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为何徘徊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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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为何徘徊不前?
王利平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赢得“经济奇迹”的同时,国民对法治的渴求与日俱增,这促使执政党将依法治国写进党章,载入宪法,国人为之欢呼,世界为之瞩目。可是,近年来,学者疾呼:“法治在走回头路。”其实,中国法治确实像一只飞不高的风筝,在它的背后总有一根绳索拖着拽着。目前,中国法治陷入了徘徊不前的困境,这里,沿着风筝背后的这根绳索,去探究中国法治徘徊不前的原因。
谈及1949年之后的中国法治建设,首先要从中国共产党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说起。《六法全书》是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主要法规汇编,开始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1948年底,国共两党的战场较量胜负已见分晓,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49年 2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同年 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指示”,向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六法全书》自此在中国被废除。
如果仅从政治斗争的策略来考虑,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作为权宜之计,无可厚非。然而,据当年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和查阅档案,“指示”是当时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的王明起草的,“指示”要求解放区“司法机关应当经常”对“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切反动法律法令”持“蔑视和批判”态度之后,还进一步扩大为要求全党同志对“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般资产阶级法律”持同样的“蔑视和批判”态度。可以说,当时中国共产党完全是在“内战时期的情绪”的支配下,对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即《六法全书》作了彻底否定。对王明起草的这个文件,周恩来曾作了重要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个别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 遗憾的是,周恩来的批示在最后的文件定稿中没有得到体现。
《六法全书》被废之后,在党内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后果,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致使靠政策和领导意志治国成为常态。在
《六法全书》被废之后产生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中国司法。张思之律师(建国初期曾在法院工作过)在回忆中指出:“195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司法改革,重点是批判‘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在此基础上,彻底清理旧司法工作人员,另从‘残疾复员军人’和‘失业工人”’招募合适人员充实法官队伍。”
《六法全书》被废之后产生的法律虚无主义,直接导致了“无法无天”的“文革”,甚至连法治的基本设施“公检法”也可以砸烂不要。改革初期,执政者从“文革”中吸取经验教训,认识到加强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国人迎来了法治建设的“春天”,看到了一线希望。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独立”和“司法职业化”不断得到强化,学者曾乐观地期待“司法制度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后山小路”。但是,由于法治建设未能在国家权力架构层面整体推进,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中国法治(特别是司法)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绝不照搬照抄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明确指示下,重新回到革命先辈那里,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成为执政者的必然选择,这一切诚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当人们好像只是在忙于改造自己和周围的事物并创造前所未闻的事物时,恰好在这种革命危机时代,他们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来给他们以帮助,借用它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场面。” 如今,当司法大众化被重提之时,法律虚无主义的幽灵好像又要卷土重来,人们不禁要问:难道这个曾经饱受苦难的民族还要再被折腾下去吗?因此,中国法治要走出徘徊不前的困境,就得来一场法治启蒙运动,普及法治常识,彻底斩断拖住中国法治高飞的这根政治绳索。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注:本文部分资料转引自斯伟江的《最高法院这些年》一文,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