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新闻法律是和每个人有关的事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6:02:01
新闻法律是和每个人有关的事情 时间:2010-08-02 作者:林达   孙莹出国前是《21世纪经济报道》和《南方都市报》的记者,2004至2007年,她在纽约州雪城大学纽豪斯新闻学院攻读媒体研究硕士学位,该院在全美新闻学院中排名前五,不是克莱登。她也是纽约州北部最大的日报The Post-Standard 数十年间唯一的国际实习生。读完回家,还是奔忙于一线的时政记者。采访任务缝隙中,她征得“新闻法”教授杰伊·B. 怀特(Jay B. Wright)的同意,把上课录音编译整理,以《美国媒体人的法律读本》为书名,最近在南方日报出版社出版。
  杰伊·怀特是纽豪斯新闻学院首席教授,曾任“新闻与大众传播教育协会”(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 Jou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法律部主席,是纽约州法庭行政办公室的多年顾问、“纽约州公平审判与新闻自由联盟”行政总裁。该联盟由法官、律师和新闻机构组成,主席是纽约州首席法官。怀特教授写过权威的媒体法教科书《第一修正案与第四权力》、《纽约州新闻人法律手册》。他还是一位报评家。
  新闻业与每个人切身相关,法律也是。英美法系是案例法,就是对人间发生的一个个悲喜剧进行分析裁定。裁决可以成为以后同类案例的依据。不仅案例的矛盾各方有冲突,法律条文本身也可能冲突,有“以何者为先”裁决的权衡。怀特教授的新闻法律课探讨与新闻有关的法律困扰、法律的逻辑魅力、判断智慧和历史发展,专业而且生动。
  中国新闻业作为一个行业开始恢复,是在经济改革加速后的近十来年,至今还在恢复中。它以独特的半商业化方式运作,还不是一个独立行业。但是,此前几十年,中国新闻业完全与商业无涉。因此,民众、甚至新闻界法律界自己,都对突然开始活跃的新闻业感到陌生。对它如何在法律规范下操作缺乏概念和经验。民众可能遭遇媒体伤害,媒体可能遇到恶意诉讼,双方都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以“保障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主干的《权利法案》,是“美国之所以成为美国”的基石。如怀特教授所说,美国新闻人都是“第一修正案”的忠实信徒。而我自己在介绍第一修正案的过程中,体会最深、最想强调的,就是不要忽略“自由的代价”:没有支付代价的概念,不可能真正认识自由。怀特教授也在他的领域再三提醒大家:新闻自由是有代价的。为实现新闻自由,会有人成为媒体的受害者:他举的一个案子,恰恰发生在距离我家不算很远的亚特兰大。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发生爆炸案。当时媒体捕风捉影,把前亚特兰大市警察局局长理查·朱厄尔(Richard Jewell)列为主要嫌疑人。生生令英雄受困十多年,“虽然最终通过诉讼保住声誉,但身心俱疲,以四十四岁的短寿郁郁而终”。
  怀特教授的课程,是“保护新闻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历史权衡的一个发展叙述。讨论“诽谤”,先介绍追究“诽谤”的基础是“企业责任”(enterprise liability)理论:“如企业员工在正常工作时对他人造成伤害,应由该企业承担后果。”这是美国企业通常都买“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的原因。
  “《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作为一个分界点:此前,只要媒体犯错,不管是什么原因,媒体都应负责,即“严格责任制”(Strict liability):要成功起诉一家媒体诽谤,原告只需证明以下几个条件:1.公开发表(publication);2.所指明确 (identification);3.中伤(defamation):中伤的“子条件”是:A. 错误的信息(falsity);B. 名誉的损害(harm to reputation)。
  书中所举的一个“严格责任制”下的案例,也发生在亚特兰大:马丁夫妇住在亚特兰大,但一次马丁先生带着婚外情人到佛罗里达度周末,花光钱醉醺醺地去抢银行。被逮捕后女嫌犯谎称自己是马丁的妻子。记者从警方拿到记录,写成“马丁夫妇抢银行”的新闻,发在佛罗里达的报纸上,又辗转被亚特兰大一家报纸转载。对马丁妻子本尊带来伤害。案子要裁决亚特兰大这家报社是否要负诽谤罪责。算算上述三条都符合,于是,马丁太太从亚特兰大报社那里获取数千美元赔偿。
  书中有展开的细节介绍,例如,实际上要证明“名誉受损”并不容易。例子之一,是所谓“免诽谤原告”(libel-proof plaintiff)原则,就是假如某人声名原本极差,就很难指控媒体损害其名誉。也有真实案例:根据FBI探员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Donnie Brasco,称一个叫John Cerasani的人为杀人犯。可是,在生活中,此人并没有在法庭被认定谋杀罪,而是几项暴力罪行。纽约州法院最后判决电影不算“诽谤”的理由,就是他已经足够声名狼藉。这个原则显然不是完美的,而只是必须平衡的无奈结果。
  1964年美国发生了“诽谤法”历史上最重要的“《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联络六十四位民权人士,购买《纽约时报》一个整版刊登政治广告,其中谴责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示威群众,细节失实。沙利文(L .B .Sullivan)负责当地警察局,控告金博士等人和《纽约时报》犯有诽谤罪。求偿五十万美元赔偿。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0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新闻媒体不可能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真实无错。法官首次要求诽谤案的某些原告,即公职官员(public officials)和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在证明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必须证明第四个条件:媒体有“事实恶意”(actual malice),方可打赢诽谤官司。
  这本书具体介绍了界定细节:如何界定媒体的“轻微过失”、“严重过失”和由“惘顾事实”和“事先知道的错误”叠加形成的“事实恶意”。在“诽谤法”领域中,对媒体“事实恶意”的要求,也从公职人员扩大到公共人物,再进一步“有限地”扩大到普通人。
  法律细节推敲,不仅在“媒体言论自由”和“个人权利”之间平衡,也在“保护个人”和“媒体监督政府”之间平衡。而“《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裁定后,作为普通人,状告媒体诽谤也变得比以前更困难。马丁太太这个时候来告,就很难拿到赔偿了。对媒体虽然有利,对个人显然是更不公平了。哪怕公职人员、公共人物,说到底,他们也是“个人”。所以,这其实要求个人为新闻自由支付更多代价,自由没有完美答案。因此也可以料到,将不断会有新的案子来要求新的平衡。
  就“《纽约时报》对沙利文案”本身来说,它在中国都已经很出名,但是,这本书从新闻法律角度,对案件整个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进行介绍、分析和法律界定,是读者在其他介绍中很难找到的。
  这本书接下来介绍了美国新闻领域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我们心中的“自由”往往是抽象的,在美国都落实到法律条文。本书告诉你,要控告媒体侵犯个人隐私,必须落实到“五条侵权行为”:入侵私人居所(Intrusion on the plaintiff's physical solitude)、错误地置原告于公众视野(Putting the plaintiff in a false light in the public eye)、公布有损体面的私人信息(Publication of embarrassing private facts violating ordinary decencies)、盗用个人资料作商业用途 (Appropriation of some element of the plaintiff's personality for commercial use)、侵犯原告的公布权(Violating the plaintiff's right of publicity),都有故事作为说明,也有不同时期的著名案例,来帮助理解这一路的法律进展。
  “‘限制出版几乎总是违宪。’在美国的媒体法律课上,教师总是用大写字母把这句话写在黑板上。”这本书从大众传媒流程开始,告诉读者,在媒体信息采集、整合传播出去之后,这些信息给社会带来的“传播效应”有好有坏。美国人理解的传媒“正效应”,是“让人们自由辩论”,形成“真理和谬误共同组成自由思想市场”,而无需政府纠错。这也是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 但是,也承认媒体有“负效应”的存在,在限制出版(Prior Restraint)的章节中,本书不是简单地谈“新闻自由原则”,也讨论美国为避免“负效应”,在各种情况下对限制出版的尝试和渠道。这些情况可能涉及政府,例如政府对保密的要求;也可能涉及个人,例如公布的信息可能对个人有伤害。
  这本书通过案例故事来介绍不同情况下寻求限制出版的方式,如司法禁制令(Judicial Restraining Order):对可能的失实报道的临时禁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对强奸受害者、未成年罪犯姓名的立法保护,被称为“禁言法”(gag law);政府对媒体即将公布国家机密、要求司法援助时而发出的“临时禁令”;对欺骗、误导性广告的行政禁制令;对某些信息发布的地点限制(广告牌不能放在容易导致车祸的悬崖前),以及时间限制,例如,“投票后民调”(Exit Poll)不能过早公布,由于选区时差,可能影响后面选情,影响选举权公平。在1931年著名的尼尔案中,最高法院曾经对限制出版规定过例外的三条“过硬理由(被称为尼尔理由)”。本书又通过一系列案件故事,让读者了解美国法律不同时期对这些理由的不同理解和此后的司法推进: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战争时期)理由的五角大楼文件案;涉及淫秽(严格按照法律定义)理由的“矮脚鸡”出版社案;涉及“煽动暴力推翻政府”的费纳案,等等。
  本书还专门用了一章,以大量案例故事,来讨论衡量“公平审判”与“媒体自由”的孰轻孰重。在司法和媒体双重不正常的国家,人们更关心的是如何推动新闻自由、进而推动司法公开性和公平审判,而容易忽略媒体这个问题同样可能是“双刃剑”:它的过度、偏颇报道,很可能在无形中影响审判结果,导致不公平审判。因此,也有出于强调公平审判,导致对媒体“禁言”。书中介绍了最高法院为了判断该禁言令是否违宪,创立的“三要素测试”:1.审前媒体报道的性质和影响,是否足以对公正审判构成明显的和当前的危险;2.是否有替代办法能保证公正审判(例如换个审判地点);3.禁言令是否能有效防止不公平审判。这本书在另一章的案例故事中,介绍大家关心的“新闻人特权”(记者是否有权为消息来源保密)和公平审判的关系。
  这些案件故事和讨论,还一直延伸到广告和今天的电子时代的新情况。最后,这本书介绍了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问题。怀特教授在这方面是专家,他编撰了关于“各州档案和会议公开法”的手册《破解政府秘密》中的纽约州章节。所以,这部分的介绍非常“精到”。
  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本书告诉读者,前面提到的如何把传播负效应(例如诽谤、侵犯隐私)减到最低,主要应在事后追究法律责任,这是美国人普遍认可的办法;在信息采集后政府限制其出版,美国人通常认为它是违宪的。可是,在信息收集前,政府是否可以拒绝提供档案和会议记录等信息呢?追根溯源,本书会告诉你,美国宪法其实并没有规定民众具有现在大家要求的那样广泛的“知情权”。它是逐渐争取到的。书中详细介绍了于1966年通过、自1967年开始执行的大名鼎鼎“联邦资讯公开法”和“阳光法案”的诞生历史。更介绍了美国在立法之后,冲在前面的媒体和民众,与政府“保护自己信息本能”之间,如何较量的细节。
  当然,政府是有秘密的,所以“联邦资讯公开法”本身就规定了九条例外:国家安全、内部人事规则、其他法规规定保密的信息、商业秘密、政府内部通信和政策讨论、个人隐私、执法机构调查、联邦银行,以及石油和天然气井。而该法律在美国执行并不容易,书中详细介绍了除了政府可能滥用“九条例外”,法律执行过程中还有“延期、成本问题、文件污染、对精确性的非合理要求、刻意隐瞒资讯法、电脑软件和版权”等等问题。仅就成本来说,书中举了罗森堡夫妇(Julius and Ethel Rosenberg)的儿子索取政府资料的例子。罗森堡夫妇在1950年代被法庭判为苏联间谍,处死刑,轰动了世界。两个儿子在《资讯公开法》实行后,决定写书记录父母受刑事审判的过程,于是根据资讯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索取审判档案复印件。结果假设每张复印件十美分,他们总共要付超过十万美元。更有索取资料的困难,政府说,这份资料是否可以给,要咨询律师,索取资料者需支付律师费每小时一百美元。最后,律师完全可能收了费用,然后告诉你:不可以。所以,法律出台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有时执行细节更重要。 
          这些美国经验,对刚开始建立和推行“阳光法案”的中国,显然具有参考价值。
  在读这些案件故事和新闻法律演进过程的时候,我不由感叹原则和原则间的冲突和平衡的困难。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坚持新闻出版自由的大前提下,几乎所有需要与之平衡的个人权利,也都在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即《权利法案》保护的基本公民权利之内,也就是说,都是不可掉以轻心和不容偏废的。
  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艰难跋涉的半途中,司法还没有足够的立法来为传媒以及与媒体发生冲突的民众作判定。更何况,在三者不成熟互动的外围,还有一层如天气般一时无法改变的客观大环境。这使得新闻业走上正轨十分艰难,依靠自身的特殊运作,它很难摸出规律来。
  这本书提供了一个成熟国家的成熟经验,它的社会、新闻、司法三者,已经自然互动发展了两百多年。书的内容集中在现代,有困惑、有思考、有实例、有判断。生动有趣又极其严谨,可以满足不同层次读者的需求。
  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把言论自由作为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列入宪法。但是很少有人意识到,言论自由的关键不是你可以在家行使这项权利,而是可以在公开场合自由表达,新闻业就是一个标志。它作为公众表达的代表,在监督政府权力、监督平衡大企业以及所有强势群体问题,是健康社会不可或缺的民间权力。在具体操作中,假如没有司法保护,在强大政府面前,弱小的媒体很容易被扼杀。
  同时,正因为中国新闻业还没有充分发展,因此,人们可能更多注意对它的正面推动和赞誉,而忽略了新闻业的另一面。新闻业在受到特殊保护之后,它也发展出自己的特殊强势、有与生俱来的“侵犯性”。如果没有界限,个人、社会也同时可能为新闻自由支付惨重代价。每一个人都存在被新闻界伤害的潜在可能性。所以新闻界不仅需要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更需要法律规范。所以,新闻法兼有保护和规范新闻界的双重作用。
  如此下来,个人、社会、新闻界、政府等之间的纠葛、司法判断的权衡,这数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在美国就形成了不断的、逻辑性极强的司法大戏。真正有意思的,不是概念化的正义和正确,而是复杂的、需要兼顾各方利益的公正。展现这一切,是这本书的意义所在。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已有许多人努力,从各方介绍先发国家的经验。这背后都有一个共同愿望,希望中国不必再重复他人已经走过的弯路,都希望为一个后发国家提供捷径。但是我们也看到,多年以后的今天,中国在许多领域的改革遭遇瓶颈,已经不是知识不够完备的问题,而是面前已经有了清楚选项,主观上如何“选择”的问题。假如坚持选择拒斥他人的经验,一定要走弯路,我相信神仙也没有办法。我仍然希望,大家,包括孙莹在内的共同努力,不是在那里白费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