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实体法(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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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实体法
(一)行政法
行政法概念: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行政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司法活动不同,是以组织、执行其活动方式。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公务要件;法律后果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从属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具确定力;行政行为具约束力;行政行为具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针对对象)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启动方式)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意思表示主题是否单方)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点:行政性;监督性;严格的程序性;救济性。
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二)民法
民法的基本特征:1、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2、所调整的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3、所调整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1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具备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代理的分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人身权的类型:1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
物权的类型: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原则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与商标权
继承权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团结互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