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不追”法岂可“不究”(读者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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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追”法岂可“不究”(读者来论)

《 人民日报 》( 2010年08月16日   12 版)

  “罗彩霞案”尘埃落定,公众却很难长舒一口气,因为这一典型案例之后,仍然有太多的“民不追,法不究”。在司法层面上,罗彩霞已经“放弃其他诉求”,有关学校和教育部门等可以松一口气,但罗彩霞所在的中学及其主管部门、录取罗彩霞的大学及其主管部门等的行政过失,不能因此而被忽视。

  每一个公共事件,都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这些事件时,都应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开与公平。任何敷衍或失职,都难以逃过公众犀利的眼睛。这样的聚光灯下,其正面或者负面效应,也会被成倍放大。从这个意义上说,“罗彩霞案”中,不能“民不追,法不究”。

  (广东 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