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居民收入超官方统计逾9万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0 05:52:57

        专家称居民收入远超官方统计 总差额逾9万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 03:58  21世纪经济报道

  肖明

  尽管近期电网公司、联通公司爆出有关降薪的说法,记者获悉,目前统计数据显示的行业内部差距并未见多大减少。

  2009上半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金融业,平均工资为3060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1倍,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3.1:1。私营企业收入差距更大,比如2009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3.7:1。统计部门的人士指出,目前仍未见收入差距有缩小的趋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8月24日发布的报告,下一步国家将解决目前居民收入偏差造成的主要问题。即一是调查样本的抽样误差;二是调查过程中的非抽样误差。

  本次重新确定收入调查样本将用于2011年到2013年。该项样本确定后的收入统计数据,将为“十二五”收入分配改革的参考,同时也将作为国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廉租房标准补贴等依据。

  中国现行城镇住户调查是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国抽选了476个调查市县的65000个调查户进行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这6万多户家庭,被称为是小样本,也被称为常规样本,以后每月将用。

  而在这之前,需要用大样本(大样本抽取出小样本),一般大样本和小样本的比例可以达到10:1。统计部门的人士指出,全国可以有60多万大样本,但是实际可以增加,可以达到100万个,“样本越多,准确性越好。”这位人士说。

  而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收入统计误差太大,遗漏较多,这导致实际统计的收入偏低。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测算后认为,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比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要高出9.26万亿元,这部分“隐形收入”比2005年的4.85万亿元增长了近一倍。

  王小鲁课题组调查推算结果是,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高于官方统计的9倍。

  因此2008年全国居民储蓄总额至少应为11万亿~11.5万亿元,而不是按收入统计数据计算的3.5万亿元。

  他依据的是居民买房、购车的实际消费能力,超出了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不过统计部门否认了这个说法,因为“当前在一些大城市,买房者特别是年轻购房者往往非一己之力,而是倾尽两三家之力买房,若以此推定购房者的家庭收入可能有些武断。”

  而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统计的收入水平,与实际居民消费存在差距,可能与很多福利,以及很多劳务报酬难以统计到居民收入中有关。

  比如记者致电石油、电信、电网公司等多名人士,他们称目前的工资的确有下调的情况,但是各种暗含的福利很多。“电力系统的三产经营太多,实际总收入不低。”一位电监部门的人士说。

  而目前统计部门的工资收入本身不包括各种劳务收入。比如大学教授讲课收入等。同时国家统计的住户调查收入,也难以将各种福利涵盖。“比如铁路职工坐火车免费,航空公司坐飞机经常免费,电信公司打电话给一定的免费,在记账领域是难以统计的。”一位专家说。

  而上述高收入行业的内部收入差距很大。国家统计局的一位主管人士指出,垄断行业内部收入差距太大,比如电力公司,一线招聘的农民工多,一旦平均,行业工资反而不高,但是实际内部差距很大。“2009年的行业差距仍在扩大,尽管电力等部门在降薪。”这位人士说。  

   王小鲁: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出路在政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8日 23:22  经济观察报

  降蕴彰 李晓丹

  灰色收入到底有多高?少数人与普通百姓的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

  今年7月,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给出这样的答案:2008年中国居民住户收入统计未包括的“隐性收入”至少为9.3万亿元,其中不包括在经济普查中的5.4万亿元可以称为“灰色收入”。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主要集中在高收入人群,这使中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

  作为官方权威部门,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没有统计到 “隐性收入”,甚至连国家经济普查也无法统计到“灰色收入”,而收入差距,官方统计显示的是23倍。为此,统计局方面的两位处长撰文对王小鲁的统计结果提出质疑,双方开始新一轮笔墨之争。

  9月20日,王小鲁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与国家统计局相比,他的推算结果显然更接近事实,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仍然可能有低估。

  隐性收入可交叉验证

  经济观察报:你发布《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以来,有官员和专家对你的数据样本、推算方法以及推算结果提出质疑,你现在还坚持之前的调查结果吗?

  王小鲁:到目前为止,我看到和听到的对这个报告的反应,绝大多数是肯定的,也有些人认为我对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估算仍然偏低。

  统计局使用的分层随机抽样方法,有两个关键问题:很多高收入居民拒绝接受调查,导致遗漏高收入样本;有许多人没有提供他们的真实收入信息,特别是他们的灰色收入就更无从调查。

  为了避免数据失真,我们借鉴了社会学通过社会关系进行调查的方法,并采取了若干降低调查敏感度和有利于获得真实数据的措施,也有针对性地调查了相当数量的高收入样本,并保证了样本在东、中、西不同地区、不同省份、不同规模城市和县、镇的广泛分布。这只是对原来统计数据系统性偏差的一个纠正,而不是一个新的总体推断。

  从最后的推算结果来看,对于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我们的推算结果和统计数据基本一致。对中等收入居民,我们的推算结果高于统计数据,但差异不是很大。主要差异集中在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上。2008年城镇10%的最高收入家庭,按统计数据,人均收入只有4.3万元,而我们的推算是13.9万元。如果把这两个结果与居民的银行存款数据、买房买车的数据、境外旅游的数据、在股市和债市投资的数据以及用在产业投资的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推算结果要真实合理得多,显然更接近事实。

  经济观察报:你在报告中公开,2008年,中国居民“隐性收入”至少为9.3万亿元,其中,“灰色收入”至少为5.4万亿元,外界反应强烈。民众支持率很高,但也有专家持异议。

  王小鲁:长期以来,官方的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与其他宏观经济数据以及住房、汽车和其他奢侈品销售等方面的数据之间,存在许多明显的矛盾或者不可解释之处。

  举个最典型的实例,按照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和城乡人口数来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总额 (可支配收入与消费的差额)为3.55万亿元。但是,这一年仅全国金融机构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就增加了4.54万亿元。储蓄存款只是居民储蓄的一部分,这一部分就比居民储蓄总额还多1万亿元。这在统计上怎么解释?加上居民用储蓄买房、炒股以及工商业、自建房等投资,可能超过3.55万亿元储蓄的好几倍。

  把居民储蓄遗漏和居民消费的遗漏合在一起,2008年居民收入统计遗漏的部分至少应在9.5-10万亿元之间,这与我们根据模型分析法推算的9.3万亿元隐性收入是基本吻合的。

  这种情况不是只发生在一年,各年都有类似情况。如果没有这些隐性收入支持,去年全国仅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就花了3.8万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80%,每平米单价增长了27%,这钱是从哪儿来的?国内外的投资分析专家早就发现,用中国官方的居民收入统计,完全无法解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状况。

  另外去年私人出国出境4200万人次,钱从哪儿来?700多万辆轿车卖给谁了?仅凭城镇人均1.7万元、农村人均5000元的收入,能支持这样的支出规模吗?因此,这些数据是可以交叉验证的。有人说我的推算过高了,也请他们拿出数据分析来。

  缘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

  经济观察报:你指出,产生大量“灰色收入”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等存在弊端和漏洞,能否更深入的阐述一下?

  王小鲁: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必须直面的是,在经历了过去30年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国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严重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利益对权力的侵蚀,造成腐败、钱权结合,产生既得利益集团。而我们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对权力缺乏约束,存在大量漏洞,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对公务人员的行为,都缺乏有效监管,最终导致国民收入分配发生严重扭曲。

  现阶段,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例如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抽查了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就发现虚假发票5170张,列支资金高达1.42亿元。

  国家审计署还披露,2009年11个省区有684亿元土地专项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还有381亿元土地出让金应征未征,不难想象,数百亿元应征未征的出让金,会给有关官员带来多大的回报。而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推算,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已达到1.5万亿元,相当于全国6.8万亿元财政预算的20%以上。由于土地收益管理不善导致的资金流失和收入分配扭曲,应当是一个巨大的数额。

  由于对土地的垄断性导致的高地价和投机哄抬导致的高房价,一方面把普通老百姓挡在住房市场之外,另一方面又转化为商业用房的高房租,大幅度推高了城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从而成为所有城市居民必须缴纳的一项税款,结果是进一步加剧了财富的聚集。

  经济观察报:如此看来,政府如何才能真正解决“灰色收入”问题?

  王小鲁:收入分配问题远远不限于工资水平的问题。要真正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必须堵住导致收入分配扭曲的一系列制度漏洞。否则腐败现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现象就不能改变,社会冲突会越来越严重,经济发展也越来越不可持续。

  这说明我们现行的财税体制、政府管理体制需要改革。我们不仅需要一套严格的制度来管理公共资金、规范政府行为、制止腐败,同时需要使政府运作公开化、透明化,通过推动民主进程,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使政府真正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实际上,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实现政府职能转换,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这当然不是一夜之间能够实现的。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通过渐进的方式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样也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但是关键在于需要排除障碍、凝聚社会共识、切切实实推进。

 

   统计局刊文质疑5.4万亿元灰色收入数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5日 02:15  第一财经日报

  昨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刊登署名为王有捐的文章,质疑王小鲁对灰色收入的调查方法与结果

  王羚

  继本报7月26日刊登对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博士的专访文章《不应回避的灰色收入》后,有关灰色收入的话题,激起了较大范围的讨论。

  昨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刊出署名为国家统计局城市司王有捐的文章,质疑王小鲁公布的“中国2008年灰色收入规模在5.4万亿元”的调查结果。而王小鲁当日下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欢迎对统计调查方法的质疑和探讨,他同时表示,自己对于这一质疑“有话要说”。

  灰色收入数据遭质疑

  王有捐的文章题目为《也谈城镇居民收入的统计与调查方法——与王小鲁博士及其课题组关于调查推算方法的商榷》。

  统计局网站特别声明:“凡个人署名文章,均不代表国家统计局观点。”据了解,王有捐为统计局城市司住户处处长。

  文章称,自己在看了《第一财经日报》专访王小鲁的文章《不应回避的灰色收入》(2010年7月26日)后,认为王小鲁博士课题组使用的调查和估算方法有值得商讨之处,其估算结果也有过高之嫌。

  昨天下午,王小鲁在电话中称,前日已经接到王有捐的电话,并收到王有捐发来的文章。“我很欢迎对于统计调查方法有理性的质疑和探讨,这样可以帮助大家共同把统计数据做得更加准确。当然对于这个话题我是有话要说的。”王小鲁说。

  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能联系到王有捐本人。

  根据王小鲁于今年7月份完成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下称“报告”),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中的住户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而这个数字,就是作者对一直披着神秘面纱的灰色收入规模的大致估计。

  王小鲁说,这篇报告是体改研究会的研究课题,全文发表在《比较》(中信出版社)第48辑。

  报告认为,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存在重大失真。最主要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失真非常严重,关键原因是高收入人群接受调查及提供真实收入信息的意愿较低。

  而王有捐则认为,王小鲁利用“滚雪球法”调查得出的结论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其调查城市和调查样本的选择方法也存在主观性。

  王小鲁的研究报告使用的为恩格尔系数法,王有捐则认为,恩格尔系数法在当今的中国似不足以作为推断居民收入的主要依据。

  他同时提出,报告通过外部数据验证隐性收入的严谨性值得考虑,而个别问题的问卷设计具有较为明显的诱导性。

  王有捐承认,王小鲁采用居民家用汽车、商品住宅、出境旅游、银行存款等“外部相关数据”对我国常规住户调查居民收支数据进行验证的方法值得借鉴。其关于居民收入统计存在遗漏现象的观点给统计调查工作指出了需要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对促进统计调查方法制度完善很有帮助。

  灰色收入被高估?

  此次报告出炉后,5.4万亿元的灰色收入一时引起社会热议。同样的热议发生在三年前,王小鲁第一次公布同名报告时。当时公布的隐性收入规模为4.8万亿元(按与第二个报告相同的计算口径,其中的灰色收入大约是2.7万亿元)。

  根据王小鲁发给记者的报告全文,2009年的调查在全国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不同规模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进行,样本家庭4909个,实际分析采用有效样本4195个。

  调查采用的方法与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方法不同,让调查者找自己熟悉并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来做调查,从而取得居民收入和一系列消费结构方面的数据。但王小鲁说,在报告中对所采用的方法已有详细的说明,而王有捐所称的“滚雪球”方法概括得不正确,存在误解。

  王有捐文中称,这些不愿意向统计局调查员透露自己实际收入的高收入人群会仅因为调查员是熟人就如实相告?这显然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不相符,怕露富是常态,对熟人恐怕也是如此。

  而就王有捐这段话的逻辑来说,似乎能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高收入居民的收入确实被低估了,甚至在王小鲁的报告中可能也存在低估,这与王有捐认为灰色收入被高估的结论有些矛盾,却正与王小鲁的观点相符。

  根据报告,为了消除受访者可能的疑虑,调查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在调查开始前向受访者提供了调查结果只用于研究的承诺和样本数据保密承诺。在调查方法上,也采取了若干降低调查敏感度和有利于获得真实数据的措施。

  王小鲁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他在研究中发现,某些家庭的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其统计收入,这给他一个信号,一定存在着规模巨大的灰色收入。而近几年的两次调查证明了他最初的猜测。而常规调查,很难发现这些隐藏的灰色收入。

  报告指出,调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从调查样本直接推断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分布状况,而是在真实可信的数据基础上,推算收入水平与若干消费特征参数之间的关系。

  王有捐认为,恩格尔系数法不足以用来推断居民收入水平,因为不同地区居民的消费习惯存在差异。而王小鲁告诉记者,他在做数据分析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影响恩格尔系数的因素,包括王有捐提到的地区差异。这些因素已经通过技术分析手段剔除了,报告中体现的是剔除其他影响因素后,恩格尔系数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净”关系。

  “他看来没有认真读我的报告原文。”王小鲁称。他同时表示,恩格尔系数法确实是一个新的探索,有人讨论争鸣都是正常的。

  王有捐以房价为例,质疑王小鲁通过外部数据验证隐性收入的严谨性。他认为,房价收入比在中国的合理界限为3倍的提法有待进一步探讨。

  但记者详细阅读报告发现,报告强调的是,按国家统计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计算,我国城镇居民的房价收入比一直在10倍左右,住房市场却持续火爆,这始终是国内外研究者面对的一个不解之谜。

  2008年,商品住宅销售2.1万亿元,2009年猛增到3.8万亿元。报告提出,如果按统计收入算,扣除贷款,这也远远超过了城镇10%最高收入户的全部收入总额。这是一个无法用统计数据解释的现象。

  “唯一能够作出解释的是,部分高收入家庭的统计收入远远低于实际收入,大量的灰色收入没有被官方统计获得,这是我得出的结论。此外我在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外的经验,可承受的房价与居民家庭收入之比通常是3~5倍,但并没有说过‘房价收入比在中国的合理界限为3倍’。”王小鲁说。

  根据王小鲁的调查,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是钱权交易、公共投资与腐败、土地收益的分配、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等。

  巨额灰色收入被认为是加大中国贫富差距、导致收入失衡的重要推手。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规范灰色收入被列为2010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此后,由于种种原因,“规范灰色收入”的字句在正式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删去。

  (本报记者汪时锋、孟斯硕对此文亦有贡献)  

                王有捐:也谈城镇居民收入的统计与调查方法

                                   2010年08月24日 09:07  国家统计局网站 

  日前,拜读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博士后撰写的报道《不应回避的灰色收入》一文,文中称王小鲁博士测算2008年城镇居民被统计遗漏的“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注:约占当年GDP的30%多,加上这部分遗漏收入,全国居民收入为23.3万亿,约占当年GDP的77%),其中5.4万亿元是灰色收入。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笔者搜集了有关文献得知,2007年王小鲁博士也曾在《财经》杂志发表了《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一文摘要。今年的报告是2007年报告的延续,采用的是基本相同的方法。

  王小鲁博士的有些观点我是赞同的。如,在目前我国居民收入调查中,由于人们对隐私权更加重视,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漏报和少报情况,高收入群体也较少进入调查样本。王小鲁博士使用的调查方法,如,利用居民主要支出的数据来验证收入数据也有可借鉴之处。但我认为王小鲁博士课题组使用的调查和估算方法有值得商讨之处,自然其估算结果也有过高之嫌。故不揣冒昧,就教于王小鲁博士和各位学者。

  一、由滚雪球法”调查得出的结论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王小鲁博士课题组的调查方法是让调查者找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来做调查,再通过这些人又找他们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进行调查,从而取得居民收入和一系列消费结构方面的数据。这种调查方法在社会学中被称之为滚雪球法抽样,该方法尽管最初选择调查对象时是采用随机抽样,但是最后的样本都是非概率样本。这种方法在定性分析中较为有效,因为它可以大大地增加接触总体中所需群体的可能性,但是调查结果不适宜用来推断总体。受研究目的和价值观等主观因素影响,不同研究者对同一研究群体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报道中称课题组已经意识到滚雪球法抽样存在的局限性,只是把结果用来作为一些重要的居民收支行为的参数,但是,用这些参数作为辅助手段来推断总体同样也是不太合适的。

  报道中提到,研究人员认为滚雪球法抽样调查取得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这一结论是如何得来的则缺少说明。试想,这些不愿意向统计局调查员透露自己实际收入的高收入人群会仅因为调查员是熟人就如实相告?这显然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不相符,怕露富是常态,对熟人恐怕也是如此。

  二、调查城市和调查样本的选择方法存在主观性

  根据抽样理论,概率抽样是推断总体的基础。用非概率抽样(主观选择)获得的样本,仅能代表样本群体本身,若用其推断总体一般无法确定结论的可靠性,所以,使用这样的结果需要谨慎小心。

  报告中强调,为增加代表性,本年度调查比2007年的调查增加了调查城市和调查样本,但我们无法看到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调查市和14个调查县城及建制镇的4909个样本家庭是如何抽选的。实际上,该课题所选城市较国家的城镇住户调查来说更多的集中于东、中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同时,有意识地增加了居住在较大规模城市、具有较高学历以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和白领职业的人群比重,虽然其表明“在调查中我们使用的分析方法,使这种分布的差异不会影响到对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布的推算结果”,但实际上,基于这样的样本所做的推算无疑将会高估居民收入。

  我国现行城镇住户调查是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国抽选了476个调查市县的65000个调查户进行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调查市县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首先,将每个省(区、市)内的市县划分为三层:大中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城市)、县级市和县城(镇),按各层城镇人口占全省(区、市)城镇人口的比例来分配每层的样本量;其次,在各层内按市县城镇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排队,用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抽取所需数量的调查市县,并根据抽中的次数确定调查市县的样本量。在调查市县内采用两步抽选调查户。第一步,按照多阶段、随机等距方法,抽选一相样本(俗称大样本)开展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第二步,从一相样本(或大样本)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排队,等距抽选出一个小样本,作为常规调查户,开展记账工作。每个调查户都可以计算入样概率,调查样本数据可用来推断总体。国家统计局按照上述方法对调查样本的代表性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65000户样本量对全国和分省(区、市)有较高的代表性,在置信度为95%时,主要收支指标的抽样误差(不含漏报、少报等产生的非抽样误差)在5%以内。从理论上讲,国家组织的常规住户调查方法有着较严密的科学依据,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

  三、恩格尔系数法在当今的中国似不足以作为推断居民收入的主要依据

  该项研究中所采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分析方法就是基于“在相同经济背景下具有相同恩格尔系数的两组居民,应当具有大体相同的收入水平”的判断来推算收入系数,并由此来校正城镇居民的收入数据,即所谓的“恩格尔系数法”。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在消费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一般情况下,恩格尔系数越低,代表居民生活水平越高。但是,我们不能单纯地根据恩格尔系数的大小来测算居民收入的高低。主要原因是,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其消费结构与发达国家较为稳定的消费结构相比变动较大,而且中国地区分布广阔,不同地方的居民饮食结构和习惯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从2008年36个大中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来看,广州市为33.7%,上海市为36.6%,而呼和浩特市和长春市分别为32.2%和32.4%。很明显,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广州和上海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比呼和浩特市和长春市低。广州和上海两市恩格尔系数高的具体原因是:当地居民偏向于在吃上多花钱,在外饮食的支出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我们再看经济背景相近的东北三省,2008年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9.0%、34.0%和36.3%,三者差异较大,我们并不能得出吉林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就比黑龙江、辽宁要高的结论。事实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5836元、13606元和12264元,辽宁反而要高些。

  除收入水平、生活习惯因素外,恩格尔系数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恩格尔系数的变化是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不能单把这一变化归结为收入因素一方面的影响。从长期趋势看,恩格尔系数与收入水平呈负相关性是正确的,但是,不能由此简单地推断:在短时期内(报告中是一年内),在相同经济背景下,有相同恩格尔系数的家庭就有相同的收入水平的结论。

  四、通过外部数据验证隐性收入的严谨性值得考虑

  课题研究中采用居民购房、汽车拥有量、出境旅游等数据对住户调查的收入数据进行验证,对于我们加强各种统计调查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评估很有借鉴意义,但是,文中在使用外部数据进行验证时,对口径、范围、概念的一致性处理方法不够严谨,有待于进一步探讨。这些外部数据很多是无法清楚地区分是否属于居民拥有,比如储蓄存款,就不能清楚区分哪些属于居民储蓄?哪些属于公款私存?对于购房,也无法确切区分,哪些属于居民购买?哪些属于单位购买?对于股市私人投资,也无法区分,哪些属于居民投资?哪些属于企业投资?哪些属于国外资金?在进行收入比较时,把居民与私营企业,把货币收入与所有者权益增加混为一体,这样做势必会高估比较差异。

  房价收入比在中国的合理界限为3年的提法也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房价收入比是一个有严格内涵的概念,具体应用时要注意其到底是什么情况下的房价收入比。在西方,房价收入比有新建住宅的(新房交易),也有旧有住宅的(二手房交易)。我国的房价收入比的统计尚无如此完备的信息,在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中国,房价收入比的合理界限到底为多少?理论界对此存在着诸多争议。而该研究援引国际经验说明住宅的平均价格一般不超过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3倍,并根据3倍的房价收入比推算出已经购买商品住宅的家庭收入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一结论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举个例子,假如某家庭购买了150万元的住房,我们就推断该家庭的年收入大约就在50万元以上,对比身边的实际买房者,此现象并不多见。

  根据联合国公布的有关资料,1998年对96个国家的统计结果表明,这些国家的房价收入比区间为0.8~30,平均值为8.4、中位数为6.4。不同国家房价收入比的离散程度相当大。换言之,依照购房者的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房价的三分之一这样一个尚有待于证明的假设来估算有房户的家庭年收入,其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更何况,当前在一些大城市,买房者特别是年轻购房者往往非一己之力,而是倾尽两三家之力买房,若以此推定购房者的家庭收入可能有些武断。

  五、调查问卷中一些意向问题的设置缺乏中立性

  在该项调查中,研究者设计了“如果一个不认识的统计局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她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的问题,这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由此得出调查者收入水平越高,隐瞒收入的倾向和隐瞒的程度就越高。其中,最高收入组中有高达70%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报告真实收入,他们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只相当于他们真实收入的34%。

  显然,这样的问卷设计具有较为明显的诱导性,也不符合社会科学研究活动应保持中立和不作价值判断的原则。

  假设在常规城镇住户调查中比照该题设计类似的问题:如果一个你熟悉的调查公司的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她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相信也会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

  六、对调查推算结论的看法

  由于在调查和推算方法上存在上述不当之处,故据此得出的收入结论自然也就打了很大的折扣。

  我们知道居民收入统计存在某些偏差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调查样本的抽样误差;二是调查过程中的非抽样误差。对于抽样误差可以进行有效控制,一般通过扩大样本量、改进抽样方法等手段来完成。而对于非抽样误差,其中由于覆盖范围、指标定义、问卷设计、采集手段、数据处理程序等产生的非抽样误差可以通过改进方法来缩小,其中由于调查户配合程度下降,比如拒绝调查、漏报和少报现象增多,目前还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在西方国家多数使用个人收入所得税数据对居民收入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校正,而我国还缺乏比较完善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资料,无法使用此方法。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城镇住户大样本调查,希望通过更大的样本量、较简单的问卷、较高的回答率来获得高收入户的参与比例,同时,对无回答住户搜集其住房、社区环境等辅助资料来评估常规调查户样本结构偏差。我们也计划对常规调查户开展一些无记名的邮寄问卷调查来比较其在记账过程中的漏报、少报收入比例情况,并依此来评估全国居民的调查收入偏差程度。

  王小鲁博士对灰色收入的测算方法尽管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是,其采用居民家用汽车、商品住宅、出境旅游、银行存款等外部相关数据对我国常规住户调查居民收支数据进行验证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模式,值得借鉴。王小鲁博士的测算结果虽然受测算方法的制约,需要做些修正调整,但是,其关于居民收入统计存在遗漏现象的观点给统计调查工作指出了需要关注和需要探讨的一些问题,这对于促进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很有帮助的。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城市司)

 

 

                       统计局网站继续发文质疑5.4万亿灰色收入

                                                   2010年08月26日 04:12  人民网

  人民网8月26日电 昨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刊出题为《也评王小鲁博士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署名文章,作者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官员施发启。这是国家统计局网站连续两天刊文质疑王小鲁的灰色收入数据。(8月24日发文《也谈城镇居民收入的统计与调查方法》,作者为国家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司住户处处长王有捐。)

  文章称,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是根据城乡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的,受高收入户配合程度低、样本代表性不够强等因素的影响,住户调查数据可能存在低估的情况,因而城乡居民收入也有低估的可能。但由于缺乏更可靠的资料,很难判断居民收入低估的程度,这也是国内外统计部门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王小鲁所长组织的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以及在此基础上完成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在估算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尤其在获取基础数据和推算宏观数据方面值得参考和借鉴。

  但这篇报告在调查样本、计算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最终的推算结果也明显偏高。

  一、关于调查样本问题

  一是样本量太小,代表性不足。该项调查共包括家庭样本4909个,约为国家统计局的城镇住户调查样本量的7.6%,样本量明显偏小,无论是直接推算还是间接推算,以此为基础的计算结果都是不可靠的。

  二是没有按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为了保证根据样本资料推算总体的可靠性,抽样调查要求按照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该项调查由调查员主观选取调查户,利用这些样本点来推算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很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偏差。

  三是样本调查方法不规范。该调查的家庭收入和消费数据是由受访者根据记忆提供的,没有规范的统计台账,调查数据的可靠性无从检验。

  二、关于推算方法问题

  在推算全国居民收入过程中,该报告在指标界定、数据引用以及模型假定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1、数据引用不合理

  在推算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时,报告采用了城乡年末人口,而统计部门一般是用年平均人口。按照该报告的计算方法,如果按城乡年平均人口推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会比按城乡年末人口计算结果低0.6万亿元。

  2、间接推算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

  由于这项调查未采用随机抽样,无法直接用调查样本数据来推算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总体分布状况,因此,报告采用了间接推算方法,即恩格尔系数法和模型法。但这一方法同样存在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恩格尔系数法假定恩格尔系数只与收入水平有关,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恩格尔系数除了与收入水平有关外,还与消费品价格、饮食习惯、家庭规模、文化程度等有关。

  二是模型法采用虚拟变量来反映消费品价格、饮食习惯、文化程度等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但拟合效果较差。尽管该模型的解释变量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拟合度只有0.2472,明显偏低。

  此外,模型对于解释变量在不同收入分组中的赋值存在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三、推算结果明显偏高

  根据报告中的模型法推算结果,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54元,是我局相应数据的2倍左右;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3.2万亿元,比我局按城乡住户调查放大推算出的全国居民收入高出9.26万亿元,比2008年全国资金流量表中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出5.3万亿元。我们认为,这一推算结果明显高估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如果采用报告中的计算结果,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将达到73.9%,占当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将达到72.6%,而当年全国财政收入占当年GDP比重为19.5%,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21.3%,按此推算,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仅为6.1%,这一结果明显是不合理的。

 

                               施发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推算结果明显偏高

                                                                            2010年08月25日 10:43  国家统计局网站 

  施发启:也评王小鲁博士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是根据城乡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的,受高收入户配合程度低、样本代表性不够强等因素的影响,住户调查数据可能存在低估的情况,因而城乡居民收入也有低估的可能。但由于缺乏更可靠的资料,很难判断居民收入低估的程度,这也是国内外统计部门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王小鲁所长组织的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以及在此基础上完成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在估算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尤其在获取基础数据和推算宏观数据方面值得参考和借鉴。

  但这篇报告在调查样本、计算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最终的推算结果也明显偏高。

  一、关于调查样本问题  

  一是样本量太小,代表性不足。该项调查共包括家庭样本4909个,约为国家统计局的城镇住户调查样本量的7.6%,样本量明显偏小,无论是直接推算还是间接推算,以此为基础的计算结果都是不可靠的。

  二是没有按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为了保证根据样本资料推算总体的可靠性,抽样调查要求按照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该项调查由调查员主观选取调查户,利用这些样本点来推算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很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偏差。

  三是样本调查方法不规范。该调查的家庭收入和消费数据是由受访者根据记忆提供的,没有规范的统计台账,调查数据的可靠性无从检验。

  二、关于推算方法问题  

  在推算全国居民收入过程中,该报告在指标界定、数据引用以及模型假定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1、数据引用不合理

  在推算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时,报告采用了城乡年末人口,而统计部门一般是用年平均人口。按照该报告的计算方法,如果按城乡年平均人口推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会比按城乡年末人口计算结果低0.6万亿元。

  2、间接推算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

  由于这项调查未采用随机抽样,无法直接用调查样本数据来推算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总体分布状况,因此,报告采用了间接推算方法,即恩格尔系数法和模型法。但这一方法同样存在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恩格尔系数法假定恩格尔系数只与收入水平有关,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恩格尔系数除了与收入水平有关外,还与消费品价格、饮食习惯、家庭规模、文化程度等有关。

  二是模型法采用虚拟变量来反映消费品价格、饮食习惯、文化程度等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但拟合效果较差。尽管该模型的解释变量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拟合度只有0.2472,明显偏低。

  此外,模型对于解释变量在不同收入分组中的赋值存在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三、推算结果明显偏高  

  根据报告中的模型法推算结果,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54元,是我局相应数据的2倍左右;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3.2万亿元,比我局按城乡住户调查放大推算出的全国居民收入高出9.26万亿元,比2008年全国资金流量表中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出5.3万亿元。我们认为,这一推算结果明显高估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如果采用报告中的计算结果,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将达到73.9%,占当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将达到72.6%,而当年全国财政收入占当年GDP比重为19.5%,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21.3%,按此推算,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仅为6.1%,这一结果明显是不合理的。

 

比统计数字更大比GDP增速更快 灰色收入这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4日 22:16  南方周末

  三年后,王小鲁再次拿出一份灰色收入报告。

  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7年,他和体改研究会的研究团队拿出了一份报告,对2005年的灰色收入作出了详细研究——这是关于中国灰色收入状况的第一份公开报告。

  灰色收入,潜伏在经济生活中,却游离于统计数据之外,人人知其存在,却无人知其到底有多少。

  这一次,王小鲁扩大了调查的样本范围,对2008年的灰色收入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过去三年中灰色收入以比GDP增速更快的速度在增长,国民收入分配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富人们拿走了越来越多的财富。

  今年,国家高层纷纷公开表达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决心,而王小鲁的研究报告,则为观察国民收入的真实状况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本报征得作者同意,将报告择要摘编,予以刊发。1.2008年,隐性收入占GDP的30%。

  推算出的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比官方统计的城乡住户收入统计数据14.0万亿元高出9.26万亿元,占GDP的30%,其中定义为灰色收入的部分为5.4万亿。2.2005-2008年,隐性收入的增长比GDP增速更快。

  如果按9.26万亿元计算,2008年隐性收入比按同一方法计算的2005年的隐性收入增长了91%,而同期名义GDP只增长了71.4%。3.隐性收入中,最高收入的人拿走了其中的62.5%。(见图表一)4.隐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的增长速度。

  在各自包括了隐性收入后,2008年比2005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增长了69.3%,与名义GDP的增长幅度接近于同步。而按官方统计数据计算(不包括隐性收入),这一数字只上升了57.4%,远远滞后于GDP的增长。

  显然,隐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的增长速度。5.加上隐性收入后,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差距远大于官方统计数据,基尼系数会显著高于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专家计算的0.47-0.50的水平。(见图表二)

  如果将各收入层家庭按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则只有9倍。

  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只有23倍。

  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全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会显著高于近年来国内外有关专家计算的0.47-0.50的水平。6.非正常收入的增长,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非正常收入大幅度增加,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见图表三)

  这并不是一个值得乐观的结果。调整后的居民收入比重虽然显著高于原来的统计,但高出的部分是非正常收入,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进一步下降。

  必须注意到,灰色收入也不同于正常的资本回报,对鼓励竞争、改善效率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相反,其相当部分可能来自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的漏失,或者是对正常的居民收入及财产的侵蚀和掠夺。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公平,同时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并成为导致社会冲突、加剧不安定的主要因素。7.对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可能偏低。

  这里的推算只解决了统计收入低报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统计数据遗漏高收入样本的问题,因此实际上这里对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比如,按分组比较法对调查样本分组之后,在这次的有效样本中,有76个高收入样本被排除在外,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40万元以上,平均收入为66万元。他们的平均恩格尔系数只有0.224,而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样本中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为0.292。这似乎说明,在统计部门的城镇住户样本中,可能很少包括人均收入40万元以上的住户。因此,还有一些更高收入的居民没有包括在内。

  在这次调查样本中,收入最高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万元,比这收入更高的样本还是没有包括在内。而且,我们无法知道被遗漏的高收入人群在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中占有多大比重。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对“最高收入组”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是偏低的,不过其可靠程度还是远远高于目前的统计数据。  

瑞士信贷:中国富裕阶层隐藏灰色收入1.4万亿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3日 12:4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3日讯(张美奇)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 AG)在近日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说,中国富裕家庭至少有9.3万亿元收入没有向官方申报,这些收入绝大部分是“灰色收入”,没能体现在官方发布的统计数据里。报告中说,80%的灰色收入都集中在最富有的一部分人手里。

  报告中说,9.3万亿元(合1.4万亿美元)灰色收入在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30%。报告中说,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32154元人民币,比中国官方公布的数据高出近90%。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中国房地产价格能够持续多年保持高速上涨。

  报告中说,灰色收入中的绝大部分都流向了最富裕的一小部分家庭。占总数10%的中国最富裕家庭年均收入高达139000元人民币,几乎是官方数据的三倍。相比之下,占总数10%的最贫困家庭年均收入为5350元人民币,也高出官方数据近13%。

  报告指出,中国财富集中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占总数20%的富裕家庭拥有80%的灰色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中国官方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   

调查显示08年国民隐性收入超9万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17:21  北京晚报 素 描:宋溪
隐性收入分布图 (注:隐性收入分布以2008年隐性收入总量为100%)

  高达9.26万亿的巨额隐性收入显示,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然而,数字背后的暗流却让人笑不出来。

  学者王小鲁和他的研究团队认为,从2005年到2008年的三年间,游离于统计数据之外的隐性收入,用甩开GDP增速近20个百分点的速度一路飞奔,膨胀了91%,其中,20%位于收入金字塔上层的人们拿走了80%以上的财富,与钱权交易和垄断利益等密切相关的“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城乡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相差65倍。

  这些数据来自一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关于灰色收入课题的研究报告。

  隐性收入占GDP的30% 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

  王小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 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经济学博士)

  隐性收入占GDP的30% 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

  许多工薪阶层坚持认为和CPI相比,自己的实际收入一直在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今年,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也显示,超过两成的职工5年来没有涨过工资。

  但是,就在人们抱怨收入增长缓慢的同时,却出现了匪夷所思的另一面:房价收入比一直在反常的10倍左右,楼市却持续火爆;海量的个人资金涌入股市,大笔个人存款进入国外银行,甚至流失海外的巨额赌资都在数百亿之上……

  中国人比想象中更有钱?

  王小鲁和他的研究团队推算,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的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占GDP的30%。

  他们曾经对2005年的中国灰色收入状况进行过详细研究,当时推算出的隐性收入是4.85万亿元,三年之后,这个数字扩大了近一倍,上升91%。而同期的名义GDP,只增长了71.4%。

  增速能超过GDP的数字并不多,隐性收入做到了。这也许就是上述一系列矛盾背后的秘密。

  以汽车保有量为例,2008年我国私人拥有的小型和微型汽车为2814万辆,“按家用汽车平均价格10万元、年相关费用2万元计,通常至少需要20万元以上的家庭收入来支持。根据统计数据,20%高收入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平均只有8.9万元,下限6万元,远远达不到普及家庭汽车的程度。而加入了隐性收入的统计之后,这20%城镇家庭的实际家庭年收入平均约为24万元,下限在12万元左右,大部分具备了购车能力。如果按90%属于城镇居民计算,城镇家庭的家用汽车普及率已达12.1%。这说明高收入居民的统计收入被严重低估了。”

  王小鲁:统计数据为何失真严重?

  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特别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失真非常严重。并不是指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而是实际操作中,会面临被调查者拒绝调查,或是提供不真实的信息这两种情况。特别是对高收入阶层而言,很难获得真实的收入数据。

  灰色收入5.4万亿 最富的人拿走了最多的钱

  也许是个好消息,中国人的实际收入被严重低估了!因此,全球唯一的七星级酒店,六成客人是中国人,最低每晚消费2000美金。

  绝对是个坏消息!隐性收入的集中程度令人咋舌:10%的最高收入家庭拿走了其中63%的财富。

  报告中推算,2008年10%的城镇居民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万元,是统计数据的3.2倍。再加上10%的高收入组,城镇20%高收入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

  城镇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相差26倍,而按统计数据计算只有9倍。如果城乡合计,2008年全国最高10%家庭的人均收入是9.7万元,全国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是1500元,两者相差65倍,而按统计数据计算只有23倍。

  尽管如此,研究团队仍然认为有更高收入的居民被遗漏了。在参照统计数据对调查样本分组之后,有效样本中的76个高收入样本被排除在外,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40万元以上,平均收入为66万元。这似乎说明,在统计部门的城镇住户样本中,可能很少包括人均收入40万元以上的住户。

  在王小鲁的调查样本中,收入最高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万元,比这一收入更高的样本没有包括在内。

  所以,即便是这样一个惊人的数据,极有可能仍被低估了。

  在超过九万亿的隐性收入中,被王小鲁定义为“灰色收入”的部分有5.4万亿。他认为“灰色收入”往往与这些现象密切相关: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公共投资与腐败;土地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垄断利益的分配。

  王小鲁:收入高的人反而税率低?

  中国在收入分配体制方面确实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财税体制。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个人所得税工薪阶层是不可能绕开的,但有些高收入居民的非劳动收入和非工薪收入,却常常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可以轻易地绕开个人所得税环节,这导致了收入高的人反而税率却低了。

  “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

  中国人比统计数据显示的更有钱,这个观点正在影响对国内经济问题的判断。

  近日,有专家面对媒体时表示,鉴于居民储蓄的雄厚实力,物价上涨给普通民众带来的压力并不大。这个说法显然会让很多嚷嚷着工资“负增长”的人们跳脚,因为对于在纽约第五大道抢LV、Prada的人和每天早上在超市门口排队等着抢便宜菜的人而言,CPI的一个百分点,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隐性收入的存在显著扩大了收入的差距。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报告的结论部分这样写道。

  “加上被遗漏的灰色收入后,居民收入比重虽然显著高于原来的统计,但高出的部分是非正常收入,正常收入的比重并没有提高。特别是劳动报酬的比重更低且进一步下降,非劳动报酬比重更高且进一步上升,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进一步下降。灰色收入也不同于正常的投资回报,对鼓励竞争、改善效率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相反,其相当部分可能来自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的漏失,或者是对正常的居民收入及财产的侵蚀和掠夺。”

  著名财经评论家叶檀最近撰文指出,房价收入比等数据屡屡在中国市场失灵,是因为房价与收入都不准确。“由于20%的人占有了80%的灰色收入,如果由20%的人主导资产定价,其他80%的人不得不踉踉跄跄跟随高收入者、投资者的脚步,巨大的压力之下,形成了深不见底的社会裂缝。”

  王小鲁:收入分配改革不是简单涨工资

  由于存在巨额“灰色收入”,中国国民收入的实际分配格局和分配流程已发生改变。我现在很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把收入分配改革理解为简单的涨工资。

  如果政府只想到用行政手段来提高工资,最容易改变的就是公务员涨工资、国企单位涨工资。如果凡是真正靠市场调节的部分动不了,去动那些靠行政权力能改变的那些人的工资,结果是拉大收入差距而不是缩小收入差距。

  真正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除了要解决低收入居民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问题外,还需要改革财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堵住那些导致收入不公平分配的制度漏洞。

  “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会造成严重的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穷的更穷,富的更富。一方面,一些人的消费能力越来越强,但他们消费的并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奢侈品,于是我们现在成了奢侈品消费的大国。另一方面,大多数人的消费能力持续下降,内需不振,只能靠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而消费能力长期两极分化,必然会导致社会心理不满,问题丛生。”著名经济观察家仲大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调查报告内容由作者授权,摘编自《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全文见《比较》第48辑)

  [较真]纠结的收入分配改革

  在今年3月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讨论稿中明确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但因为对“规范”一词的不同理解,最终将“规范灰色收入”全部删去。

  今年以来,另一个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热点,是谁也不知道究竟什么时候能出台的《工资条例》草案。据说,该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业绩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可是,如果企业不协商又能怎么办呢?质疑者认为,这不过是一项几乎没有实际意义的“纸上权利”。

  即便如此,这项“纸上权利”也命运多舛。在工资条例上的纠结,一点也不比“灰色收入”少。仅仅是在本月的第一周,就先有消息称该条例正进行最后一次修改,将很快出台;随后,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人士表示,相关部委对于某些“基本”概念尚未达成一致,年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无论是规范“灰色收入”这样的战略问题,还是怎么协商涨工资这样的战术问题,难道凡是关于收入分配,就没有不纠结的?

  [批注]调查方法

  借鉴社会学调查方法,由各地的专业调查人员对他们熟悉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的家庭收支状况进行了调查。

  由于这一调查方法不同于随机抽样方法,因此无法直接用这个调查样本的数据来推算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总体分布状况,而必须借助于其他方法进行推算(包括恩格尔系数法、分组比较法和模型分析法)。

  样本分布

  本次调查在全国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不同规模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进行。

  总共包括样本家庭4909个,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实际分析采用有效样本4159个。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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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求解城镇居民真实收入
   1.城镇居民分组收入推算结果
   把上文模型(2)中各参数的估计结果(见表5)、统计样本中的分组恩格尔系数、以及各控制变量的全国平均赋值,带入模型(2),就可以倒推出对应于不同恩格尔系数的人均收入水平。表6将这些根据模型分析推算出的结果,与分组统计数据、以及使用分组分析法得到的结果同时列出,以进行对比
   表6.基于恩格尔系数法求解的城镇分组人均收入(元)
   


   从表6的数据看,用分组比较恩格尔系数和通过模型分析取得恩格尔系数与收入水平的关系这两种方法,得到的结果总体上是比较接近的。它们对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这三组收入水平的推算,虽然都不同程度上高于统计收入,但总体上差异不太大(其中模型分析法的结果更为接近)。从中等收入组往上,推算收入与统计收入的差距明显扩大。差距最大的是最高收入组,其中分组比较法的结果是16.4万元,模型分析法的结果是13.9万元,分别是统计收入的3.76倍和3.19倍。这两个结果所反映的收入分布基本格局是一致的,而且与2007年报告的结果(2005年数据)相比,尽管数据来源不同,但具有较高的相似性。
   表6显示,主要由于高收入和最高收入组的收入差异,按模型分析法推算得到的全国城镇人均收入平均值为32154元,而不是按统计局的分组数据加权平均的16885元,或统计局公布的15781元。推算数与统计数差不多相差了一倍。
   在表7中,我们也提供了2005年和2008年两次研究的推算收入(2008年采用模型分析法的结果)与统计收入之比。我们发现,2008年(次于最高收入组的)高收入组推算收入相对于统计收入差异明显变大,但总体而言差异最大的还是最高收入组。我们把这些没有包括在统计数据中的居民收入称为隐性收入,在表中最后一列计算了各组的隐性收入占隐性收入总量的比重。很明显,隐性收入主要集中在最高收入家庭。
   表7.2005和2008年推算收入与统计收入之比
   


   以上两种推算结果中,分组比较法可能误差会大一些,这是由两个原因导致的。第一,分组分析法只能通过计算各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和平均收入水平,得到与某一特定的恩格尔系数对应的人均收入。但无法排除收入以外的因素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对调查样本的影响和对统计样本的影响有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推算出的人均收入水平有可能不够准确。而模型分析法则控制了收入以外因素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并计算了这些因素的全国平均影响程度。所得到的结果,是在这些影响之下,对应于某个恩格尔系数的人均收入水平,因此也应该更真实、更准确。
   第二,分组分析法通过根据恩格尔系数重新分组的方法,在总体上避免了调查样本分布与统计样本分布不一致而对总体的收入分布产生错误影响。但这一方法对各组平均收入的计算,仍与组内的样本分布有关。而调查样本的组内分布有可能与统计样本的组内分布有所不同。尽管这对总体分布的影响不会很大,但不能排除产生一定误差的可能性。举例说,全国城镇居民最高收入组和最低收入组的组内收入水平很可能不是均等分布的,而是分别向低端和高端倾斜。但调查样本的组内分布,不一定符合这个特点。而模型分析法则是根据收入和其他因素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系数,直接从恩格尔系数推算出对应的收入水平,准确程度应该高于分组比较法。
   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在以下的计算中,我们将根据模型分析法(模型2)的估计结果进行。
   图2更直观地给出了两种方法得到的推算收入与统计收入的比较。可以看到,两种方法具有一致性,但也有些差异。其中按模型分析法得到的高收入组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按分组比较法得到的人均收入,而模型分析法得到的最高收入组人均收入则低于按分组比较法得到的收入。
   此外,为了进行对比,我们把2007年研究报告提供的2005年推算数据与统计数据比较图(见图3,依据分组比较法)也放在图2后面。这两张图很相似,显示了两次调查和研究结论的基本一致性。
   图2.2008城镇居民分组人均收入:推算数据与统计数据比较
   


   图3.2005城镇居民分组人均收入:推算数据与统计数据比较
   


   还需要指出,在2007年报告中,作者判断根据调查样本推算的分组收入水平可能存在一定正方向误差,因此对推算结果做了一定程度的下调。从表6可见,下调后的2005年推算数与未进行调整处理的2008年推算数与统计数的比例比较一致,只有(次)高收入组例外。这看来说明,当时的下调是合理的,而且当时的误差可能主要来自分组比较法自身,因此这次使用模型分析法进行推算,就消除了这一误差。
   但这里也要再次强调,这里的推算只解决了统计收入低报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统计数据遗漏高收入样本的问题,因此实际上这里对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这种情况也反映在我们的调查样本中。按分组比较法对调查样本分组之后,有少数高收入样本没有能够列入这7个收入组。这是因为这些样本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更低;加入这些样本后,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就会低于统计数据中最高收入组的恩格尔系数。在这次的有效样本中,有76个高收入样本被排除在外,他们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在40万元以上,平均收入为66万元。他们的平均恩格尔系数只有0.224,而国家统计局城镇住户样本中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为0.292。这似乎说明,在统计部门的城镇住户样本中,可能很少包括人均收入40万元以上的住户。因此严格地说,这里的最高收入组并不是收入最高的居民组,因为还有一些更高收入的居民没有包括在内。
   但我们无法用这些调查样本来反映高收入居民的统计遗漏的情况,这是因为我们无法知道被遗漏的高收入人群在全部城镇居民家庭中占有多大比重,也不能用调查数据中这些没有包括在内的高收入样本的分布来代表全国被遗漏的高收入样本分布,因为调查样本的分布状况与全国更高收入居民的分布状况未必一致。而且,在我们的调查样本中也仍然存在遗漏。在这次调查样本中,收入最高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万元,比这收入更高的样本还是没有包括在内。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统计调查中,更高收入的居民被遗漏了。而我们在这里所采取的两种恩格尔系数推算方法,都只能纠正已有的统计样本中对收入的低报,而无法纠正因遗漏高收入样本而导致的收入统计数据偏低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对"最高收入组"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是偏低的,不过其可靠程度还是远远高于目前的统计数据。
   2.隐性收入和居民收入差距有多大?
   从表6和表7可以看到,2008年占10%的城镇居民最高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为13.9万元,而不是统计显示的4.4万元。两者相差3.2倍。最高收入家庭这些没有包括在统计数据中的隐性收入占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63%。再加上高收入组,城镇20%高收入居民的隐性收入,占全部城镇居民隐性收入总量的80%以上。
   据此推算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分别是5350元和13.9万元,差距是26倍(上一个报告推算的2005年差距是31倍),而按统计数据计算只有9倍。(这次推算的收入差距小于上次的推算,主要是因为这次推算的最低收入组的人均收入比统计收入高了12%。而这又与如下情况有关:在调查样本中有少数负收入样本没有包括在内,因为他们在正常情况下不属于低收入阶层,他们的负收入是暂时性的经营亏损造成的。但不包括这些样本,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最低收入组的推算收入。估计这种情况在统计样本中并没有剔除。这可能是最低收入组推算收入高于统计收入的一个主要原因。)
   用城镇最高收入20%的家庭和农村最低收入20%的家庭来近似地代表全国最高和最低收入10%家庭,那么全国最高10%家庭的人均收入是9.7万元,而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是1500元,两者在2008年相差65倍(2005年的推算是55倍),而按统计数据计算只有23倍。
   相信这种隐性收入绝大部分发生在城镇。近似假定农村居民收入统计数据是真实的,使用城镇居民人均推算收入数据来代替统计收入数据,与农村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分组加权平均结果)分别乘以城乡人口数,则可以近似得到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但如果按城乡住户收入统计数据计算,2008年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只有14.0万亿元。两者相比,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比作者在2007年报告中推算的2005年隐性收入(4.85万亿元)扩大了近一倍(上升91%)。而同期,名义GDP只增长了71.4%。这说明隐性收入仍在以快于GDP增长的速度迅速扩大。
   在各自包括了隐性收入后,2008年比2005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增长了69.3%,与名义GDP的增长幅度接近于同步。而按官方统计数据计算(不包括隐性收入),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2008年只比2005年上升了57.4%,远远滞后于GDP的增长。因此它在GDP中所占比重从2005年的48.4%下降到2008年的44.5%,下降了3.9个百分点。显然,隐性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的增长速度。分别按统计数据和推算数据计算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量及其占GDP比重在2005-2008年期间的增长幅度、以及名义GDP的增长幅度,见表8
   表8.2005-2008年居民收入变动
   


   注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各有两组不同的统计数据。这里给出的是按统计局公布的分组收入统计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而统计局公布的2005和2008年全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为10493元和15781元,比加权平均数分别低5.5%和6.5%。公布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数比分组加权平均数低得更多(8%左右)。原因不明。
   注2: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是根据统计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表头以下第一行和第四行数字)各自与城乡统计人口的乘积求和近似得到的。
   注3:隐性收入占GDP的比重,是在GDP不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计算得出的。
   

   3.从其他途径验证隐性收入
   要检验以上推算是否合理,除了方法问题需要探讨,更重要的是要看推算结果与事实的吻合程度。长期以来,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宏观经济数据、住房、汽车和其他奢侈品销售方面,存在许多明显的矛盾或者不可解释之处。而如果把上面推算的隐性收入包括到居民收入中来,这些矛盾就基本上消失了。作者认为,这应该是检验上述推算是否合理的一个主要方法。如果存在上文所估计的巨额隐性收入,它也必然会在国民经济的宏观层面有一系列反映。下面我们试图通过几个不同途径来进行验证。
   (1)居民储蓄与消费总额
   2008年,根据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和城乡人口数推算,全国城乡居民储蓄总额为3.55万亿元(这里的储蓄定义为可支配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差额)。这是居民的真实储蓄规模吗?居民储蓄以不同形式存在,或直接、间接地用于各种投资。因此我们把宏观经济层面反映出的各种关于居民净投资的信息整理加总(扣除借贷),可以近似推算出居民总储蓄的规模。
   这一年,全国金融机构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增加了4.54万亿元(我们知道金融机构的存款数据应该是较为准确的),说明仅居民用于金融机构存款的储蓄部分就超过了按收入统计推算的储蓄总额1万亿元。
   同一年,商品住宅销售2.12万亿元(不包括二手房),扣除个人住房贷款增长额3000亿元,用去居民储蓄1.82万亿元。
   同一年,农村个人建房投资支出3711亿元。调查发现城镇居民个人建房也相当普遍,在城镇居民自有住房中大约占到15%-16%。虽然发生率低于农村,但单位投资额大幅度高于农村。估计总额不会小于农村自建房投资。而且这类投资使用贷款的情况很少,主要来自个人储蓄。据此估计,城乡居民自建房投资使用了个人储蓄7000亿元。
   2008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增加1.09万亿元。这些资金实际上是由企业所有者的收入与储蓄形成。服务业私营企业的个人出资的投资,估计不低于工业中的私人投资,应超过1万亿元。第二、三产业"规模以下"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2874万户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个人出资的私人投资,以及建筑业的这类私人投资,粗略估计在5千亿-1万亿元之间。几项合计,第二、三产业来自个人储蓄的私人投资估计在2.5-3万亿元之间。
   2008年,A股市场股票流通市值比2007年缩水50.9%,而上证综指和深证综指分别下跌65.4%和62.4%,跌幅均大于流通市值缩水幅度;两相抵消,估计当年仍然净吸纳投资1.35万亿元。国债和企业债券发行额共1.7万亿元。如果按这些投资的三分之一来自个人资金计算,股票(A股)和债券共吸纳私人储蓄1万亿元。
   除此之外,居民对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加上居民手持现金和国外存款等项的增加,粗略估计5000亿元(也许低估了)。
   以上各项合计,2008年全国居民储蓄总额至少应为11万亿-11.5万亿元,而不是按收入统计数据计算的3.5万亿元。这说明该年至少有7.5万亿-8万亿元的居民隐性收入没有包括在收入统计中。此外,根据住户消费统计计算的居民消费支出总额为9.46万亿元。尽管居民消费统计与居民收入统计相比遗漏较小,但调查发现还是有相当幅度的遗漏。如果按遗漏20%的保守估计,则意味着居民消费也被低估了近2万亿元。与被低估的储蓄相加,2008年实际的居民隐性收入总额至少应在9.5-10万亿元之间。这与上文根据模型分析法推算的9.3万亿元隐性收入是基本吻合的。
   以上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2008年。对近些年的宏观数据进行分析,都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而且通过宏观数据分析所显示的隐性收入总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2)房价收入比
   根据国外经验,通常商品住宅价格是居民家庭年收入的3-5倍,是可承受的价格,否则住房市场不会有良好的发展。而按收入统计计算,我国城镇居民的房价收入比一直在10倍左右,住房市场却持续火爆,这始终是国内外研究者面对的一个不解之谜。2008年,商品住宅销售2.1万亿元,2009年猛增到3.8万亿元。如果按统计收入算,扣除贷款,这也远远超过了城镇10%最高收入户的全部收入总额。这是一个无法用统计数据解释的现象。
   根据我国2008年城镇居民收入统计,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万元,平均家庭规模2.91人,合家庭年收入4.59万元,而同一年商品住宅销售2.12万亿元,共5.93亿平米,按每套平均110平米计,估算售出515万套,每套均价41.1万元,是统计显示的城镇居民平均家庭年收入的9倍。而按同样方法计算,2007和2009年都超过了10倍。这远远超出了城镇居民承受能力。还应当考虑到,一部分家庭是从炒房者手中购买的二手房,所以他们实际付出的价格超过原来的一手房价格,这没有包括在新房上市的价格中。但这没有妨碍住房市场的持续火爆。这些现象说明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可能被低估了一倍以上。
   按照统计显示,占城镇家庭数20%的高收入家庭(最高收入10%和次高收入10%家庭合计)2008年人均收入为3.5万元,平均家庭年收入8.9万元。按社会平均的房价计算,他们的房价收入比大致在5左右。这意味着即使高收入家庭,在2008年也仅仅是勉强达到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范围边沿。而事实说明这是不真实的。
   1990-2009年累计,商品住宅累计销售超过4600万套,超过了城镇高收入家庭的总数(约4100万户)。调查数据证明,实际上相当一部分高收入家庭不需要商品房(有公房、公司提供的住房、或"房改"房),而对已经购买商品房的高收入居民来说,他们的商品房房价标准远远高于社会平均的房价标准,而且大约有三分之一的高收入家庭拥有第二、三套或更多的住宅。这些情况说明,高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远不止被低估了一倍。
   (3)家庭汽车与收入
   根据我国的私人汽车拥有量统计,2008年我国私人拥有的小型和微型汽车为2814万辆,如果按90%属于城镇居民计算,城镇家庭的家用汽车普及率已达12.1%(每百户拥有家庭汽车12.1辆),说明占城镇住户20%的高收入家庭,除去一部分暂时没有买车意愿的家庭外,汽车已基本普及。实际上一些中等收入家庭也已经成为有车阶层。汽车拥有量统计有牌照发放和年检数为依据,应该是准确的。而根据城镇住户抽样统计收入,每百户城镇家庭仅拥有8.8辆家用汽车。比前者少了近三分之一。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住户抽样调查遗漏了相当数量的高收入家庭样本。而且更明显的矛盾是,有车家庭的统计收入水平根本不足以拥有汽车。
   如果按家用汽车平均价格10万元、年相关费用2万元(燃油、维修保养、保险、年检、停车费、过路费等)计,通常至少需要20万元以上的家庭年收入来支持。根据统计数据,20%高收入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平均只有8.9万元,下限6万元,远远达不到普及家庭汽车的程度。而按本报告前面的推算结果,这20%城镇家庭的实际家庭年收入平均约为24万元,下限在12万元左右,大部分具备了购车能力。这再次说明高收入居民的统计收入被严重低估了,本报告前面对他们收入的推算则大体上与其购车能力相吻合。
   (4)其他
   除去以上列举的城镇居民住房、汽车等情况,城镇居民在其他许多方面的支出也是统计收入不能解释的。其中一个例子是国外消费。2008年,全国因私出境人数超过4000万人次,相当于20%的城镇高收入家庭每户一人次。如果假定1/3是商务原因而予扣除,其余为旅游、探亲、留学等,按人均花费3万元人民币计算,全国这方面的居民支出达到8000亿元。这部分没有包括在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支出,同样在收入统计中无法找到来源。
   此外据报道,中国每年有几百亿元私人资金存入国外银行;另据公安部官员估计,中国每年赌资外流至少在几百亿到上千亿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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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8年全国城镇人口略少于农村人口;但城镇居民每户平均人口数也少于农村居民,因此城乡户数相差不多。实际上城镇20%最高收入家庭占全国家庭数的比重为10.7%,农村20%最低收入家庭占全国家庭数的比重为9.3%,可以分别近似地代表10%的最高和最低收入家庭。
   4.有几点需要说明:第一,农村"纯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在统计口径上有差异,我们在这里忽略这种差异,将其近似地视为可支配收入。第二,国家统计局根据住户调查公布的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与所公布的分组人均收入之间,似有不一致的地方。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按分组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权平均得到的结果低5.5%到6.5%,公布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比分组加权平均结果低8%左右(见《中国统计年鉴》"人民生活"部分)。目前还不知道这种不一致是如何产生的。本报告的计算以分组加权平均计算结果为准。第三,依据住户统计调查的居民人均收入和全国城乡人口数计算得到的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与国家统计局在"资金流量表"中提供的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有统计口径的差别。在本表中,该数据来自前一个来源。而在本报告下一部分关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讨论中,所使用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则来自后一个来源。请注意这一区别。
   5.各项推算依据的基础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城乡居民收支、人口、金融机构存贷款、私营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股票交易等统计数据,见《中国统计年鉴2009》相关章节以及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个人住房贷款根据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霍颖励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情况(2009年1月,新华网)。  

学者就5.4万亿灰色收入回应统计局官员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7日00:28  中国经济周刊

  灰色收入之辨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郭芳|北京报道

  关于灰色收入问题,一场官方话语与民间表达的论辩交锋正在进行。

  事情缘起于一份日前发布的题为《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研究报告,作者是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

  该研究报告称:2008年,中国有9.26万亿元隐形收入被统计遗漏,其中,包括5.4万亿元的灰色收入。构成这些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公共投资与腐败;土地收益的分配;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由于灰色收入大量集中在部分高收入人群,所以,城镇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26倍左右,而不是官方统计显示的9倍。而全国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65倍左右,而不是官方统计显示的23倍。

  倘若这个结论正确,则意味着国家统计局可能大大低估了高收入组居民的真实收入,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导致中国实际的贫富差距远大于官方统计;同时,这也意味着全面质疑包括GDP、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等在内的一系列宏观统计数据。

  这显然触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国家统计局的压力不言而喻。

  8月24日、25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先后发表署名为王有捐的文章《也谈城镇居民收入的统计与调查方法——与王小鲁博士及其课题组关于调查推算方法的商榷》和署名为施发启的文章《也评王小鲁博士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对王小鲁的数据样本、推算方法以及推算结果提出质疑,认为5.4万亿元灰色收入的推算结果明显偏高。

  两文均以学术探讨的形式与王小鲁进行商榷,同时,国家统计局网站注明,文章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然而,由于两位作者的特殊身份——王有捐为国家统计局城市司住户处处长、施发启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资金核算处处长,这被坊间普遍解读为国家统计局的立场,但国家统计局并未对此问题进行直接回应。

  文章一出,激起了社会的热烈讨论。王小鲁回应说,低估的可能性大于高估的可能性。

  王小鲁的研究结论获得了舆论几乎一面倒的支持,并直指统计局在灰色收入统计上的无所作为,有甚者直接质问:不是5.4万亿,统计局你说是多少?

  8月30日,王有捐、施发启联合发文再次回应,表示愿与大家一起改进居民收入统计。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官方与民间直面灰色收入问题的规模最大的讨论。显然,这远不只是一场关于灰色收入统计的技术性讨论,更重要的是其背后的治理灰色收入的难题。

  王小鲁回应有关质疑

  就国家统计局官员的质疑,本刊记者采访了王小鲁。王小鲁作出如下回应:

  质疑一:由“滚雪球法”调查得出的结论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回应:报告中已经明确介绍,调查方法是“由各地的专业调查人员对他们熟悉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的家庭收支状况实行调查”,目的就是得到更真实的收入和消费信息;并不是王有捐文章里所说的“通过亲戚再找亲戚,通过朋友再找朋友”的所谓“滚雪球法”。

  质疑二:样本量太小,代表性不足,没有按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

  回应:在没有解决低报收入的问题之前,随机抽样会导致与现有统计数据同样的系统性偏差。而且报告已明确指出,此次调查只能对现有统计样本收入数据的系统性偏差给予校正,不适用于直接推算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分布。

  质疑三:恩格尔系数法在当今的中国似不足以作为推断居民收入的主要依据,因为还有收入以外的因素对恩格尔系数有影响 。

  回应:用恩格尔系数法近似推算居民的真实人均收入,这在缺乏可靠的统计数据的情况下,是一种探索性的推算方法。对这个方法有疑问,完全可以讨论。但在推算居民收入时,我们已把影响恩格尔系数的其他变量因素的影响排除在外。因此质疑者所说的问题,报告中已经找到了解决办法。

  质疑四:如果采用报告中的计算结果,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将达73.9%,占当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将达72.6%,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21.3%,按此推算,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仅为6.1%,这一结果是不合理的。

  回应:如果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有重大遗漏,且其中有大量连经济普查都找不到的灰色收入,那么就不应该假定GDP和国民总收入核算完全没有遗漏,也不应该假定账面上的政府收入没有流失。上述推论首先假定GDP不变,才得出了所说的那些比例关系。但这样的假定本身就不合理。

  质疑五:“5.4万亿元灰色收入”这个估算结果有过高之嫌。

  回应:我们的推算只解决了统计收入低报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统计数据遗漏高收入样本的问题,因此实际上这里对最高居民人均收入的推算仍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话

  灰色收入统计难在哪?

  主持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郭芳

  嘉宾

  石小敏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张建科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数量金融学博士

  张  斌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

  王小鲁

  《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作者

  对王小鲁的报告不必求全责备

  《中国经济周刊》:

  怎么看国家统计局官员对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提出的质疑?

  石小敏:

  统计局的质疑主要在方法论上,但王小鲁的报告不在于方法本身有多科学,而在于他大胆地作了一项有特色的调查,补充了高收入群体数据缺失,使调查的宏观结果跟整个国民经济统计的宏观数据统一起来了。王小鲁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成果上进行了加工和补充,把统计反应不出来的最高的那一组居民收入加了进去。这是他的贡献。

  张建科:

  灰色收入规模估计的难度,不仅在于灰色收入的隐蔽性,更在于其来源复杂及界定困难,尤其是量化的难度太大。灰色收入的存在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王小鲁在这个难题上作出了可贵的探索,意义重大。但是他使用的方法值得商榷,把两种不同的统计模型导出来的国民收入差额作为灰色收入应该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两种模型推算出的收入都应该起码是大致准确的,只是涵盖的收入范围不同。然而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王小鲁的模型还是统计局的统计模型均难以做到让人信服。

  单靠统计局来计算,也有些难

  《中国经济周刊》:

  在灰色收入相关问题上,统计部门应该怎么做?

  石小敏:

  国家统计局应该讨论的是其统计数据之间为什么不能吻合,应该怎么弥补。而不是简单地说,对方的方法不行。说到样本量太小,作为一个民间学术机构哪里能有统计局那样的力量呢。

  统计方法上可以有一些争论和改进,但其实统计局的转向并不是方法论的问题,而是制度性的问题。几乎每一次的统计数据出来,都会引来质疑。

  张斌:

  理论上看,从个人所得税去倒推收入应该是一个更加准确的办法,但目前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完全涵盖灰色收入。灰色收入的税收征管本来就很困难,而且收入的税收征管确实存在很大漏洞,这种倒推仍然可能遗漏掉很多灰色收入。灰色收入的逃税规模究竟有多大?很难达到共识,只能说这个规模很大。

  张建科:

  目前国家统计局对于居民收入统计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入户调查数据以及根据经济普查得到的资金流量表数据。两种统计方法各有其局限,存在着不同的误差来源。统计局似乎应该首先正本清源,对于数据冲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避免外界太多的猜测与质疑。

  对于灰色收入的计算,单纯靠统计局一家的力量有些为难,需要税务、工商、银监会等多部门的协调,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很有意义,起码可以设法避免流失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应掌握全方位的收入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治理灰色收入的路径何在?

  王小鲁:

  治理灰色收入应该是目前的重中之重。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堵住财政、金融、行政管理等方面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导致寻租腐败行为和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建立透明化的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张斌:

  关于灰色收入的治理,税务机关比其他部门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但税务机关目前的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这一点。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起为了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来征收房产税需要掌握的全面收入来源,作为征税的依据。我们积极呼吁综合税制改革,因为综合税制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掌握全方位的收入来源。

  张建科:

  做好灰色收入的分类,针对特定灰色收入进行单项统计可能比不加区分的统计要准确得多,也容易制定相应的治理办法。合法的灰色收入的治理避免了税收的流失,非法的灰色收入的治理则是惩治了腐败。 

学者调研数据显示灰色收入占全国GDP17.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01:35  第一财经日报

  9月2日,“日记门”主角广西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原处长韩峰在接受庭审时承认,自己曾收受“过年过节的红包,帮别人办事的感谢金以及礼品”,却反复强调“我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纪律,但是并不算违法”。

  同样,今年2月,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也在受审中喊冤,称检方在对自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中,对“灰色收入”部分计算过少。

  韩峰与文强的辩诉背后正是目前国内对灰色收入界定不清的现状。在违纪和违法之间,“灰色收入”这个词成为了贪腐官员的保护伞。

  无可否认,无论从民众的呼声还是反腐的需要,对高达数万亿元的灰色收入做一个相对准确的界定和严格的规范已是迫在眉睫的事。

  “恐龙”凶猛

  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调研,2008年中国居民收入当中的灰色收入规模大约在5.4万亿元,而当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1.4万亿元。

  以此数据推算,灰色收入竟然占到GDP的17.2%——这真是一只超巨型的“恐龙”。

  由于缺乏规范和到位的监管,这条巨型“恐龙”的体型在随着中国经济的扩张迅速增长。根据王小鲁做的同题调研,2006年中国灰色收入的规模约在4万多亿元,两年的时间,增加了近一万亿元。

  “恐龙”凶猛。巨额灰色收入不仅吞噬了大量公共资金,而且极大地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王小鲁直言:当一个社会出现大量灰色收入的时候,说明存在严重的制度不健全或漏洞。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说明国民收入分配脱离了正轨。

  王小鲁今年七月份公布了题为《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报告。八月底,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连续刊发三篇质疑文章,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对灰色收入的热议。

  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大?一时之间这个问题几乎成了天问。多位学者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业内已形成共识——灰色收入确实规模很大,但到底有没有王小鲁统计的那么大,还很难做出评判。

  这的确是个难题。灰色收入规模不清,一方面是由于统计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数据遗漏,另一方面,则缘于对灰色收入的界定不清。

  灰色收入一词,最早在上世纪80年代产生。当时,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被称做灰色收入。然而,时移世易,如今上述收入已经成为合法的劳动所得,不在灰色收入之列。

  在百度词条上,可以看到多个对灰色收入的民间定义版本。但多是描述性字句,且学者之间的意见也不统一。比如,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则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灰色收入可以理解为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法律师叶庚清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给出的“灰色收入”定义相对更加明确。他认为,所谓“灰色收入”是行为人收取的,现行法律规范不认可其为合法、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认定其为违法或非法,但又是有违社会公平公正的、不合理的收入。

  对于灰色收入,官方则至今没有明确的解释。今年两会期间,“规范灰色收入”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惯例,凡是首次出现的名词,在报告后都会有专门的解释。但特别的是,记者在政府工作报告文后并没有找到灰色收入的解释。灰色收入概念界定之难由此可见一斑。

  而正因为界定不清,在经讨论后“规范灰色收入”一词被删除。许多学者表示失望。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认为,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规范灰色收入,至少意味着中央已经十分关注灰色收入问题。即使最后被删除,但相应的规范工作不应该因此停止。

  王小鲁认为,对如此重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灰色收入何在?

  由于概念不清,要对如此巨额的灰色收入进行结构性分析难度颇大。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是普遍性,“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礼金等名目繁多;二是权力特色,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另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意味着,每年都有数量可观的公共资金,无声无息地流向与权力有关的人群。

  这就是说,非法收入已经成为灰色收入的主体,而过去公众比较熟悉的医药、导游等特殊行业收受的红包、回扣等灰色收入已经成为支流。

  王小鲁在其报告中提到,灰色收入大致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

  “比如说我现在来了一个客人,提了一些很贵重的东西,但是如果说他真的是我的亲戚,那这些就是我的白色收入,是礼品;但是如果我是发改委的,管投资的,他是做企业的,我正好可以帮助他,那这就是灰色收入。”蔡昉说。

  此外,有些政府机关或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慷公共资金之慨,以种种名义给官员、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提供远高于市场常规的福利或额外给付,可能还逃避了纳税,这实际上侵害了公众利益。

  上述情况,往往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制度不完善,使收入分配的许多环节存在模糊区间和漏洞,不光使得许多灰色收入滋生,也可能使部分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而变成了灰色收入。

  王小鲁提出的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等。

  林喆认为,有些教授外出讲课,讲课费动辄万元,但从来不纳税,这些都属于灰色收入。

  逃税的正当收入到底是不是灰色收入?

  叶庚清律师认为,如果是通过社会劳动取得的正当收入,但没有依法纳税,那么应当依法纳税而没有缴纳的部分收入就是属于“非法收入”,而其他应得部分是正当收入。不宜用灰色收入来以一概之。

  由于没有官方的明确说法,根据现有的资料和现实,我们可以尝试把灰色收入分成两大块,一块黑白混杂的不规范收入,这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划定相对清晰的界限,使界限之内的成为白色,界限之外的则划定为黑色。第二块则是黑色收入,这类收入需要明确立法加以禁止,而不是让其带着灰色收入的帽子不黑不白地存在着。

  如果做这样一个划分,可以看出绝对意义上的灰色收入就不存在了,任何收入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成为黑色或者白色。这固然是个理想状态,但说起来容易,真正要把灰色收入进行较精准的区分非常难。

  寻求“缚龙之术”

  难区分并不等于不能够区分。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尝试在进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设立就剑指国家工作人员灰色收入中的非法部分。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对于“巨大”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3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名。其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使得贪腐分子即使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被惩治。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遭遇很大的尴尬。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设立于1988年,虽然是个独立罪名,但在此后20多年来几乎从来没有单独使用过,而基本依附于贪污、受贿等主罪。在许多著名的贪腐案件中,同时附带着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样就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巨贪的“救生圈”和“保护网”。

  原因很简单,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最高可达到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2008年刑法修正后才由最高五年刑期提高到十年。由于两者处罚差距较大,腐败分子常常抱有“只要闭口不说,检方查不清,顶多判五年或十年”的心态。

  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要堵住这个漏洞,当前最为有效的就是把官员财产申报工作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合起来。

  具体做法包括,一方面尽快制定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在法律层面形成完整系统的财产申报制度;同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计成为纯粹的不作为犯罪,另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即构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

  对于规范灰色收入,国际上有不少案例可以借鉴。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其《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美国、韩国等都有类似规定。

  国内学者呼吁,中国也应该设立法律法规,对官员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

  王小鲁表示,灰色收入主要是围绕权力产生的。因此,靠行政权力本身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清理,即使在理想的情况下也只能延缓这种腐化趋势,不可能根本改变这一趋势。要制止这种趋势,唯一的出路是靠健全制度、靠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政权的自身健康。这就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严格、合理、公开、透明的制度及管理方式,形成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政府。

  对于更为广泛的、散布于各行各业的灰色收入,如红包、返点等,除加强行业监管外,建立严格的财务和税收制度是一个可行之法。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吞噬了巨额公共资金,已经成为收入分配失衡的罪魁。杜绝“暧昧”的灰色收入,让白色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黑色收入受到法律的制裁,已成当务之急。否则,日渐扩张的灰色,不仅会吞食全民的福祉,更将使社会的肌体布满病毒,失去公正、阳光的生命气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