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是不能裁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1:16:07


  案情简介


  楚师傅,女,51岁,在北京某化工厂已工作了20多年。2004年,该厂与楚师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防治工业污染源,该化工厂被北京市政府下令限期搬迁。借此机会,厂领导决定压缩编制、重新调整经营策略。在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工会征求意见后,该化工厂向上级和劳动部门等有关机构提出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申请,并获得了批准。因文化水平较低且已接近退休年龄,楚师傅也在裁减人员名单之列。楚师傅认为自己还有工作能力,且与厂里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厂里不能将自己裁掉。与厂人事科领导多次交涉中,请求均被以年龄较大为由拒绝,楚师傅只得将该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该厂裁减自己的决定。

  专家点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调解无效后,裁决如下:撤销该化工厂裁减楚师傅的决定。

  仲裁结果

  ● 焦点一:该化工厂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1995年3月22日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该化工厂属于不具备破产、资不抵债等情况,但根据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的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2.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可见,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北京市政府颁布《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时,对《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原因条款进行了补充。因此,该化工厂因防治工业污染源而搬迁,且符合裁员程序合法性原则,是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 焦点二:用人单位是否不能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合同期限的特殊性,只是使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合同自然到期而逃避相关责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需经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将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2、约定内容应合法,不得把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本案例中,楚师傅并未违反厂里的其他规定,如果该化工厂要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则需证明她有不能胜任劳动岗位等情况,并需要按照其在该厂的工作年限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 焦点三:经济性裁员中,是否任何员工都能裁减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3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7、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8、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9、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楚师傅在该化工厂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且已51岁,距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上述规定第七款的相关规定。可见,该化工厂是不能裁减她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