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民心网 - 廉政建设 - 文章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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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2010年5月28日)
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纪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对各市直机关、单位贯彻落实2010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监督检查,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及市委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一)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参加)
(二)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三牧”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民政局、环保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参加)
(三)加强对中央关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统战部牵头、市民委、市纪委、政法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参加)
(四)着力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优化政务环境重点。大力推进以信息公开、集中审批和便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平台、政务平台和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打造快捷、便利、畅通的政务服务通道。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始终坚持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保持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信息办、政府纠风办、中国网通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参加)
二、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办案综合效能
(五)重点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腐败现象易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投资人和企业利益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市纪委牵头,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审计局参加)
(六)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市纪委牵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经委、财政局、建委、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卫生局、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银监局参加)
(七)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和安全文明办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健全查办案件工作机制。(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参加)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八)切实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肃整顿机关和干部的工作纪律,加大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人事局、监察局参加)
(九)建立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参加)
(十)坚决纠正违背求真务实精神的现象,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局、安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建委、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参加)
(十一)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直属机关工委参加)。
(十二)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规定,严格控制办公经费。(市委办公厅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人事局、银监局参加)
(十三)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旅游局参加)
(十四)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参加)
(十五)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市委办公厅牵头,市纪委、监察局、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审计局参加)
(十六)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市发改委牵头,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参加)
(十七)认真解决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的问题。(市委办公厅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厅、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参加)
(十八)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费用和措施,协调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建委、农牧业局、林业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
(十九)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商局、商务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参加)
(二十)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监察局参加)
(二十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市安监局牵头,监察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二十二)加强对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各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捡查。(市委办公厅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参加)
(二十三)强化对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政府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四)强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委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参加)
(二十五)强化对扶贫资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扶贫办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政府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六)强化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七)强化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监察局、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二十八)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等不正之风。 (市教育局牵头,市政府纠风办、监察局、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局参加)
(二十九)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及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市卫生局牵头,政府纠风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参加)
(三十)开展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占用牧民草场、农民耕地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 (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政府纠风办、监察局参加)
(三十一)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坚决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农牧业局、林业局、监察局参加)
(三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市政府纠风办牵头,市监察局、发改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委、农牧业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国税局、政府法制办参加)
(三十三)进一步清理规范检查考核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巩固清理工作成果。(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人事局、政府纠风办参加)
(三十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市政府纠风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参加)
四、强化教育,严格监督,切实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三十五)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教育。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对廉洁勤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局、司法局、广电局、文化局参加)
(三十六)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具有地区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市纪委牵头,市委宣传部、总工全、团委、妇联、教育局、文化局、农牧业局、民政局、监察局、广电局、文联参加)
(三十七)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严禁用公款可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邀请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市纪委牵头,市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参加)
(三十八)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及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经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审计局、工商局、政府法制办参加)
(三十九)完善领导干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纠正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建房、购房、住房等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建委参加)
(四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准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市委组织部牵头,市老干部局、人事局、纪委、监察局、民政局参加)
(四十一)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 (市民政局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司法局、农牧业局、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旅游局、政府法制办参加)
(四十二)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研督查室、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局、审计局参加)
(四十三)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诚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参加)
(四十四)继续加强对县处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市审计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参加)
(四十五)落实中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住房、投资、配偶从业等方面事项的工作。(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建委、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分行、银监局参加)
(四十六)加强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的管理。(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公安局、人事局、监察局参加)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反腐倡廉机制制度创新
(四十七)继续深入开展“全市惩防体系制度建设与相关改革推进年”活动,按照市委《分工方案》和《任务台帐》的要求,系统研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市纪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参加)
(四十八)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纪委、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监察局参加)
(四十九)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继续完善非煤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参加)
(五十)健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政务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市政府各部门参加)
(五十一)继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参加)
(五十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对新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实行听证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发改委、信息办、编办、民政局、工商局、司法局、财政局、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五十三)进一步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信息办、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参加)
(五十四)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促检查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事局、纪委、监察局参加)
(五十五)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和公正廉洁执法,规范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行使,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编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监察局参加)
(五十六)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纪委、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审计局、民政局、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参加)
(五十七)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试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政府法制办、信息办、法制办、国土资源局、建委、水利局、交通局、经委、商务局、监察局、审计局参加)
(五十八)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商局、审计局、监察局、银监局参加)
(五十九)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旗县级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在党的基层组织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宣传部、政研督查室参加)
(六十)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工作机制。(市总工会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经委参加)
(六十一)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工作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农牧业局、人口计生委、扶贫办、信访局参加)
(六十二)进一步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机制,提高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民政局、人事局、交通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信访局、供销社、政府法制办参加)
六、扎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六十三)按照中纪发[2009]9号、10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两办’厅发[2009] 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抓好旗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切实加强乡镇苏木纪律检查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完善相关制度。(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监察局参加)
(六十四)积极开展“村民代表会议常设制”试点工作,不断探索总结加强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途径。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监察局、农牧业局、信访局参加)
(六十五)切实加强企业党风建设。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规范职务消费。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制衡约束机制。(市经委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总工会、财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银监局参加)
(六十六)切实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严把招生录取关、基建项目关、物资采购关和内部财务管理关,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对高校权力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市纪委牵头,市监察局、教育局、审计局参加)
(六十七)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市民政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建委参加)
(六十八)加强基层公用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建委参加)
七、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全市反腐倡廉建设
(六十九)切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抓好所承担的反腐倡廉牵头任务和配合任务的落实。坚持责任制报告制度,各部门将执行责任制情况定期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市纪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参加)
(七十)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要以科学的思路指导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反腐倡廉建设特点规律的认识。以科学的制度保障反腐倡廉工作。找准本部门存在廉政风险的关键岗位、关键环节,从机制制度上入手,强化权力分解、制约和监督。以科学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善于探索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作用,正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市纪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参加)
按照上述分解意见,年内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往年已明确的责任分工,仍按原分工执行。各任务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职贵,各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