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东:全国人民都在违反植树法(南方都市报 20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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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都在违反植树法     2007-03-13 10:03:1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建议本届全国人大修订义务植树法律
  
  法的精神之郭光东专栏
  
  昨天是植树节,3月12日前后正是植树的好时节。今年你植树了吗?如果你回答“没有”,对不起,那你就违法了。

  我得承认,我已违法多年了。因为26年前的一部法律规定,除老弱病残外,年满11周岁的中国公民,每人每年必须义务植树3至5棵。

  这部法律就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通过。次年2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决议和国务院实施办法的出台,使得义务植树成了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从1982年春天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全民植树造林运动在中国大地展开。据说,这场运动“因其特有的法定性、义务性、全民性而史无前例”。运动的成效据说也相当可观。去年公布的一组数字称:《决议》实施25年来,全国有104亿人次参加义务植树,累计植树492亿株……

  不过,乐观的数字同样暴露出大面积违法的事实:104亿人次除以25年,每年也只有4亿人次多一点。2001年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调查”证实了违法的普遍性和严重性——适龄公民的法律尽责率只有45%。昨晚的央视新闻联播也报道,去年有近半数公民未履行植树义务。其实,以我个人的生活经验而论,“45%”这一数字还是相当客气的。我最近的一次植树经历已是15年前,身边也未见他人履行义务,甚至连相应的处罚也从未有过。

  一部出发点极其良善的法律,为何却在实施中遭遇如此大的尴尬?

  原因不难查找。决议颁布的年代,正值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人人尚在“单位”之中。春暖花开之际,由单位统一组织的植树,无疑还是一次浪漫的踏青之旅。而今20多年过去,中国社会组织结构发生巨大变迁,且不说个体从业者大批增加,就职于非国有单位的人越来越多,单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打工者就有亿万之众。与“单位”越来越疏离的这些人,必然处于不便履行植树义务而又难以监督的状态。而且,即便一年履行了义务,谁又能保证年年都能履行?

  多年来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也使得城里几乎无地可供植树,能绿化的都已绿化,剩下的就是水泥地了。城里人再要植树,就得到自然条件较差的远郊去,这对普通市民而言,履行义务的负担也无疑是加重了。而且据专家介绍,种好一棵树,两年内起码要给树苗浇6到8趟水。如果又种又管,那履行义务就成了“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从立法质量上看,这部法律有着它那个时代的鲜明烙印。它产生于“文革”结束不久、法制几乎一片空白的特殊年代,其时的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尚处于极度不成熟状态。比如,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在发起一场运动,而不是规范日常的行为。套用的格式是《决议》,而不是现在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整个文本虽然不足450字,却大量使用非法律语言。法言法语讲究精准、明晰,植树数量要么3棵,要么5棵,这部法律却模糊地规定“3至5棵”。而“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这样的语句,读来就俨然是一份倡议书,或是“致全国人民的一封公开信”。

  更重要的是,义务植树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政策的界限,设定了实际上难以履行的公民义务。于是,目的在于发起一场“史无前例”运动的法律,客观上却造就了“史无前例”的违法之众。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在立法质量越来越高的今天,正视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重视绿化的专业特性,这部义务植树的法律已就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或许这部以《决议》形式颁布的法律并无多少人在意,但是,如果我们坐视法律长年蒙尘而不管,放任大面积违法而不问,则无疑是一件贬损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的大事,一定程度上甚至意味着立法者自己就轻视自己所立之法。如此,何谈让民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此郑重建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后一年任期中,应予及时修订这部法律;或者,就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径自废止这一法律。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shiping/200703130528.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