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遭全国通缉是一场闹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4:59:22
2010-07-29
第1328期读者来信 / 往期专题

近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详细]

经济观察报随即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凯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众多媒体同行及网民也对记者的遭遇表示同情。而另一方面,凯恩集团实际控股人却称可能掌握了仇子明的确凿证据,丽水警方亦称“此案符合法律程序” …[详细1] [2]

在这场容易陷入口水之争的事件中,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的冲突实际上是真正的导火索,而仇子明又是否应担负“损害商业信誉罪”呢?

仇子明与凯恩集团恩怨始末

记者采访屡屡受挫 稿件一出引起关注

5月上旬,仇子明得到了凯恩集团实际负责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的新闻线索。

经过前期了解后,仇子明于5月23日夜里赶至浙江丽水遂昌县。

记者先后在县国土局、国资委、经贸委等处提出采访要求,被相关部门踢皮球,并拒绝提供证据,同时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将记者的行踪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在公司多名保安的威慑下,公司党委书记强行复印了记者的身份证。最终,记者的采访未得到公司回应,以“被教育”告终。仇子明描述为“极尽羞辱、嘲讽、冷拒之能事”。

回到上海后,仇子明根据为期三周的采访和手上的材料,于6月5日在《经济观察报》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引起业内关注。该文主要报道王白浪涉嫌串通当地政府官员,玩弄文字游戏,以“一五折”的价格拿下“八五折”优惠的国有资产,同时有近40亩的国有土地,涉嫌分文未出而侵吞。…[详细]

凯恩集团负责人“公关”失算

在仇子明发表第二篇报道后,凯集团实际负责人王白浪多次打电话给记者,要求见面,被记者拒绝。尔后又电话记者的直接领导,提出沟通要求,也被拒绝。之后,王白浪通过媒体中间人暗示可否通过私下交易,不再后续报道。但经济观察报经过慎重研究,拒绝了王白浪中间人的撮合,并希望王白浪亲自到北京报社沟通此事,但是王白浪此后没有到报社就此事与报社沟通。

仇子明的微博这样写道:公司贿赂我5位数以上的钞票,不要;公司贿赂我一台笔记本电脑,不要。我为我的气节感到自豪。公司行贿我本人未遂,变相行贿我的报社,6位数以上的广告费,差点谈妥,但我的编辑和部门领导不同意,多方斡旋,最终宁可不要广告费,也把稿子发了。我为报社的气节感到自豪,为同仁的气节而感动。

记者突然成为全国通缉的刑拘在逃人员

7月27日,有消息人士致电仇子明,说他已经在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站上成为“刑拘在逃”人员,他当时十分震惊,便打电话四处求证。随后得知,他被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名,认定为刑拘在逃人员,并已向全国发出通缉令。…[详细]

仇子明何罪之有?——“因言获罪”在美国

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例——《纽约时报》案

1960年,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

后来,这个广告中有个别细节被发现不够真实。于是被抨击的政府和官员纷纷起诉,认为《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名誉,犯有诽谤罪,总计要求索赔达到了五百万美元之巨。

在地方的一审判决中,《纽约时报》被判败诉,然而他们不服,决心“告御状”,争取通过最高法院的直接干预来解决问题。

最终,1964年的时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一致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详细]

这样一个在涉及到舆论监督时,总会被提起的经典案例,对于仇子明事件,都有哪些指导意义呢?

美国媒体的“免死金牌”1——无“实际恶意”不算犯罪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说: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在仇子明案中,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报露的义务,在必须受到舆论监督这一点上,和政府官员并无不同),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

说白了,这段话的意思就是:除非新闻媒体是“明知故犯”,故意使用虚假内容报道,损害公权力的利益。除此一条外,再不能有任何方式证明其有罪。对于凯恩公司来说,如果不能证明仇子明打心底里的确是要害人,而且在知道这一举动后果严重时,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话,才能证明其“损害商业名誉罪”。否则免谈。

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与我国《刑法》关于“损害商业名誉罪”的条款中“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的精神完全符合:只要不能证明媒体成心做坏事,谁也别想定媒体的罪…[详细]

美国媒体的“免死金牌”2——微错不纠

有人说,如果仇子明的报道内容失实怎么办?他用来抨击凯恩公司的稿件如果有错,是不是犯罪了?

美国最高法院这样说:很显然,民众无权又无势,在揭发批评公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

这里边有两个意思:一是,媒体在批评报道时,本就不受对方欢迎,想拿的信息经常拿不到,于是不得不采用偷录、旁敲侧击、买通线人等地下手段获取资料,对这样的信息进行百分百正确的证明,本不可能。

二是,在报道任何事件的时候,如果传媒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证准确,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必丧失殆尽。

其实,所谓的“免死金牌”,说到底,就是怕轻易被抬出来的“诽谤罪”,会妨碍珍贵的言论自由表达权。

真理只有在辩论中,才能获得和发展,所以不能压制公共辩论,哪怕它会有瑕疵。…[详细]

在中国,仇子明亦不应被轻易定罪

中美媒体共有的“免死金牌”——微罪不举

还有人说,仇子明的报道的确对公司及相关人士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这该怎么办?

2002年时,中国球星范志毅将《东方体育日报》告上法庭。虽然范志毅涉嫌赌球的猜测最终被证明是子虚乌有,但法院还是判《东方体育日报》胜诉,原因就在于法院在此案中引入了“微罪不举”这一理念。所谓“微罪不举”,就是指媒体的报道可能造成了对公众人物名誉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如果媒体没有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应该“容忍”,而不应去追究媒体的责任。

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关王白浪的信息将会影响大量公众的投资选择,其本身也拥有远超过普通人的抗辩能力和条件,就算其受到仇子明的报道影响,也不能因此定罪。…[详细]

同样欲加罪记者的“富士康案”最终亦未得逞

2006年,因不满有关富士康员工超时加班的报道,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鸿海旗下子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两记者的个人财产。

然而案件出现了戏剧般的转折,刚开始气势汹汹,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富士康最终选择了和解。…[详细]

美国媒体的“实际恶意”等免死金牌,对我国这个还没有新闻法的国家来说,可能有些“超前”了,但我们还是能从现实的个别判决中看到维护新闻自由的一线曙光。…[详细]

整起事件就是一个闹剧

诉讼对象完全错误

本起事件,与之前众多“告记者”案相同之处在于:记者在自己报纸上发表文章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受报社委托的,所以诉讼对象是完全错误的。

记者不是这一事件的第一主体或者说是第一侵权人,第一侵权人应当是报社(如果侵权成立的话),企业这样做法的用意是,把矛头对准弱小的个体,在于杀一儆百。

再说大一些,就是由于国家对媒介产业没有相应健全的法律,使得媒介缺乏保护,以至于让不良企业钻了空子。…[详细]

拘留转贴者(爆料者)更是荒谬

更为荒谬的是:紫晶置业公司财务总监翁安余,一位据其妻说“不认识仇子明,也不认识凯恩的人”的公民。因为自己在网络上转发了仇子明有关凯恩集团的报道,就被杭州警方带走,紧接着就被移交到了遂昌警方。

就因转帖了几份报道,前几天一直在上班的翁安余,莫名其妙地变成了“网上通缉犯”。除了用“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落”实在是不知道还能怎么描述这件荒唐的事情。

而如果是因为翁曾经为仇子明提供线索,就将其拘留的话,这就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

遂昌县,是个富有经验的媒体杀手

仇子明去采访时所遭遇的一切不必赘言,已在本专题第一部分做了说明。但实际上,这并不是遂昌县与新闻媒体的第一次交恶。

据《财经》记者杨海鹏说,“10年前,我曾揭露遂昌所在丽水公检法司领导在黑社会领津贴。中国记协机关报头条说我做假新闻,并发内参。丽水开新闻发布会,给记者发这个内参。发言人华乃强局长会后电话对我说:杨老师对不起,这个是组织命令!”

而《青年时报》的郑艳琼这样说,“仇子明5月底某一天跟我说被遂昌黑社会追杀,连夜逃到杭州。现在换公安局通缉了。看来遂昌公检法跟黑社会还真逃脱不了干系。”

据知情人士说,因为仇子明事件,浙江省公安厅把遂昌公安局长大骂一顿。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详细]

结语:

仇子明在微博里说:一个级别很高的官员新近重仓买入了这只股票,并要求拉高该股至XX元。这条被他戏谑为“国家机密”的内幕,是否就是这整场闹剧的发动之源?我们不得而知……微博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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