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的商品 六种费用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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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的商品

六种费用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 人民日报 》( 2010年08月05日   02 版)

  本报北京8月4日电  (记者秦佩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目前我国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这些产业经营者不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政府通过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核定经营者的成本,强化对垄断行业成本不合理上涨的约束。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经营者成本约束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该条例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是指依法具有定价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有关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所谓的定价成本,是指该种商品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六种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成本费用除外;与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生产经营支出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政府无偿投入及政府补贴、其他政府优惠政策给予补偿、社会无偿捐助的相冲减的费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各类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