;三是按合同规定为按图纸收方结算,而李英雄等人承包段工程指挥部进行了复核收方,形成了书面记录,并据此办理了决算。

审计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调查表明:“1号”图纸未使用,“3号”图纸是假的;工程指挥部组织的复核收方是违背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收方结果挖方80261方,与实际不符,不能作为审计内容。

为此,该局召开了案件审理会议,研究决定,全段核减工程造价101.13万元,其中,李英雄等人施工段核减58.64万元,占送审造价的52.3%。并分别出具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由于李英雄等人合同段弄虚作假证据确凿,涉嫌违纪违法,该局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了设计人员李中甫,工程指挥部负责人满延禄,财会人员周体贵等人,并列举了他们恶意串通的事实,移送了相关证据资料副本。

 

                     两次审理  两样结果

 

李英雄等人恨审计破了自己的黄粱美梦,但深知自己的短处,不敢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敢提起诉讼。

李英雄不甘心“煮熟的鸭子也会飞”。一个绝好的机会来了,碑院镇催与李英雄合伙的王家许还合作基金会贷款本息。遂心生一计,纠集一伙人找南隆镇要求支付北环公路剩余工程款,或者出具一张欠条,以证明其具有还债能力,镇办公室工作人员给王家许写了一张欠条:“南隆镇欠北环公路工程款,定于1999年10月分期分批付给。”并加盖了公章。

李英雄等得到此欠条,如获至宝。

2000年10月,他以南部县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称一建公司)的名义,向县法院提起了追索公路工程欠款的民事诉讼。由于之前已经支付了58万元,县法院判决:由被告南隆镇政府向原告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欠款二十五块一毛二分。判决依据了县审计局的审计决定。

李英雄等人不甘心一审败诉,又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一建公司与工程指挥部自愿签定的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在施工过程中共同对工程量进行复核验收,系双方的合意行为,复核验收单上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竣工汇总结算表上有工程指挥部的公章,是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县审计局就该公路工程价款作出的审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理由是:一是就本案工程的价款,双方签有施工合同,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复核验收并进行结算。二是审计局的审计监督,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县审计局的审计意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是经本院审查,本案并无显失公正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故契约应当维护,审计结论不可采信。

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由南隆镇政府向李英雄等人支付欠下的工程款53.51万元,利息按月息12%计算,从1997年9月20日起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判决在该县引起轩然大波,街头巷尾议论纷纷。

  为此,市、省审计机关从程序上、证据上、适用法律法规上全面审查了审计档案,结果是肯定的。县市检察院遂向省检察院提交了抗辩书。

  省检察院遂以“终审判决采信当事人合意即双方复核验收的工程量作为北环公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当,擅自将合同规定按图施工结算改为验收结算,损害了国家利益,已构成行为无效的法定事由”等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抗诉书。

  省人大代表、省审计厅副厅长熊珩在省高院征求意见表上反映了判决中的问题,熊珩代表对省高院的答复不满意,再次向省高院复函,表明南充中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错误,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错误,不采信审计结论错误等观点。

  2002年7月29日,省高院指令南充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没有开庭,南隆镇政府无法陈述相关事实,检察机关也无法进行法律抗辩,致使再审未能摆脱终审的框套,结果是维持原判。

 

《今日说法》的说法让审计局长掉下了眼泪

 

2003年5月19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以《到底该给多少钱》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的这天中午,南充市(县区)的大多数党政领导,审计局、检察机关和群众几乎摒住了呼吸,聆听着主持人张绍纲和中国政法大学杨萍副教授的说法。当看到节目里对李英雄等人弄虚作假一句未提,专家认为应按照合同支付施工款时,南部县审计局局长李树凡,这位全国审计战线的模范,这位在困难面前从未掉过泪的硬汉掉下了眼泪……

  《今日说法》播出后,市中级法院委托仪陇县法院对南隆镇政府强制执行了5万元,至此先后分5次强制执行所谓南隆镇政府欠北环公路工程款49.86万元。

 

图纸和合同背后的交易

 

再审的判决,特别是《今日说法》播出之后,群众反应强烈,该县群众特别是离退休干部再也坐不住了,纷纷涌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

  县委为此召开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胡修云挂帅,县纪委、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北环公路修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北环路建设背后的黑幕一一揭开了:1996年9月,南隆镇政府决定修建北环公路,由县交通局副局长饶家强设计了路面10米宽的“1号”图纸,并由县交通局委派县公路局工程师李中甫担任质量监理和技术负责人。按“1号”图纸,工程承包人何爱玲进行部分路基施工,后来决定路基拓宽至24米,资金由县政府负责。指挥部又委托李中甫设计出了“2号”施工图。李英雄等人支付了原承包人管理费及转包费10多万元后,取得了施工权。

  李英雄等人花了钱,又是管理费,又是转包费,觉得无论如何要亏,怎么办?急中生“智”,几人经过密谋,找到李中甫要求增加工程量,李中甫答应伺机行事。正在这时,工程轴坝要求提高,实际原设计已达到现要求标高。李英雄等人多次要求李中甫更改图纸,并许诺事成后给几万元好处费。

  李中甫随即炮制了一个“3号”假图纸,为使作假天衣无缝,还亲自在审核栏内描上“饶家强”的名字。李中甫为此收了5万元好处费。

  李英雄等人心里不踏实,又分别行贿指挥部负责人王瑞君和满延录5000元和2000元,要求对所做工程进行实地收方,以和图纸形成相互印证。

  打点好相关人之后,2000年实地验收时,在丈量过程中,李中甫故意不找准桩号,满延禄、周体贵在拉皮尺时故意重复测量,其他人视而不见,使这次验收成了作假大合唱:公路施工长度虚增135米,高度虚增2.4米;宽度加宽,有的地段甚至达到了50余米。

  在小小的北环公路建设中,李中甫共索贿11万元、满延禄收受贿赂1.2万元、王瑞君收受贿赂0.5万元。承建商们用12.7万元换取了100余万元的不正当得利,使国家遭受了100余万元的损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李中甫、满延禄暗自庆幸腰包鼓起来的时候,当李英雄等人沉浸在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胜诉的甜蜜的时候,法网已罩上了他们,李中甫、李英雄、王家许、满延禄被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作者观点

 

高院电话解释对抗了《审计法》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司法解释存在许多法律和实际的问题。一是该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这个规定,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职能不是法定的,而是施、建双方用合同确定的,明显违背了《审计法》。

因为《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明确了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是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也强调了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审计后,生效的审计决定理应作为施、建双方的结算依据。司法解释的这个规定从内容上亵渎了《审计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职能;从程序上、权限上都有悖于《立法法》规定,因此该规定应废止。

二是该司法解释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项目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这个规定把《审计法》与《合同法》对立起来,从法律上为国有资产的流失打开了缺口。审计是对施、建双方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是维护双方签定的合法有效合同的,只要施工单位不折不扣地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审计机关肯定要确保施工单位享受合同规定权利,但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甚至是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恶意串通行为,审计机关就要挤掉“水分”,既维护了国家利益,也确保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才是国家与施工单位的“真实意思的表达”。然而,司法解释的规定却摆脱了审计机关的这个权力,这显然是错误的。

三是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依据。这个规定脱离了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都是国家的,但一些思想意识差的监管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不法承建商勾结,搞假合同、假鉴证,中饱私囊,损害国家利益。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不但要对合同、鉴证资料等从形成的时间、背景,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的形式上审查,特别是鉴证资料,还要从实质上进行审查,需计算的还要按有关规则进行计算,需现场勘测的还要按法定规则进行现场勘测,因此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查的证据是比较可靠的。若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依据仅从形式上认定,而不注重实质,合同只要签了就是真的,那么审计证据又作何用?

本案二审、再审,就是按照此规定认定依据的。尽管行贿受贿,搞假合同已成事实,结果还是作出了“经本院审查,本案并无显失公正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故契约应当维护,审计结论不可采信”的错误判断,把本案的判决引向歧途,给国家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